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幻灯片1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幻灯片2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通效力的民法规范。
幻灯片3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与民事活动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
幻灯片4第二节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幻灯片5第三节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幻灯片6第四节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地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
●基本含义●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民法笔记

民法精要笔记一.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P218T8)B.民事行为能力:(P218T9)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总论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2017

2.0 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2.2.4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 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 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2、两种平等观:(1)实体的平等观,又称具体的平等观; 该观点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 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2)程序的平等观,又称抽象的 形式的平等观。该观点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 机会,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至于人们从事 民事活动得到的结果如何,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 去决定的事情,应允许存在差别。
2、公平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上不能显失公平,应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3)民事主体合 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形下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都无过错时,亦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3、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应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 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标准,也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 的“公正”、“合理”。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
容,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最经常的运用方式,
但正受到标准合同和各种法律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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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2.2.3 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 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 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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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法基本原则(2)
2.1.2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 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 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练习题
1.甲明知其新房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 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售予乙。半年 后南面的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 阳光的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 的哪项原则?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主体与他人之间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均 应当以诚信为基础,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民事主体应当恪守信用,履 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自觉承 担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 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1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律人格,在 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其合法 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具体含义: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 等;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宪法价值——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公平原则【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 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 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 部分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1)胎儿与死者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③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⑤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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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