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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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商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09〕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商洛市机动三轮车违法载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了适应更加开放的新形势和商洛融入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机动三轮车非法载客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的规定,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合理安置,全面整治、依法取缔”的原则,从2009年10月起,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下同)、残疾人机动专用车等车辆载客营运行为集中进行清理整治,2010年1月底前全面取缔。

二、整治措施1、对无牌无照从事载客营运的机动三轮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取缔。

2、对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仍从事载客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辆,无论是否办理牌照,一律强制报废,不再办理延期或车辆更新手续。

3、对已在交警部门办理牌照或已缴费尚未办理牌照、且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载客机动三轮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物价部门组织对其余值进行评估,各县由县政府回购。

中心城区由市、区政府按3:7的比例承担回购费用。

交运发[2012]33号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2)及解读

交运发[2012]33号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2)及解读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章)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23年陕西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含答案)

2023年陕西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含答案)

2023年陕西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道路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的免票儿童。

A.正确B.错误2.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方案由承运人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A.正确B.错误3.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运车辆不必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

A.正确B.错误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A.正确B.错误5.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A.正确B.错误6.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7.长途客运车辆应当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

A.正确B.错误8.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A.正确B.错误9.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兼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A.正确B.错误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A.正确B.错误11.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A.正确B.错误12.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前熟悉拟运输危险货物的基本危险特性、安全运输要求和应急措施,并在出车前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告知。

A.正确B.错误14.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陕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陕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陕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招标投标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1998/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3/1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11/1)、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9/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10/1)、交通部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8/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7/5)、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3/1/1)、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3/5/1、2003/8/1、2005/3/1)、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6/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7/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8/1)、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2005/9/1)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法》第二十五条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61、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或暂停拨付资金、取消资信登记处罚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三条162、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条163、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一条16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二条165、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三条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3个)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山西省地方海事局二、行政执法依据(23件)(一)行政许可(19项)公路管理1、公路设施用地内修筑堤坝改造河床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七条2、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二条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公路法》第四十四条4、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公路法》第四十五条5、超限运输许可《公路法》第五十条6、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公路法》第五十四条7、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法》第五十六条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公路法》第四十八条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公路法》第五十五条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法》第二十五条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行政处罚(165项)公路管理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6、破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1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14、未持有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15、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6、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规格不一致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17、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未能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8、收费站未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道口,保证车辆畅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9、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所建设的工地。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强化责任,加强组织,优化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工地布局、交通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疏散通道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报警工作。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中国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不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存放和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2. 困难:工地上可能存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问题。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区通航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区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桥区通航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发布桥区通航安全通告;(五)对违反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承担桥区通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第九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包括:(一)航标、灯塔;(二)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三)防撞设施;(四)船舶交通管制设施;(五)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桥区通航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桥区通航安全要求如下:(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桥区通航安全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航行状态;(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四)船舶应当遵守桥区通航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穿越、停靠或者作业;(五)船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六)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桥区通航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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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1修正)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18
【实施日期】2001.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四)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码头和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负责船舶制造厂、点的资质审查、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水上运输、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
(三)负责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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