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残疾等级评定。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详细的体检和功能评定,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二、心理残疾等级评定。
心理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心理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残疾、精神疾病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心理测评和专业评估,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三、评定程序和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定程序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评定标准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过程中需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四、评定结果的使用和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其享受国家和社会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评定结果需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尊重和认可,确保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评定结果还将作为残疾军人就业、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五、加强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对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机制,确保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同时,还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军人评残的依据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部队1一10级评残标准

部队1⼀10级评残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完全不能⾃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作;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部分受限; ⼯作和学习能⼒下降; 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常活动能⼒轻度受限; ⼯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阻碍、心理阻碍和对医疗护理依靠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此中,1-6级同时合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其余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完整护理依靠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深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阻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止;(二)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大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1.后组颅神经两侧完整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交际能力仍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整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三)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三级:中度运动阻碍;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四肢深感觉丧失;后组颅神经两侧不完整麻痹,或单侧完整麻痹;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交际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激动行为;(四)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小部分护理依靠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整混杂性失语或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不可以维修;二肢深感觉丧失;(五)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较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五级:完整运动性或不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整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六)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中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1.轻度运动阻碍;三肢瘫肌力4级;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脊髓空洞症;象限盲或偏盲;(七)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七级:不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整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骨盆骨折致产道狭小(50岁以下未育者);(八)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脑叶切除术后;(九)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十)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生性头痛伴脑电图异样(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沿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维修术后;颅内异物;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面部瘢痕>2%;。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部队伤残1到10级认定标准

部队伤残1到10级认定标准随着军事技术和战争形态的不断发展,军队在战斗中也难免会有伤亡。
军队对于伤残士兵的认定标准就是为了评估和确认伤残程度,为士兵提供相应的救治和福利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部队伤残1到10级的认定标准。
1级伤残:这是最轻微的伤残级别,仅有轻微损伤,没有严重的后果。
例如,轻微划伤或擦伤。
2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涉及到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功能上的损害。
例如,临时性的视力损伤或听力受损。
3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相对较重,已经引起了明显的功能障碍。
例如,临时性的肢体麻痹或关节损伤。
4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士兵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例如,永久性的肢体残疾或身体功能受损。
5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对士兵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例如,永久性的身体残疾导致士兵需要依赖他人进行协助。
6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已经到了丧失功能的程度,士兵无法独立完成任何日常生活活动,需要持续的护理和照料。
7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称为全面丧失功能,士兵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照顾和护理。
8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是指士兵已经丧失了部分躯体器官,需要特殊医疗和康复治疗。
9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是指士兵已经丧失了主要的躯体器官或功能,需要长期全面的医疗和护理。
10级伤残:这一级别的伤残是指士兵已经丧失了全部的躯体器官或功能,需要持续的医疗和特殊保健。
部队对于伤残士兵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根据身体损伤的程度来评定,还包括功能损伤、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因此,在认定伤残级别时,必须进行全面的体检和评估,确保对士兵的伤残程度进行准确的评定。
认定伤残级别不仅仅是为了给予士兵对应的救治和康复措施,更重要的是为士兵提供合理的福利保障。
根据伤残级别不同,士兵可以享受相关的抚恤金、医疗保险、福利优惠等。
这些福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伤残士兵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通过对部队伤残1到10级的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些级别对士兵的影响和对应的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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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 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 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 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 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 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 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 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 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 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 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 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 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