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鄂人社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省人社厅决定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三级岗位的设置与人员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结构比例标准设置三级岗位,自行制定选聘条件、健全聘用组织、开展人员选聘、实施日常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和选聘条件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办法》(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健全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按照省内领先、本地区本部门一流的标准制定,应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统筹设置三级岗位数量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一般应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设置;“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省政府直属科研院所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40%设置;“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重点科研院所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35%设置。
四、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doc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文号:鄂人[2002]40号发布日期:2002-9-4执行日期:2002-9-4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鄂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垂直双管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为了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工作,使各类人才合法、有序的流动,加快我省经济建设。
我们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96年下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暂行规定》作了部分修改。
现将《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二○○二年九月四日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尊重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主要形式:(一)调动;(二)辞职、辞退;(三)招聘;(四)兼职;(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各类智力流动;(六)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的其它形式。
第六条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辞职为三个月)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第七条对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人[20XX]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XX年11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鄂人社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三)适当倾斜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4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12]2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1.05【实施日期】2012.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2﹞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为客观公正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广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为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纳入本考核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技能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进行。
二、考核方法和等次已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聘用合同,结合聘用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岗位说明书,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尚未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以往年度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要加快推进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左右。
要慎重确定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人员。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工作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结合进行;要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聘用(任)、续聘管理的重要内容。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480554f01dc281e53af092.png)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鄂人[2007]29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30•【字号】鄂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4月30日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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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鄂人社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
知
鄂人社发〔2019〕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
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
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
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
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
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
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
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规范奖励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制作标准按《奖励规定》要求执行。
各地确定的厂商,须归口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
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每年报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报表时,一并将上年度的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5)归口上报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
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奖金。
及时奖励由提出并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
(三)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
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奖励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奖励工作。
奖励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综合运用定期奖励和及时(专项)奖励,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
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3.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
4.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5.湖北省事业单位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发放情况统计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