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
浙江省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

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规》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1.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m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规》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自然资源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其中,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森林作为地球上的一部分,对于全球的生态平衡、气候和水文循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和保护森林资源,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内容概述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共29条,主要规定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监督管理、处罚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二、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是该法规的一大重点内容。
为了保障森林生态资源的安全,该法规规定:“森林内和周边的建筑、道路、地铁等设施应设置消防设施,并设置消防通道;火源禁区内不得使用火种、爆竹、焰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规烧荒、焚烧垃圾、焚烧煤气等行为。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在森林火灾高发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火灾预防、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为了保障该法规的有效执行,浙江省设立了森林消防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维护森林火灾安全的职责和权力。
该机构将对森林防火标识、火源禁区、森林防火巡逻、火灾监测和报告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机构还将对故意纵火行为进行打击治理,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森林资源。
四、处罚和赔偿对于违反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况,涉及到了森林防火设施损坏、造成森林防火损失、破坏可再生森林资源等方面。
五、总结《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维护浙江省的森林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规,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重视,共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实施监管和执法,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美丽的自然环境,为未来留下更美好的世界。
浙江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浙江消防安全知识内容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事务,在浙江省这个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重要。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浙江消防安全的知识。
二、浙江消防安全现状1. 火灾事故统计数据根据浙江省消防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浙江省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些火灾事故中,很多都是由于消防安全知识缺乏造成的。
2. 消防设施建设为了改善消防安全状况,浙江省加大了对消防设施的建设投入。
目前,浙江省政府已在各个城市修建了一系列现代化消防站,购置了各类消防设备,并进行了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三、浙江消防安全知识普及1. 消防常识知识普及(1) 火灾逃生技巧在火灾发生时,人们要保持冷静,迅速找到逃生通道,并遵循急救和自救原则,尽快撤离火灾现场。
(2) 室内火源的防范在家中或办公场所,应确保没有明火、电器用具正常使用、燃气设备安全等,避免引发火灾。
2. 消防设备使用技能培训(1) 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并了解不同类型的灭火器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火灾。
(2) 安全疏散演练定期组织火灾疏散演练,提高市民在火灾中的安全疏散能力。
四、消防安全管理机制1. 政府主导浙江省政府将消防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社区参与社区居民要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共同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3.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与演练。
五、浙江消防安全宣传活动1. 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进行在线宣传,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讲座、宣传活动。
2. 宣传内容宣传介绍浙江省消防法律法规、火灾事故案例、消防常识、逃生技巧、灭火器使用方法等内容,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浙教办函〔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7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7〕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冬季是各类火灾的高发期。
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坚持“消防安全无小事”,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分析研判校园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各校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带队开展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消防工作时时有人问,处处有人抓,努力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本地区、本学校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深入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各校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继续按照严查、严整、严防、严治的原则,扎实开展校园消防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要重点检查高层建筑、食堂、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馆、大型会议室(剧场)、配电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以及电瓶车充电、电线电路等重点领域。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在我省高校的学生宿舍、实验室、地下车库、底层出租房、宿舍管理人员使用明火等火灾事故教训,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对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断电后复电、电器老化、电瓶车充电、食堂烟道不畅、学生宿舍存在消防通道堵塞等易发生事故的高危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排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指挥机构2.2 现场处置机构3 事故分级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4 监测预防4.1 火点监测4.2 火灾预防4.3 隐患消除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应急响应流程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机制5.4 信息报送与处理5.5 医疗卫生救护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5.7 群众安全防护5.8 跨区域增援5.9 紧急避险5.10 案件查处5.11 信息发布5.12 应急结束5.13 后期处置5.14 事故调查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资金保障6.3 力量和装备保障6.4 技术保障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7.1 宣传7.2 培训7.3 会议7.4 演练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6•【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四条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山区乡(镇)以及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山区行政村,以及乡村林场,都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人员负责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山区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扑火队。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七条各毗连地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团结互助,共同协作,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防火措施第八条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
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浙江消防条例

浙江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加强和规范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组织和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责任,规定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火灾防治和应急救援:规定了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火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方式。
三、公共场所和特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公共场所和特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疏散通道等方面。
四、消防监督和检查:规定了消防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总之,浙江省消防条例是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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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规》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1.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m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规》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替代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 0.85 0.77 0.60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24m至50m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
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
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规》、《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二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气体灭火系数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做安全出口。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十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泄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1、竖井每层封堵。
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述方法: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
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
四、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58、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59、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0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关于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的通知摘自(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杭公消[2003]168号文)作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t。
3、高度小于4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十六层以下高层住宅(含十六层),在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m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m。
高度大于4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十六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m以上,宽度不小于6m的车道或按18mX18m 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注:高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建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关于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的通知杭公消〔2003〕168号各区、县(市)消防大队:高层民用建筑建设18米×18米消防登高场地,对成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
但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也日益增大。
许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都提出:很多市区项目由于地形或地块的局限性,很难按照18米×18米标准布置登高场地。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支队及时组织邀请专家和灭火专业人员进行研讨和实地勘查,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请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同意,决定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如下调整: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