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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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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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
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增值,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合理决策,确保处置方案和方式科学合理。

第五章处置后事项
第十四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护购买方、承接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销毁工作,确保相关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2 适合范围本管理规范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计划编制、资产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处置过程监督等环节。

1.3 定义(1)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支配的资产,包括土地、建造物、设备、车辆、股权等。

(2)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转换、抵债、报废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行为。

(3)处置计划: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战略目标、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4)资产评估:指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的过程。

(5)招标拍卖: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2.1 处置计划编制2.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2.1.2 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节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2 资产评估2.2.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2.2 资产评估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2.3 招标拍卖2.3.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计划的要求,依法组织国有资产招标拍卖。

2.3.2 招标拍卖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市场化定价。

2.4 合同签订2.4.1 经招标拍卖确定中标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2.4.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法律合法性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

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

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

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

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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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依法由县政府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设施设备;(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七)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九)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处置资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县政府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国有房地产的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地产)的处置;3.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4.跨级次资产的调拨(划转);5.5万元(含5万元)以上资产的捐赠;6.拟处置资产有特殊性,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2.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资产的捐赠。

第四章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X条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资产的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售、出让、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上报方案。

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方案,并经县国土管理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土地测绘。

国有房地产处置方案经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负责对拟处置的国有房地产进行勘界、定点、记录备案,委托土地测绘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土地进行测绘,出具草图,经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宗地图。

(三)土地收回和用地规划。

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收回拟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四)委托评估。

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合法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房地产进行评估。

国有房地产处置涉及的国有房地产清理、分割、测绘、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应提前做出预计,列入国有房地产评估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中。

(五)委托拍卖。

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组织拍卖。

拍卖机构在市场推介成熟的基础上,择机筹备召开拍卖会。

拍卖底价由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在拍卖会前报县政府确定,拍卖底价不得低于国有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六)签订合同。

拍卖成交后,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国有房地产出让合同》,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将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后,由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移交拍卖出让标的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单位正式行文就房地产置换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材料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经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二)置换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换国有房地产进行评估。

(三)产权单位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资产置换方案,经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置换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与置换单位签订置换协议,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县政府审批文件,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有关手续,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账务处理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其他国有资产(不含房地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单位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材料进行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查后,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三)经批准同意后,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市场竞价、拍卖保留价的依据。

(四)产权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的公开处置。

(五)资产处置完成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及资产账务手续。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和报损第十八条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有偿或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条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有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产权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没有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由产权单位组织评鉴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评鉴的程序:(一)成立固定资产报废评鉴小组。

由产权单位主要领导任评鉴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等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

(二)资产报废评鉴小组组织评鉴。

资产报废评鉴小组通过查阅资料、账实核对、实物鉴定、技术测试等有关方法对拟报废资产逐一进行评鉴,并提出书面评鉴意见。

(三)资产报废评鉴公示。

产权单位将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及评鉴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集体研究确定。

产权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评鉴小组的评鉴意见和公示反馈的意见,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管部门审定。

(五)评鉴意见审定。

主管部门组织对评鉴意见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废审批需提供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单位审定后的资产报废评鉴小组评鉴意见及主管部门批复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报损是指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损认定的主要依据。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对拟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附有关资料文件,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材料进行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三)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跨级次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及资产账务手续。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如有残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并将残值收入交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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