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课件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1) 概述
A. 以刑法由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情节
❖ 酌定情节: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 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 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B.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 为标准
❖ 应当性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C.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为标准
累犯的课堂练习2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E.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3)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
自首和立功的课堂练习
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 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 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 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 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 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缓刑
1. 概念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3.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4. 缓刑的法律后果
1. 概念: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

•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 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 重点:累犯
•
自首与立功
•
数罪并罚
•
缓刑
第一节累犯(1)
•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 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 • 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 ㈢累犯与再犯不同。 •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 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 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第一节累犯(2)
• ㈡构成条件: •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实质条件) •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
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 犯新罪——累犯 •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 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 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
第三节数罪并罚(1)
• 一、数罪并罚概述 • ㈠概念——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 ㈡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
罚的条件 • 1、必须犯有数罪 •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 行的刑罚。 • ㈢数罪并罚的意义
刑法学(一)06-9.3 减刑_54

第九章刑罚执行与消灭第三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可能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减刑不同于改判。
减刑是在原判决正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具体表现,按照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
而改判是对错判的纠正,即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二审程序、复核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决撤销,经重新审理所作出的判决。
减刑也不同于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
刑法确立减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改造、教育,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
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适用对象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的犯罪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考察“可以减刑”的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刑法修正案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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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1、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进行了规定, 即“本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 条);
(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 六条);
(7)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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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犯 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将不适用缓刑的范围,由仅限于累犯 修正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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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分则部分的修正
1、大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
( 取消13种死刑)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次修正为:“判
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新颁法规授课

刑罚执行新颁法规、规程宣讲提纲第一讲减刑这一讲我们分八部分内容向大家介绍,即减刑的一般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和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减刑、未成年、老、残、病罪犯、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罪犯的减刑和“三类罪犯”的减刑。
一、减刑的一般规定。
所谓一般规定就是对所有罪犯减刑都适用的规定,是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准。
1、【罪犯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强调:“可以减刑”即符合以上减刑条件,只是具备了减刑的起步条件和申报资格,能不能申报还应结合各监所、监区及各申报人的实际决定,而不是必须给予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应当”就是必须的,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给予减刑。
2、【悔改表现的情形】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情形:(1)认罪悔罪;(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这里强调:“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财产刑部分,包括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没收财产、退赃、退赔等。
“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是按要求缴付罚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主动退赃、退赔等。
那么未按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没有按要求缴付罚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主动退赃、退赔等)的罪犯的减刑就会受到影响,后面有专门章节对此进行详细讲解。
3、【行政奖励等级和性质】共分为六个等级:(1)单项奖励(文明个人、劳动能手、百日安全先进个人、双争双创先进个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季度奖励”(2)监狱级表扬;(3)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市级改造积极分子;(5)立功;(6)重大立功。
罪犯所获行政奖励是其减刑幅度的参考条件之一。
这里强调:行政奖励是减刑幅度的参考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它不是唯一条件,罪犯减刑不能单纯考虑行政奖励,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的刑罚情况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限制减刑的原理、性质及适用标准探析

限制减刑的原理、性质及适用标准探析限制减刑是指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对减刑进行限制或取消,加重了犯罪者的惩罚。
其作用在于规范犯罪行为,防范犯罪再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限制减刑的原理、性质及适用标准。
一、限制减刑的原理限制减刑的原理主要是惩罚原则和预防原则。
惩罚原则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体现法律威严和公正。
而预防原则是为了达到有效的治安管理和防止犯罪的再次出现。
二、限制减刑的性质限制减刑属于刑罚变化的形式之一,具有强制性和差别性,有利于防范和打击重特大的犯罪行为。
同时,它也体现了执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三、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
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犯罪性质恶劣,危害社会严重。
2、犯罪行为极端残忍或严重暴力。
3、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案例介绍案例一:赵某因涉嫌杀人罪被判刑,服务期限为15年。
因其犯罪性质严重,法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案例二: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服务期限过半后,因其犯罪性质较轻,被法院允许减刑。
案例三:王某因黄牛党卖票罪被判有期徒刑,服务期限过半后,由于其系首次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允许给予减刑。
综上所述,限制减刑作为刑罚变化的一种形式,其原理为惩罚和预防原则,其适用标准应该符合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条件。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除了以上这些案例,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限制减刑的措施还有很多,比如对于有癖好、成瘾,或者是以欺诈、贪污行为入罪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加强监管,采用限制减刑的措施,以增强惩罚的威慑作用。
然而,限制减刑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
一旦限制减刑的措施被滥用,会导致犯罪分子极端反感,难以接受社会重建;同时,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不能纵容犯罪分子,也不能对其过于苛刻。
我们应该尽量落实法律程序,严格控制每一个限制减刑的决定,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吴金花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该次刑法修改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对该项改革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原则等进行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的意义在此次修改之前,总体而言,我国的刑罚结构能够满足当前惩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刑罚结构还有一些问题,其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受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死刑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对于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的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剥夺生命相比,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导致出现“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适用不平衡现象,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档。
修改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被告人的最低服刑年限在27年以上,比原来的死缓被告人服刑年限平均延长了8年左右。
刑法总论课件18-----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的限制: 1 实际执行刑期限制(最低执行年限) 2 减刑幅度限制 3 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限制
三、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 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减刑。 相关动向:减刑假释将公开听证
关于减刑、 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司法动向
减刑的适用条件
3.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 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 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 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 无期徒 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97 年 刑法原规定为10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确有侮改表现
“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情形: 认罪服法; 认罪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改造; 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学习; 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劳动
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 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刑法总论课件-----刑罚执行制 刑罚执行制 刑法总论课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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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价值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但长期 以来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 过分强调报应刑而轻视教育、 感化和挽救,不但我国现行 刑事立法上的刑罚构成呈重 刑结构,435个罪名中死刑 罪名多达55个,且几乎都有 无期徒刑与死刑相衔接,其 他犯罪亦以徒刑处罚为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以 “严”为主角,重刑率偏高 社会公众过分迷信重刑来维 护社会治安。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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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宣告限制减刑必须受制于死缓缓期期 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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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减刑的适用程序
(二)限制减刑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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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减刑与死缓判决同时宣告。 2. 被告人对限制减刑的判决享有上诉权 3. 对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享有上诉 不增加的权利。 4. 对死缓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判决,应当 组成合议庭。
(一)在程序完善方面
2、完善相关保外就医、减刑等制度
(二)在刑罚执行方面
1、高警戒度监狱的设立 美国的监狱通常分为最高警戒度监狱、中等 警戒度监狱和最低警戒度监狱三种;加拿大 的矫正机构也按警戒程度分为三类。
(二)监狱方面如何做 2、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矫正 学制也叫“学校系统”,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 它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 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 在限制减刑罪 犯的教育矫正中引入学制,是要克服学习年限与教 育衔接在实务中遇到的困难。
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概述
(一)限制减刑的概念 (二)“刑八”的规定 (三)限制减刑的立法价值
1、概念
限制减刑是对死缓被告人缓期期
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提前预设, 是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 》对死 缓制度增加的一项全新的内容。
2、性质
尽管其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减刑问题, 但其性质应当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
关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法院裁判理由认为,被 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罪,罪行极其严 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 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 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 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 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 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 第2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2年执 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刑八规定
1、古代与近代 的法律规定 “斩监候”明 清时代刑律谓 将判处斩刑的 犯人暂时监禁, 候秋审、朝审 后再决定是否 执行。
2、刑八规定
《刑法》第50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78条第2款第3项: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 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二十年。”
由此可见,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 的情节: (l)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 (2)归案后坦白悔罪。 (3)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4)平时表现较好。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从重处罚的情节是:被害人亲 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二 李飞故意杀人案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2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 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26岁)建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8月,两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 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 位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 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同 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 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 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
三、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适 用中存在的问题
死缓限制减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 增设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死缓限制减刑 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处于探索适用阶段, 通过几个月的司法应用,发现有如下问题 存在: (一)案件上诉率高 (二)社会反响不好 (三)法院在适用上无先例可循 (四)后续程序无统一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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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 适用限制减刑的前提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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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限制减刑的实质条件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决定其具有 的再犯可能性及其程度。 20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 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将其解释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 况”。 “王志才案件” 75岁or20岁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 导案例为视角》,法学,2013,第二期。 2.刘德法,《论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减刑》,政法论 丛,2012(2),第1期。 3.姜涛,《诠释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的限制减刑 规定》,人民司法,2013(4)。 4.杨毅,《死缓限制减刑的价值蕴涵与司法适用》 广东法学,2012,第1期。 5.叶春弟,《限制减刑罪犯刑罚执行与教育矫正思 考》,中国监狱学刊,2012(2)。
二、死刑限制减刑具 体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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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二)限制减刑的适用程序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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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限制减刑的对象
必须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
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 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 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 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 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 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和双手数下。稍后,李 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 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 象设计室”学徒工伶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 终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9月23日22时许, 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 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 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在 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 4万元。
关于《刑八》死缓限制减 刑解读的个人拙见
讲解学生:李 杰 指导教师: 张秀玲副教授 时 间:2013年5月31日
案例一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26岁)在山 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了恋爱 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 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 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 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 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两人继 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 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两人不 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 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 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 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 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 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 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 议。
四、学者最新研究建 议---如何完善
(一)在程序完善方面 (二)在刑罚执行方面
(一)在程序完善方面 1、应当增设限制减刑的复权制度
对于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罪犯在刑罚执行 中因表现突出是否可以复权,而恢复成为可以减 刑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呢?
(一)在程序完善方面
所谓“复权”(Rehabilitation),是指对宣告资 格刑的犯罪人,当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审 判机关提前恢复其被剥夺的权利或资格的制度。
概述
限制减刑是指对于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其 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做出裁判 的同时决定对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减刑幅度 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
一、基本内容
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概述 二、死刑限制减刑具体司法适用 三、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适用中存 在的问题 四、学者最新研究成果---如何完善
(三)立法价值
“我国刑种体系缺陷,主要表现为死 刑罪名过多,长期监禁刑减刑制度不 合理从而导致长期监禁刑之问衔接不 合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化并 与死刑差距过大。” ---谢望原语
(三)立法价值
1、适度提升死缓制度的严厉性
《刑八》前服刑最短的死缓罪犯在监狱执行14年后即 可获释。(20岁---34岁) 《刑八》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二十年,加 上死缓考验期二年及先期羁押的时间,罪犯实际执行 的刑期在23年
(三)立法价值
2、实现“生刑”与死刑之间的有序衔 接
司法实践来看,出于维 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 受“杀人偿命”传统观 念的影响,除去毒品犯 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放 火等几种常见的暴力犯 罪,这也是公众舆论最 为关注,特别是被害人 家属反应最激烈的几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