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三章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1.学位证书制度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高等学校4.教师聘任制度5.教师的权利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每小题4分,共24分)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4.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
3题共26分)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0分)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学位授予单元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程度或者专业技术程度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布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罗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分按照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必然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必然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庇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罗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彼此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成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分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采纳各种办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部分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多种办法,开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打扫文盲制度:各级人民当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各种办法,开展打扫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打扫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打扫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测验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测验制度。
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
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①一致的目的。
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
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纲要

2015年湖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纲要一、《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在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中的地位心修课程,考核科目。
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学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了解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谙熟高等教育法律知识,培育现代教育法治理念,养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教育问题的习惯,推进大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法治化进程。
三、教学时间集中面授总学时:8(8学时/天,1天)。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涵义第二节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第三节教育法的内容和结构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五节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六节教育法制与依法治教案例评析:罗彩霞受教育权、姓名权被侵害案第二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第二节高等教育法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第三节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高等教育法基本制度第五节高等学校案例评析: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第三章高校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第一节高校教师的资格第二节高校教师的职务第三节高校教师的聘任案例评析:华中科技大学肖传国寻衅滋事案第四章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高校教师的权利第三节高校教师的义务案例评析:武汉大学解聘重病教授张在元案第五章高校教师与学校和社会第一节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第二节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第三节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第四节社会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第六节高校教师与社会的法律关系案例评析: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学术造假案第六章高校教师与学生第一节高校学生的权利第二节高校学生的义务第三节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第四节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案例评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第七章高校教师与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高校教师与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高校教师与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高校教师与行政法律责任案例评析:高校教师孔静泄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案件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第二节高校教师与法律救济第三节高校学生与法律救济案例评析:李启铭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五、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结合高等教育法规和有关教育政策文件,重点讲授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渊源与体系;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教师的职务与聘任;高等学校、高校学生、高校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辽宁省)
第一章依法治教1、简述依法治教的概念及如何理解P22、什么是法治?它与人治有什么不同?P2-43、什么是法治和教育法治P4-54、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教的意义)?P5-65、如何理解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P6-76、教育管理的手段。
P8-107、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P21P23-248、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P259、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P2410、案例:大陆学生行贿,香港教授举报P7 教育管理法制化P25-26 教师实施依法治校。
第二章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1、教育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是什么?P30-35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P363、高校教师不坐班的依据。
P36-2 段4、教育法的渊源有哪些?P415、试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38-406、试述教育法的监督体系。
P49-507、试述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P51-59第三章高等教育制度1、高等教育的性质是什么?P60-612、高等教育的原则是什么?P63-653、试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的注意内容。
P66-684、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
P715、试述政府在高教管理体质中的主要权利与职责。
P77-806、案例:欠贷款的学生起诉母校,讨回大学毕业证。
P68第四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1、简述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P87-882、简述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P893、简述建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P934、试述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P965、试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系。
P986、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案例: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学院书记强迫女学生陪领导跳舞P84 学校与上级领导、教师、学生的关系。
学校无权变卖国有校产P86 学校所有权关系关门教育,剥夺学生自由P86 学校相邻关系学校违反合同成被告P87 学校合同关系案例:学生遭意外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 P90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论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P96-98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校党委与校长的职权划分,校长任职条件P98-99第五章高等教师法律制度1、浅谈教师的法律概念。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目录
•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 高等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 • 高等教育法规的改革与发展 • 高等教育法规的实践与应用
01
CATALOGUE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高等教育领域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维护高等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 范。
高等教育法规的体系
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国家宪法、教育基本法、高等教育法等。
地方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条例、规章等。
学生有权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服 务,有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有 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学历学位证书 等。
义务
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规定缴纳学费等 。
高等教育的质量管理
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 面。
质量管理措施
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 作。
高校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明 确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
学校自主权。
B
C
D
强化法律风险防范
高校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 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高校应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 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师生参与学 校管理。
教师与学生权益的保护
教师权益保护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篇一: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第三章 高等学校(2011年)
第三章高等学校第一节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关于学校的法律地位,学者们有很多争论,有三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其一,认为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其二,认为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其三,认为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
这一观点不仅要回到学校属于那类法律关系主体,其主体资格是什么,而且要求回答学校作为该主体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教材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关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讨论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即多重法律地位论和公务法人地位论。
本教材结合了这两种观点对高校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立高等学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在行政关系中,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法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主组织教学活动、管理教师和学生的过程中,公立高等学校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
当公立高等学校接受政府的管理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就是行政相对人。
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情况有很大的差别。
(自学P083最后一段——086第一段)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关系它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
政府机关占主导地位。
学校不履行义务,政府可以强制执行;政府不履行义务时,高校只能行使请求权、申诉权、诉讼权,而没有强制权。
2、我国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参加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如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与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应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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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现代行政管理关系呈现出多样性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赔偿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
教育机构 管理目的是实现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目的 管理的作用在于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对宏观管理的要求
一是管理体制应该实行统一领导, 宏观指导,分级管理
二是管理应实行法律化、民主化
管理内容:高等教育的计划任务、
师资队伍建设、招生计划、教学科学技 术发展、研究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政关系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
人
的 分
非企业法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
类 文化等非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对自主办学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越权,也不能弃 权
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授权的 范围内,通过完善章程和各项内部规章制 度,将学校办好、管理好
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对学校自主权的干涉 和侵害行为,但不得阻挠教育行政部门、 社会对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应采取的措施
❖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负责 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 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 完成
校长的 职责
❖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 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高等教育法第25条,教材P95)
(三)设立程序(申请和审批)
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可行性论证材料 ➢章程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要求提交 的其他材料
申办报告的内容
拟建学校的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 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 模、领导体制、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 区
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是否符合国家 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四、高等学校的管理(补充)
(一)高等学校管理的涵义 高等学校管理是指人们根据高等教育目的
和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高等学校内外各种 关系和资源,以便实现学校目标,达到既定的 高等教育目的的过程。
对涵义的理解
高等学校管理的依据——高等教育的目的 和发展规律
高等学校的管理任务——有意识地调节高 等学校内外各种关系和可资利用的高等教 育资源,以适应高等教育系统发展的客观 规律性
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质量管理、 日常管理
科研管理: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组织管理、 日常管理
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 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 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的 职责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 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 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大家好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地位(p—079)
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对 等关系。(P--86) 2、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如: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协助行 政权、批评建议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获得补 偿和赔偿权。
(二)私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在办学自主权上的差别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P—89、90)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高校的设立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的特别要求
高等学校管理的目的——不断促成高等学 校目标的实现和高等教育系统目的的实现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高等教育发 展规律和国家高等教育目的,有计划地协调 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关系和资源,确保 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目标的实现过程。
对概念的理解
高等教育行政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 管理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管理的客体是各类高等教育事业和所属高等
分化政府角色(区分高校的举办者、管理 者、办学者) 举办者:政府、组织、个人 管理者:政府 办学者:高校
确立完善高校法人制度
建立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规定 的6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 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 权益
❖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 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职工参加民主管 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
2、《高等教育法》第32条——38条 规定的7项办学自主权
招生权 专业设置权 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对外交往权 校内人事权 财产权
办学自主权
即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指高校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 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 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 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方便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 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10项义务
招收残疾学生 依法办学 实施继续教育 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接受监督和评论 进行人员考核 支持勤工俭学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依法管理财务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了 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 育法》中再次予以确认。
❖ 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 起取得法人资格。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公立高等学校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P84) 公立高校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学校设 施和基建计划
审 批
审批机构
➢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 可以由省级政府审批
➢其他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 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
审批形式:组织评议机构评议,由审批 机构作出结论
第三节 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的权利 1、《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9项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