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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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专利的类型及授权条件

法国专利的类型及授权条件

法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法国发明专利可转为法国新型专利,但法国新型专利无法转为法国发明专利。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法国专利的三大类型和它们的相关授权条件吧。

法国专利的3大类型1、发明专利:法国发明专利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对专利的实质审查有限且并不严格,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做审查,仅对明显不属于发明的客体、明显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发明或明显缺乏新颖性的发明予以驳回,将专利检索报告提供给中请人和公众以方便对专利效力进行评价。

2、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中国,德国等国的实用新型,法国实用新型专利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称为实用证书,但不进行实质审査。

3、外观设计专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装饰形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每5年可续展一期,多的为25年,初次注册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

授权条件:1、保护客体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0,对于鼓励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科学原理以及数学方法、美术创作、思想活动、游戏或经营活动计划、规则及方法与计算机程序,以及信息的提供等都不属于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新颖性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人之前以书面、口头、使用或者其他可被公众获知的途径而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

3、创造性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4,一项发明不但要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同时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该发明创造不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

4、实用性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法条L. 611-15,发明创造需要能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否则该发明创造将因为缺乏实用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一、专有性
• 二、地域性 • 三、时间性
一、专有性
(一)法律表现
• 1、权利独占 • 2、“一物一权” 同一知识产品,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属专有性
• 独占性 • 排他性
• • • •
1、独占性 (1)所有权的独占性 绝对,无时间、地域限制 较少法律限制
•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 相对,限于一定时间、地域 • 更多法律限制,权利限制是制度的重要内容
• 2、排他性
• (1)所有权的排他性 • 排斥他人对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毁损。 • (2)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 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二、地域性
• (一)法律表现 •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领土性,效力多限于本国境内
• 知识拓展: • 张玉敏教授不赞成知识产权具地域性这一观点, 认为一国法无域外效力,系主权原则之体现,不 独知识产权法如此。
三、时间性
(一)法律表现 •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 保护,过期则进入公共领域,为民众所共享。 • 著作权财产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均具期限性; • 例外:商业秘密权。
• (二)立法例
• 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成员国 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 国内立法:现代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 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非物质性
•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对象(教材中称“客 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
• • • • • • • •
1、著作权 2、邻接权 3、专利权 4、商标权 5、商号权 6、商业秘密权 7、地理标志权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识记)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是指法国为保护发明的权益以及促进创新而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和程序。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发明专利是指对于某种新颖的、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在法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

新颖性意味着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要求发明有创新性并有技术进步性;工业应用性要求发明可以得到实际应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交申请书来申请法国专利。

申请书应包括发明的详细描述、技术背景、实施方式和申请人的请求等内容。

提交申请后,会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被接受,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颁发专利证书。

法国的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专利
有效期内,专利持有人可以排他性地对他人在法国进行专利权范围内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活动提起诉讼。

此外,法国还是“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的成员国,发明人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来保护在法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发明。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免费下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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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权利的取得 712-1 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得以共有形式取得。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年有 效并得多次续展。 712-2 注册申请依本编及行政法院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提交和公布。该申请尤其应包括商标 图样并列举商标所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居住国外的申请人。应在法国指定送达地址。 712-3 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意见。 712-4 在 712-3 规定的期限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享受优先权日的商标所 有人,或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专用权受益人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在 712-3 规定的期限届满 6 个月内没有裁定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但是,这一期限得因下列情事中止: 1)异议建立在注册申请之上; 2)遇有无效、失效或要求所有权诉讼; 3)双方共同申请中止;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712-5 非经行政法院规定的对审程序,不得作出异议裁定。 712-6 如果注册申请时欺骗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认为对该商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

在这200 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

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 281条。

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 条) 。

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

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 条)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浅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借鉴意义

浅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借鉴意义

法制建设 农家科技 35浅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借鉴意义王 超(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例,或散见于民商法之中,或见于各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或二者兼具。

然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却独树一帜,有其独创法典体例。

本文从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出发,总结出法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特色,并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分析法国知识产权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知识产权法;立法特点;借鉴意义1.法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特点 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例,或散见于民商法之中,或见于各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或二者兼具。

然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却独树一帜,有其独创法典体例。

基于学界前辈们的总结,该知识产权法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色: 1.1法典没有制定总则 “没有制定总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最大特色之一。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沿袭《法国民法典》的做法,没有规定总则,甚至比民法典做的更彻底,连序列编号也没有规定。

自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被介绍进我国以后,学术界在论及该法典时,总会提及其“未制定总则”这一特点。

部分学者是赞同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没有总则的这一特点的,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充其量是一部法规汇编,因为它“没有一个总则凌驾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具体的知识产权法之上,只是将相关的法律松散地汇集在一起,法典化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并停留于形式上”[1]。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代表有王太平教授,袁真富等。

1.2法典正确处理了作为特殊法的知识产权法与一般法即民法的关系 民法典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权,知识产权法典必然要适当地处理其与民法典的关系。

由于《法国民法典》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定,因此在该法典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哪些地方适用或不适用民法典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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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1992年7月1日597号法令颁发并经1993年12月31日1420号法令及1994年2月5日102号法令及1996年12月18日1106号法令修改)目录第二部分工业产权第七卷商标或服务商标及其他显著性标记第一编:商标或服务商标第一章:构成商标的要素第二章:商标权利的取得第三章:商标赋予的权利第四章:商标权利的移转和失灭①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由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五百九十七号法令发布,该法令废止了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七号法令,并将其全部内容并入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第七卷第一编,后又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千四百二十号法令,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一百零二号法令,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一千一百零六号法令修改,现仅将该编译出。

——译者②目录为译者所加第五章:集体商标第六章:诉讼纠纷第一章构成商标的要素711—1 商标或服务商标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

尤其可以构成这样的标记是:1.各种形式的文字,如:字、字的搭配、姓氏、地名、假名、数字、缩写词;2.音响标记,如:声音、乐句;3.图形标记,如:图画、标签、戳记、边纹、全息图像、徽标、合成图像;外形,尤其是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色调。

711—2 构成商标的标记的显著性依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定。

下列标记缺乏显著性:1.在通常或职业用语中纯粹是商品或服务的必需,通用或常用名称的标记或文字;2.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尤其是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源、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年代的标记或文字;3.纯由商品性质或功能所决定的外形,或赋予商品以基本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

除3.款所规定情况外,显著性可以通过使用取得。

711—3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或商标的一个部分:1.修订的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1C第23条第二段所禁止的;2.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被法律禁止使用的;3.欺骗公众,尤其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711—4 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1.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2.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3.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标牌,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5.著作权;6.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7.第三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权;8.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第二章商标权利的取得712—1 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得以共有形式取得。

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年有效并得多次续展。

712—2 注册申请依本编及行政法院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提交和公布。

该申请尤其应包括商标图样并列举商标所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居住国外的申请人。

应在法国指定送达地址。

712—3 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意见。

712—4 在712—3规定的期限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享受优先权日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专用权受益人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在712—3规定的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裁定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但是,这一期限得因下列情事中止:1.异议建立在注册申请之上;2.遇有无效、失效或要求所有权诉讼;3.双方共同申请中止;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12—5 非经行政法院规定的对审程序,不得作出异议裁定。

712—6 如果注册申请时欺骗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认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者得向法院要求所有权。

除注册申请是依恶意者外,提起所有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

712一7 注册申请遇有下列情事即予驳回:1.申请不符合712—2规定的条件;2.根据711—1,711—2,标记不能构成商标,或根据711—3不能作为商标的;3.根据712—4对其提出的异议裁定成立。

驳回理由只涉及部分申请的,只驳回该部分。

712—8 尽管有异议,如果能证明注册其商标对该商标在国外的保护必不可少,申请人得要求注册该商标。

异议裁定成立的,全部或部分撤销注册决定。

712—9 商标图样未作变动且商品或服务也未增加的,其注册得续展。

续展依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方式及期限进行和公布。

续展无须依711—1至711—3的规定重新审查,也无须经过712—4规定的异议程序。

新的10年有效期自上一期期满之日起计算。

变动商标图样或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712—10 申请人未遵守712—2及712—9所规定的期限,能证明这一障碍并非出于其意愿过错或疏忽的,得依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解除失效。

712—11 在不影响法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款的前提下,未在法国开业和居住的外国人如能证明其商标已在其住所国或营业所在国已正规申请或注册且该国给予法国商标互惠保护,得享受本卷规定的权益。

712—1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延伸至所有在外国申请的商标。

在不影响法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款的前提下,优先权以该国对法国商标申请所承认的权利为限。

712—13 工会得依劳动法典413—l、413—2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商标及标签;413-1,413—2援引如下:“413—l 工会在履行知识产权法典第七卷第二章的规定后得申请商标及标签,并可因此依照该法典的条件要求专有权利。

“商标或标签可贴附在所有商品或商业物品之上以证明其来源及制造条件。

任何销售这些商品的个人或企业均可使用该商标或标签。

“413—2 依前条使用工会商标或标签不得违反412—2的规定。

“任何强迫雇主只雇用或招聘商标或标签所有人工会会员的协定或规定无效并没有任何效力。

”712—14 本章所有决定由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依照411—4及411—5的规定作出。

第三章注册赋予的权利713—l 商标注册赋予其注册人的所有权以指定的商品及服务为限。

713—2 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贴附商标,即使加上“程式、式样、方法、仿式、同类、方式”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复制的商标。

2.消除或变动依法贴付的商标标识。

713—3 非经所有人同意并可能在公众意识中造成混淆,不得;1.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贴附商标以及使用复制的商标。

2.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仿冒该商标或使用仿冒商标。

713—4 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经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欧洲经济共同体或欧洲经济空间的市场后使用该商标。

但是,如有正当理由,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场后有所变化或改动的,商标所有人得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

713—5 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

713—6 商标注册并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同和近似的标记。

1.用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标牌,只要该使用先于商标注册,或者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标批商品或服务尤其是零部件的用途时必须的参照说明,只要不致导致产源误认。

但是,这种使用损害注册人权利的,注册人得要求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第四章商标权的移转和失灭714—1 商标权可独立于使用或许可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全部或部分转让。

即使是部分转让也不得附带领土限制。

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作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使用也可作为抵押。

非独占许可依使用章程产生。

被许可人违反许可限制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商标权得用以对抗之。

所有权的移转或抵押,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714—2 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得就商标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该申请或注册的效力。

714—3 违反711—1至711—4规定的商标注册得依司法决定被判决无效。

检察院得依职权依照711—l,711—2,711—3提起无效诉讼。

只有在先权利人得依照711—4提起无效诉讼。

但是,商标依善意申请且已被容忍使用五年的,该诉讼不予受理。

无效决定具有绝对效力。

714—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提起无效诉讼,但非依恶意注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注册之日起5年。

714—5 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

下列行为视作使用:1.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使用,或依章程对集体商标的使用;2.形式有所变化但不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3.将商标贴附于纯用于出口的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向法院提起失效诉讼。

诉讼请求只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失效只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

所有人在本条第1款所指五年后开始或重新使用其商标的,如果是在其得知可能会有失效诉讼并在该诉讼前三个月中进行则仍将丧失权利。

使用证明由被提起失效诉讼的商标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失效自本条第一款所指5年期满之日起算。

失效具有绝对效力。

714—6 商标所有人因其所为而使商标出现下列情事者丧失商标权:1.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2.引人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714—7 任何注册商标的权利移转或变更非经在全国商标簿上登记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集体商标715—1 集体商标指可由任何人按注册所有人制订的使用章程使用的商标。

集体证明商标适用于具有章程中列举的特点,尤其是具有独特品质、特性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

715—2 本卷规定,除涉及集体证明商标的下列条款及715—3外,均适用于集体商标。

1.集体证明商标只能由商品或服务的制造者,进口者及销售者以外的法人申请;2.集体证明商标申请应包括规定商标使用条件的章程;3.任何所有人以外的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均得使用集体证明商标;4.集体证明商标不得转让、抵押或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但是,作为所有人的法人解散的,该商标得依行政法院政令移转其他法人。

5.法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证明的法规的,即予驳回。

6.集体证明商标已经使用但停止受法律保护的,在不妨害712—10的规定下,10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和使用。

715—3 集体证明商标违反本章规定的,检察院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得要求宣告其注册无效。

无效决定具有绝对效力。

第六章诉讼纠纷716—l 侵犯商标所有权的,构成假冒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凡违反713—2、713—3、713—4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16—2 注册申请公告前的行为不认为侵犯商标权利。

但是,侵权嫌疑人收到注册申请副本通知后的行为应当查明和追诉。

法庭延期至注册公告之日审判。

716—3 有关商标诉讼及同时涉及商标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附带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由大审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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