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暂停施工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

工程项目停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停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各类工程。
三、停工条件1. 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2.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需暂停施工。
3.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时,应立即停工。
4. 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要求停工整治的,应立即执行。
5. 其他依法应当停工的情形。
四、停工程序1. 发现需要停工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2. 公司管理层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是否停工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决定停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时间、范围、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4. 停工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停工通知。
五、停工期间的管理1. 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备、材料被盗或损坏。
2.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单位应利用停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
4. 对于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协商解决。
六、复工条件1. 安全隐患已排除,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复查。
2. 环保问题已整改到位,并获得环保部门的书面同意。
3. 质量问题已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单位的验收。
4. 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均已满足。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三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工程开工阶段:- 安排合理的施工计划和资源,确保工程按时开工。
-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等。
-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事故防范等。
2. 工程暂停阶段:- 工程暂停的原因和时间应事先沟通,并在工地明显位置公示。
- 暂停期间,施工人员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维护设备等。
3. 工程复工阶段:- 复工前需进行施工现场的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 各部门应协调好工程复工的时间和工作计划。
- 复工后应做好现场安全巡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4.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通知施工方。
- 变更后需重新制定施工计划和资源安排,并进行相关调整。
5. 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进行逐级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 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规范工程的开工、暂停和复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程开工第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完成以下事项: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缴纳相应的安全保证金;3. 开展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工程开工程序如下:1. 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开工申请;2. 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并批准工程开工;3. 施工单位将批准文件送至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第五条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工程暂停第六条工程暂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设计变更等。
第七条工程暂停程序如下:1. 发现工程需要暂停的原因,施工单位应立即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报告;2. 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并决定是否暂停工程;3. 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因大风暂停施工合同责任

因大风暂停施工合同责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大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在风力较大时,为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往往需要暂停施工。
那么,在因大风暂停施工的情况下,合同责任如何划分?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在风力较大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当遇到大风等自然灾害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合同条款分析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大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因素,施工单位在遇到大风天气时暂停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四、实践操作分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大风天气时,施工单位会根据天气预报和当地气象部门的通知,及时暂停施工。
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向建设单位报告暂停施工的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
未付工程款停止施工(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一大难题。
近日,一则“未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暂停”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影响了施工进度,更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文将从事件背景、原因分析、影响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件背景某地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完成了一阶段的施工任务后,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进行后续施工。
施工单位无奈之下,只能暂停工程,并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二、原因分析1. 建设单位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2. 施工单位未签订正规合同:一些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款支付问题难以解决。
3. 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部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款的支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政策法规不完善:我国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
三、影响1. 施工单位利益受损: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
2. 建设单位信誉受损: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损害了自身信誉,可能导致后续项目合作受阻。
3. 工程进度延误:施工暂停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和效益。
4. 社会影响:此类事件若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应对措施1.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支付问题。
2. 建设单位:提高资金周转能力,确保按时支付工程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项目效益。
3. 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管,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合规。
4. 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未付工程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
二、工程开工管理1. 项目部须在开工前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进行详细的工作组织设计,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有关施工计划。
3.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概括性的调查,并制定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5. 在开工前,项目部须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工程暂停管理1.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施工,项目部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暂停施工前,项目部应在相应位置张贴公告,并向相关方面进行通知,说明暂停原因和预计的暂停时间。
3. 暂停施工期间,项目部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控,确保无人闯入并防止任何可能的事故发生。
4. 暂停施工期间,项目部应组织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工程复工管理1. 在暂停施工原因解除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工程复工,并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2. 复工前,项目部须进行详细的工程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复工前,项目部应重新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复工前,项目部应对暂停期间的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复工后,项目部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日常巡视,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项目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项目监理部门所有。
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工程暂停及复工程序

工程暂停及复工程序
1、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①应建设单位的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②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时。
③为避免安全隐患、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④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⑤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指出工程停工范围。
3、除特别紧急情况外,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前,征求建设单位的的意见。
4、在工程暂停经处理达到可以继续时:
①如工程暂停是由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令承包单位复工。
②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承包单位的复工申请表应附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资料。
③承包单位在接到同意复工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施工单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8年,甲公司承揽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问题频发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修改图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同时,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得不暂停施工,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2. 合同纠纷升级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理睬,反而指责甲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受到影响。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
3. 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原因分析(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关键事项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分歧。
(2)沟通不畅: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沟通不畅,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3)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在违约发生后难以界定责任。
2. 法律问题分析(1)施工图纸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若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场地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时提供施工场地。
若乙公司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

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一、概述开工、暂停、复工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项目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开工、暂停和复工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的制度。
通过制定和落实该制度,能够有效保证项目或工程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安全生产,遵守法律法规。
1.开工前准备1.1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组织开工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准备、设备材料准备、施工队伍组建、相关证件申请等。
1.2对于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项目,应进行环评验收,并按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措施。
2.施工人员安全防护2.1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需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2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摄影、禁止吸烟、禁止施工人员穿拖鞋等。
3.施工时间安排3.1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将计划向有关部门报备。
3.2对于长时间的连续施工,需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体检和休息,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
三、暂停管理制度1.暂停原因1.1如遇特殊天气、重大安全事故、施工缺陷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有权决定暂停施工。
1.2各部门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不合理等情况,可以提出暂停建议,并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2.暂停程序2.1项目负责人接到暂停决定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向有关单位报备。
2.2暂停期间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整改等工作,直至达到重新开工的要求。
3.暂停记录3.1暂停决定及相关记录应及时制作,包括暂停原因、暂停时间、暂停期间的整改措施等。
1.复工前准备1.1在暂停期间,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合格方可安排复工。
1.2复工前需确保相关入场通知、证件、设备材料等完备,并进行检查和备案。
2.施工人员复工2.1复工前,施工人员需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体检,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
2.2施工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场,并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3.复工验收3.1复工后,项目负责人需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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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暂停施工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周善良、陈强 2010-9-28 [浏览:30次]我国建设行业通用的GF-91-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了“暂停施工”的相关内容。
该条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按合同解释顺序规定,往往专用条款优先适用于通用条款,因此,承包人往往只重视专用条款而忽视通用条款的约定。
生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通用条款的效力不会因有专用条款存在而导致无效或者不被适用,除非存在合同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或注明不适用某一通用条款的情况。
但有些通用条款是不能通过承发包双方合意修改和排除适用的条款,如第12条关于“暂停施工”的条款就属于不能修改及排除适用的条款,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
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只能在条款基础上增加约定,而不能改变其实质内容。
既然第12条暂停施工的条款不能任意修改及排除适用,那么承包人在遇到需要适用该条款的情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停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形式提出发包人要求停工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停工通知书中除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需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工程师签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理签字视为发包人认可行为。
二、停工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停工原因发包人要求停工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因建设手续不全被要求停工、重大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而停工、发包人决策性停工等等,这些停工责任在发包人,承包人因此可以索赔相关费用;而类似于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停工情况因可归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可能得不到相关费用索赔;另外还存在因承包人施工不符合规范情况下被要求停工情况,因此停工通知必须要写明停工原因。
三、注意该条款中相关时间规定该条款三次出现48小时的规定,承包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尤其后两个48小时,表明承包人是有权要求复工的,同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承包人在具备复工条件不提出复工申请、在发包人48小时没有给与答复时又没有复工,按《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可能造成扩大损失部分能否获得赔偿的争议。
虽然该款规定用得是“可以”字样,但为了避免出现争议时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失,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时间规定,或要求发包人补签书面意见。
四、按照合同索赔条款约定完善索赔手续该条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此,承包人应及时索赔费用及工期,索赔时承包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例如索赔人员窝工损失就需要证明具体窝工人数,要获得成功补偿,需要做好现场施工日记记录,同时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工人数量的记载要与施工记录基本相符,如果两者出现较大差异会在索赔时出现争议,因为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份很重要的证据。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作者:周善良陈强 2010-5-5 [浏览:371次]说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
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
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
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
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
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判决纺织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某建司向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案件判决下达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案件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为本案法院所持的观点,即工程未经审价结算,不开始计算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理由是:1.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是综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联系,因此诉讼时效也不宜分别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审价结算往往要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这样如果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理由是:1.对于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137条明确规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综合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
应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及工期问题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和工期的问题,而对于质量违约及工期违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
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案件中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将对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权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导致众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间,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加以终止、中断、延长。
相应的,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合法债务即转化为自然债务,而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随之转化为道德义务,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违约事实分别出现的,时效分别计算。
原因在于: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1.标的物特殊;2.合同履约时间长; 3.涉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众多,履约过程较为复杂;4.合同条款多,内容复杂。
这四个法律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时清结。
基于上述法律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设计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条177款之多。
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
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
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
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权”分别产生于2001年3月5日和2002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