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登记的种类

物权登记的种类物权登记是指将对不动产、动产、债权等财产权利的归属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登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分为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两类。
1. 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登记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利的登记。
土地是国家的公共财产,土地权属登记的目的是明确土地的归属情况,保护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2.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登记。
房屋是人们居住的重要财产,房屋权属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房屋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动产权利登记动产权利登记是指对机动车、船舶、飞机等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的登记。
动产权利登记的目的是保护动产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1. 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是指对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机动车是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机动车的归属,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是指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权利的登记。
船舶在海洋运输、渔业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船舶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船舶运营和发展。
3. 飞机所有权登记飞机所有权登记是指对飞机所有权、飞机抵押权等权利的登记。
飞机在航空运输、航空旅游等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是保护飞机权益,维护航空市场秩序。
三、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指对债权的登记备案。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经济权益要求,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交易秩序。
以上是物权登记的主要种类,不同种类的登记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意义。
物权登记的实施可以保护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物权登记也有助于提高财产权益的流转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因此,物权登记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践意义。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物权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物权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中,将不同种类的物权予以区分和划分,以便于对不同物权享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
物权区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物权种类的划分:物权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两种。
绝对物权是指对某一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力,如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以某种权利为依据对他人的一定行为进行限制或要求,如债权和租赁权。
2.权利性质的区分:在同一物权中,可以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使用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取得物权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对物进行转让或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3.物权效力的区分:不同物权的效力和所具有的优先权也不同。
例如,所有权是最高的物权,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任何干扰;而抵押物权则是次优先的物权,只有在担保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才会产生效力。
物权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
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物权制度的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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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物权法-物权终极版-563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物的成分。
即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
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均是,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警铃、汽车的轮胎等。
区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二、主物与从物。
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以物与物区分的标准:二者分离,各自不会受到破坏或使其本质发生变更者,为从物;反之,则为物的成分。
2、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3、主物与从物需同属于一人所有。
4、从物与主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民通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物权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释6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三、孳息的判定。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方法所取得的收获物。
出产物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石、砂石等);埋藏物不属于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
2、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或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即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物权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或法定孳息的“收取权”。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
①原则上:孳息归属与何人,“收取权”亦属于何人。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解,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2、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和行使方式。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期限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
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五)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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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三)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占有权。
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之意思,事实上支配而取得o ”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对占有的规定。
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杈、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本权与占有
《曰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卖际支配的物权。
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如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
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棱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