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公安系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公安法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1. 执法行为标准缺失:部分地区基层执法者对于相关执法条款解读有偏差,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主观判断过多的情况。
2. 执行手段限制:当前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取证方式依旧局限于传统手段,且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内外监督机制亟待加强1. 公众参与度低:现行的公众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部分警务活动未能及时曝光。
2. 内部权力约束缺失:公安内部纪律约束力度相对较弱,个别员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得到较轻的处理处罚。
四、信息化技术应用不足1. 数据共享问题:各地之间数据交换协调程度仍不理想,导致信息共享受限。
2. 技术保障能力弱:部分公安机关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影响了信息处理和犯罪预防工作。
五、司法公正存在问题1. 司法证据严重不足:某些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环节不完善以及审查机关权威性的缺失,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2. 法治意识培育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应重视依法办案原则,并实现统一的执法思维和规范化操作。
六、对策建议1. 增加执法标准化培训:针对基层执法者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并加大监督力度。
2. 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各界参与警务活动监督体系建设,并在内部落实权责清晰、纪律严明等管理措施。
3. 推广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全国公安系统整体信息处理水平,在数据共享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并投入更多资源改进技术保障能力。
4. 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建立有效的司法评估机制,提升审查机关和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教育宣传。
七、结论公安法制工作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增强内外监督、推广信息化技术应用以及加强司法公正监督等方面的努力,可以促进我国公安系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依法办案不够严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不正当刑事处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不完整:部分执法人员在快速立案的压力下,未能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或未确认其真伪性。
这种偷懒行为会导致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链断裂,从而使得合乎规定认定被告人罪与否变得困难。
2. 确认嫌疑人身份流程混乱: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导致嫌疑人身份交叉混淆,可能引发错误的指认和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3.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欠缺:执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容易忽视对措施合法性的审查,从而导致一些无辜者被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依法办案意识。
同时,在立案、证据收集、嫌疑人确认等环节设置严格流程,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依法行事。
二、文明执法意识待提升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高度的文明素养,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言语暴力与恶劣态度:个别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文明用语频出或态度恶劣,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伤害,损害了公安形象。
2. 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极少数警察在执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执法过于“粗暴”:少数执法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居民群众的抵触情绪时显得无礼、高傲,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恶性事件。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组织文明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与问责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权威不够彰显在公安执法中,有时候办案民警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职务权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了一些暴力抗拒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打击黑恶势力等重大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可能面临与非法组织斗争时所带来的困难。
2. 执法过程中权益保护不完善公安执法涉及到侦查、逮捕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相关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事件,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冤枉。
3. 反腐败力度不够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坚守廉洁自律之道。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公安干警存在腐败现象,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削弱了人民对其的信任。
4. 效率与公正问题并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由于一些制度缺陷和执法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着时间拖延、收取“速费”等不正当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心,并且也妨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对策建议1. 强化职业素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为有效彰显执法权威,公安机关需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提升干警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有足够的自信,还能严肃而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民警对于依法搜查、讯问及嫌疑人尊严的认识,确保符合程序规定,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有效记录。
3. 健全反腐败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重要职能,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公安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执法力量管理缺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其内部对于执法力量的管理机制依然有所欠缺。
首先,在一些地区部分公安机关对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规划上存在问题。
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导致某些地区警力严重匮乏,无法有效履行基本任务。
此外,一些基层派出所负荷沉重,缺少必要技术支持,对于新型犯罪手段应对能力较弱。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各地区警力资源配置的监督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基层派出所科技装备投入,加强培训与信息共享,在快速反应和案件侦办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二、执法规范性待完善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是执法工作的基础,然而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执法规定、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对于公安机关的信任度。
为确保公安执法行为规范性,应加强以下方面:一是完善执法规章制度,并进行必要修订,以减少模糊处和主观解释空间;二是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规范化操作指南,规范各类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全体警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提高其自我约束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信息技术应用滞后当前信息化发展日新月异,但部分公安机关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仍然滞后。
例如,在犯罪侦查过程中,采集、储存和处理相关数据仍然存在困难。
同时,在跨地区协作上也出现了一些不便利之处。
为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并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可考虑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警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的投入,提升数据采集和存储能力;二是推广使用新技术,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以实现更高效的犯罪侦查与预防。
四、对特定群体执法不公在公安执法中,时有发生对特定群体的执法不公问题。
这可能导致一些非正当行为产生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

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五篇范例)第一篇: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浅谈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XXXX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国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特别是逐步加强对办案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了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但是,执法中仍存在不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笔者从我市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执法的监督。
一、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引起被处罚人员投诉和司法机关案件追诉;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在基层所队仍有发生。
二是在对待群众感情上,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对待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懈怠责任,工作推诿,宗旨意识树得不牢,“四难”现象时好时坏。
三是在遵纪守法上,极少数民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五条禁令”等案件的发生,有的甚至受到司法追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四是在廉洁自律上,有的民警私欲膨胀,假公济私,放弃原则,违规办事;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收受贿赂;有的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明里暗里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我市基层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一)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缺乏应有的政治素质。
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以个人利益为主,缺乏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工作中不是比成绩、比 1奉献,而是比职级、比待遇,价值观错位;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民警执法、办案靠感觉凭经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二)执法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是执法监督的宣传、教育还缺乏一定的力度。
公安民警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形成共识,使得这项工作缺乏一定的思想基础;二是民警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对有关规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自觉地、认真地学习;在工作和生活中,或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稀里糊涂地违纪犯错;三是学习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明显。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公安行政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首先,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执法不公、不合理的情况,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执法,缺乏执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有些执法人员还存在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的问题,甚至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执法证据不充分、不准确以及执法行为不公正等。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合法合规,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公正。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利益集团,选择性地规范或解决问题,而忽略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公安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足。
有些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了解不够,执法行为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
这些问题与执法人员的教育背景和培训措施等方面都有关系。
那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如何呢?首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察机构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容易出现违法执法行为。
对此,应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专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增加执法人员的实践经验。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执法人员。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徐松灿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本文通过对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就公安机关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问题对策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近年来,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当前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
主要表现在:(一)部分民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
部分单位和民警对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足。
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招收了大批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造成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不高,自我监督能力不强。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有的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
公安法制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公安法制部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被赋予了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责任。
然而,当前公安法制部门在其工作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详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公安法制部门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执法权力滥用。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形象,也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同时,建立相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公安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他们依法行事。
其次,公安法制部门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由于部门内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效率低下、决策滞后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起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同时,加强对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科学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再次,公安法制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公安法制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这不利于其履行职责和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需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加强对公安执法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和应用能力培养。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公安工作的整体效能。
最后,公安法制部门在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
公安法制部门需要根据新形势和新挑战调整其工作策略和方法,提高对新类型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
同时,加大对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公安法制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执法权力滥用、管理体制缺陷、信息化建设滞后和应对新形势不足。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和工作策略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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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徐松灿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
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一、引言“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信访、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
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
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
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
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
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
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
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
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
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
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
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
2007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
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
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
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
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
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
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
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
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
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
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
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
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
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
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
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
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
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
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
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
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
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
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
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
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 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
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
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
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
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
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
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
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
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
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
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
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
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
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
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