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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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辽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辽政办发[2004]93号)《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正厅级建制。

省外经贸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和转变(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2.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省外经贸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取消省外经贸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协调内外贸政策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11施行日期2005.10.11文号辽政办发[2005]76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辽委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3〕15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职能转变相衔接,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

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努力提供最便捷、最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和责任一并下放,做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要统筹考虑,同步放权。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属于我省权限的,修改法规文件;属于国家权限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

(三)工作目标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挂辽阳市物价局、辽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全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及使用市和市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外,区分不同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县(市)区的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巳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全市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将市物价局、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三)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等文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政府重点工作新闻通报工作。

(四)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有关省市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智库建设。

(五)负责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和文史馆员收集、撰写文史资料的组织、服务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设7个内设机构:(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秘书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安全保密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6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8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农业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承担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的职能。

2.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农垦局承担的全省农垦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政策调研、综合协调职能。

3.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职能。

4.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实施规则,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转变的职能不再承担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省农村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3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5页(P29-32,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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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辽政办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报废等职能,交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拟定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及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和推动省政府机关的后勤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机关后勤管理水平。

(二)负责省政府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制度;集中建设、分配和管理省政府领导及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维修项目。

(三)负责省政府领导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四)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

(六)承办省政府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省内外有关客人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各市人民政府驻沈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 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 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 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 求,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的省本级基建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 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或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辽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 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 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 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 审批、核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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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
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
调发展。

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和相关金融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
级;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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