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两点认识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 投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即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2. 责任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3. 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法人治理结构。
4. 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5. 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适用1.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责任承担、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的基本法律。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但在某些方面,如股权转让、融资等,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在招聘、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5.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7.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规范环境保护的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为经营资本,自主承担经营风险,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全部经营利益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我国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从注册程序、经营者责任、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程序相对简化。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手续即可。
其设立程序主要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和居民住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
相比其他商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更加便捷,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设立门槛,促进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蓬勃发展。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承担独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独立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不同于其他商业组织形式中的合伙责任或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发生债务时需要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承担相应的风险。
经营者独立承担责任的特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通过积极开拓市场、规避风险,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减轻了纳税负担。
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适用税率较低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
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入,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了较好的经营环境,有助于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增长。
除了上述关键点,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涉及其他一些方面,如劳动用工、经营管理等。
在劳动用工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主决策雇佣员工的数量和资质要求,更加灵活方便。
在经营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权利,无需经过股东或合伙人讨论决策事项,提高了经营效率。
总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简单、灵活、高效的经营模式,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1. 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是由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企业。
在许多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和最常见的商业实体类型之一。
2. 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与其所有者没有分开的法律实体。
这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是无限的。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可以被认为是同一实体的一部分。
3. 成立程序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通常相对简单。
按照法律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需要进行必要的登记、授权或注册,以便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合法的商业实体。
在许多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并不需要提供大量的商业计划或资本,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成立。
4. 业务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债务负有全部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是直接由所有者承担的,如果企业无法履行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可能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资产来弥补。
5. 税收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报并缴纳适当的税款。
这可能包括所得税、销售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通常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要求报告他们的收入和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6. 业务扩展和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张和转让。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唯一权力机构,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经营企业,并可以决定将企业出售给其他人或将其转变为其他形式的企业。
7. 优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一些优点,例如成立过程简单、灵活性高、费用较低等。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通常享有大量的自主决策权和控制权,因为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同一人手中。
8. 缺点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所有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开的法律地位。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因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可能受到企业债务问题的影响。
9. 经营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常规商业实践,包括合规纳税、合法雇佣、合法经营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名词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法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法"通常指的是某个国家或地区内针对个体经营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法律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下是对其中的一些术语的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所有权、经营权和责任由个体经营者独自承担。
这种企业形式通常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独自经营业务的情况。
2.法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种形式,其中个体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是指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责任的个人。
个体经营者通常是企业的创始人和负责经营管理的人。
4.企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册,包括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
注册完成后,企业才能正式合法地运营。
5.责任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之一是个体经营者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个人财产与企业债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分隔。
6.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可能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异,包括所得税、营业税等。
7.业务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通常由个体经营者决定,但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8.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注册时所申报的投资资金,通常并不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金额。
9.经营许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个人独资企业可能需要获得特定行业或业务的经营许可,以确保其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读后感《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现实的意义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
有媒体报道:一个人,一元钱,自己的家,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自己当老板,果真有这种好事?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
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
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
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
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
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
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
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
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
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
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

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来源:作者: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为数众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形式,有相当的发展潜力。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将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改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将这两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修宪,可以说是“为跃跃欲试的民众点亮了创业明灯”。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个人独资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无疑是对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一种鼓励。
按照流行的说法,就是中国准备制造老板了。
但究竟何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4个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
自然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不能是该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这一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投资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是他个人所有的。
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这是对于《宪法》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人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发挥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组织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补充。
以下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欢送阅读借鉴。
个人独资企业现阶段正处于多元化开展的市场利益主体中,因此应该确立它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之前,大多数的个人独资企业都将民事主体的标准定为在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上,这个观点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虽然在民事主体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它的组织形式也会相应的发生一定的变化。
并且,在承当债务这个环节上,个人独资企业要坚持双重的优先原那么,有利于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方在债务累积超过资产时,理清归还债务的顺序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继承从2000年后,国家就出台了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市场主体中的法律体系的缺漏,更是为相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实现标准化的企业组织形态。
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像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该确立起第三民事主体,奠定非法人团体地位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主体制度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是由两大主体组成的,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
除了这两个主体以外,在相关制度中没有其他的民事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越来越迅速,市场的主体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开展趋势,而且还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国家等主体不包括在自然人和法人这两大主体中。
为了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该怎么做呢?从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已经开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在法律上,对于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也要有一个明显的界定。
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而衰落,不管是兴旺或是开展中国家,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就是个人独资。
而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开展,许多兴旺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开展愈来愈重视,也加快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开展速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doc 61页)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doc 61页)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4个形容词和1个名词)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A、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指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
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个要掌握)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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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
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
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
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
(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
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这可称为狭义说。
(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
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p35)。
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
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
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
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
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
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
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
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
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
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
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
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
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
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
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
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
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
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
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
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