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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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目的:为规范厂区作业安全,做到合理安全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本程序,全体员工按此制度执行。

4.内容:

4.1动火作业

4.1.1定义: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4.1.2动火的条件

4.1.2.1动火期间炬动火点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火点15M内不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2.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4.1.2.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合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1.2.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厂长批准。

4.1.3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4.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3.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4.1.3.3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1.3.4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4.1.4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4.1.4.1我司只涉及焊接动火作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在非焊接区焊接,点火等明火作业,需填写《动火证》呈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4.1.4.2在非焊接区作业中,严格实行"电焊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危险场所动焊审批制度"“危险场所动焊监护制度”及”焊前焊后检查制度"等。全面推行定员、定职、定责的责任制,实施全员、全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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