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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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增强防火意识,规范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设施、设备等,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人员以及外来施工队伍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火花等形式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审批流程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进行动火。

第五条动火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评审、审批、派工、督导等环节。

第六条动火作业审批单位为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动火申请人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申请表》,并于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动火审批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单位名称、联系电话;2. 动火地点、时间;3. 动火原因、内容和范围;4. 动火施工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6. 相关的施工设备和器材。

申请表需由动火申请人签字并附上相关的附件。

第九条动火申请表在填写完毕后,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工作日内对动火申请进行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向动火申请人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如果评审结果为通过,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动火审批,填写《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需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审批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2. 动火时间、地点和范围;3. 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5. 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动火审批通知书应由动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签字确认,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责令作业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随时监督,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制止。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一、动火作业的定义与范围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热源或产生火花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电焊、点火、明火试验、灯具更换等。

二、动火作业审批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原则: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原则。

三、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 作业申请一般应由所属部门或项目组提出,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和所需措施。

2. 审批人员应根据作业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和风险评估报告,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核准。

3. 审批通过后,作业申请人应按照批准的措施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与管控1. 风险评估:审批人员应根据作业申请提供的信息,制定动火作业风险评估表,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作业的风险等级。

2. 管控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批人员应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室内通风、设备维护和作业人员培训等。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前期准备: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封堵,并准备灭火器材、安全防护装备、防护罩等。

2. 防火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并保持足够的灭火设备和防护措施。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气体、液体储罐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3. 作业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动火作业证书,并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4.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六、动火事故的应急处理1. 火灾事故:如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灭火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 人员伤害:如有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应立即进行急救,并通知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动火作业记录与归档1. 作业记录:每次动火作业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使用设备等信息。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本公司特制定了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动火作业,确保所有动火作业都经过充分审批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仓库等。

二、申请程序1. 申请人员应提前至少三天向工作主管提交动火作业申请,申请表格应包括以下内容:- 动火作业地点- 动火作业时间和持续期间- 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动火作业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2. 申请提交后,工作主管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相关部门将颁发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1.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需文件,只有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方可参与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标明以下要素:- 动火作业地点和时间- 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随身携带,工作人员需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动火作业进展情况。

四、安全措施1.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提前清理动火作业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切断电源、清除易燃物等。

2. 动火作业前,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安全帽、护目镜等。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由专人负责观察和监督,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进行扑灭。

五、责任与罚则1. 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申请人员、工作主管和有关部门。

三者应共同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如申请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动火作业规定,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3. 如发生动火作业事故,责任主体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面临停职、解聘等处罚。

六、改进与完善为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本公司将定期对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完善。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完整版一、背景介绍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火花、高温等方式进行的作业活动,由于其操作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本文将就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完整版进行详细介绍。

二、动火作业审批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动火作业活动。

对于涉及到危险性较高的动火作业活动,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动火作业审批程序1. 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由作业负责人提出,应包括动火位置、作业内容、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作业负责人需对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审批流程(1)审查部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规范进行审核。

(2)如审查不通过,审查部门负责人需向作业负责人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3)如审查通过,审查部门负责人需将审批意见和决策结果记录并签字确认。

(4)审查部门负责人将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转交给维护部门。

3. 维护部门操作(1)维护部门根据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进行作业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所需工具、材料和设备。

(2)维护部门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并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可用。

(3)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循安全操作规范。

4. 作业执行(1)作业负责人按照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作业负责人需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所需工具和设备。

(3)作业负责人需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操作人员的个人安全。

(4)作业负责人需保持与维护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作业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

5. 作业总结与归档(1)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记录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作业负责人将总结报告提交给审查部门,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1. 根据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制定明确的动火方案,并在作业现场张贴明确的动火标识,设置警示线,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审批制度

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2、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3、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和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

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5、审批程序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动火证当日有效。

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动火、临时性审批制度

动火、临时性审批制度

动火、临时性审批制度一、引言为确保我国企业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动火审批制度和临时性审批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动火审批制度和临时性审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动火审批制度1. 一级动火审批范围(1)七层楼(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2)地下室焊、割作业;(3)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4)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审批范围(1)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2)小型油箱存容器;(3)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4)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审批范围(1)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2)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3)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4)其他需要进行动火的场所。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临时性审批制度1. 临时性审批的定义临时性审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行的一些作业,如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2. 临时性审批的范围(1)临时用电;(2)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3)临时搭建设施;(4)其他需要临时性审批的场所。

3. 临时性审批的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提出临时性审批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临时性审批的安全性;(3)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给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批;(4)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临时性审批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5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5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____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____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____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____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____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科研、试验等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切割、砂轮等工具进行的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审批制度1. 动火作业应提前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人向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人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时间和范围进行,严禁超范围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内的易燃、可燃物品,设置警戒线,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2. 动火作业时,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并确保灭火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溅落,引发火灾。

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申请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规处理1.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动火作业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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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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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
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
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
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九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
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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