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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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

为保证防火安全,同时加强对临时焊割的部位和场所管理,坚持动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有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空焊、割作业;容器内,比较密闭的房内,地下室等场所;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一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施工队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项目部副经理,由其召集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焊工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由参加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项目部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二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项目安质部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焊工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到场的有关人员在申请单上签字后,交给项目部审批。经审批同意

后,才能进行动火。

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进行焊割作业时都属三级动火范围。三级动火的基本内容: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项目安质部安全员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4.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条例、通知等要求执行。违者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进行赔偿,同时处以1~10 倍损失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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