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5章_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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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_第5章_古希腊法

外国法制史_第5章_古希腊法
(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著. 世界法系概览(上). 何勤华,李 秀清,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问题】
如何看待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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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铁器与城邦
在荷马时代,古希腊由青铜时代向铁器时代过渡。公 元前10世纪—前9世纪,希腊各地已广泛使用铁器,雅 典成为一个冶铁中心。到公元前8世纪,希腊各地已经 被铁器改造得一派繁荣。之后,贸易发达、手工业发展、 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严重,终于导致国家的产生。于是, 在爱琴文明消逝300余年后,希腊土地上重现国家。这 些国家以一个城市或者市镇为中心,结合附近的若干村 落成为一个整体,与其他城邦之间往往有山岭河湖为天 然边界,一城一邦,小国寡民,因此被称为希腊城邦。 这些城邦大小不一,如斯巴达有8500平方公里,雅典 面积为2650平方公里,最繁荣时雅典人口达到40万。
(资料来源:李郁夫. 失落的文明. 大象出版社,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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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第三节古希腊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雅典城邦呈现出的古希腊社会的法制特点在古希腊以若干个城邦组成的小国寡民时代天下人直接管天下事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直接民主的制度也是一整套权力公有的制度
第五章 古 希 腊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西方社会在法律制度产生上的特色,并了解古希 腊文明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影响及其意义。 【关键概念】 】 古希腊法(Law of Ancient Greece) 直接民主制(Direct Democracy) 希 腊城邦国家(City-state of Greece) 梭伦改革(Solon Reform) 古希腊人承袭了古埃及和古巴比伦的文明,他们对自然界反诘性的思考, 对人类社会存在的理性论辩,不仅成就了当时许多有识之士的习惯和职 业,而且训练出了一批批希腊的先哲和知识集团。古希腊人对于世界及 自然的认识,就是从人在自然秩序中的地位、人类社会自身的规律,以 及由人组成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制度所进行的开创性的探索开始的,他 们的民主政制和法制改革,也成了后人创建文明体制与宪政法制的楷模。 【引导案例】 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

外法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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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一、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

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外国法制史(古代部分)上古时期法律概述⼀、东⽅国家的法律⼆、西⽅国家的法律三、东西⽅法律的差异⼀、东⽅国家的法律⼀、古埃及法⼆、楔形⽂字法:典型的世俗法楔形⽂字法(BC3000-AD1):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以楔形⽂字镌刻⽽成的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乌尔纳姆法典》,成为⼈类所知第⼀部成⽂法典《汉穆拉⽐法典》,成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法典三、古印度法:典型的宗教法典型的宗教法: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典型的特权法:种姓制度印度法系四、希伯莱法:宗教法摩西律法、摩西⼗诫⼆、西⽅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第⼀节:古希腊法:(⼀)、古希腊⽂明的历史1、爱琴⽂明:克⾥特⽂明(线性⽂字A)、迈锡尼⽂明(线形⽂字B、王宫体制、书吏阶层)2、⿊暗时代(军事民主制;王、元⽼院、公民⼤会;中间阶层的出现)3、荷马时代4、⼤殖民时代(海外移民)5、古典⽂明(公元前5-4世纪,雅典、斯巴达为中⼼)6、希腊化时代(亚历⼭⼤帝国)(⼆)、古希腊法的概念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

包括: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古希腊法希腊化时代的法律邦际关系的法律(三)、古希腊法的政治基础——城邦制度1、城邦的含义希腊语πολι?,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polis 、politic城邦的内核:①城邦的⾃治;②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③公民与公民权;④兵制——公民军;⑤官制;⑥城邦的⾃给和闭关主义;⑦法治⼀是有了铁器⼆是⼤量移民(海外移民、⼤陆移民)3、城邦的意义第⼀,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切权⼒⼿段的特殊优势。

(话语权、政治艺术、修辞、辩论)第⼆,城邦制度使社会⽣活中最重要的活动都据有了公开性(公共领域)城邦利益是⾄⾼利益的案例举例1:雅典召开的⼀次公民⼤会所⾯临的问题:问题的源起:雅典殖民地的⽶洛斯⼈因为不满雅典的统治⽽决定与斯巴达结盟。

雅典决定惩罚⽶洛斯⼈,让他们为⾃⼰的背叛付出代价。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伊斯兰法: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准则的总和。

3.古印度法:4种不同理解a等同于“传统印度法”b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c 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d婆罗门教法。

其具体概念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5.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域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6.万民法:即“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系。

7.教会法:泛指罗马大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总称。

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8.类比:比照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9.普通法: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法律。

10.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1.受益制:是英国普通法中财产法的一项制度,即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

12.日本六法:1889年明治宪法,民法典,商法,刑法典,诉讼法(民事、刑事诉讼)法院组织。

二.简答(1).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法律的体系结构较完整,序言、法律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外国法制史_第5章_古希腊法

外国法制史_第5章_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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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雅典立法把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进行区分,并分由 不同的审判机关审理,如最早出现的阿留帕克,只负责审 理故意杀人案件,随后出现的埃非特法院负责审判误杀案 件。 雅典在梭伦时期还设立了专门的上诉法院,即赫里埃陪审 法院,赫里埃的判决一般为终审判决。不久又设立了40人 委员会,但40人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审理财产纠纷的案件。 随着民主化的提高,后来希腊所有的公犯罪都必须在平民 大会中审理,对于重大的如杀人这样的犯罪,还必须由 500人会议专门负责审理。在公元前4世纪,平民大会中陪 审的人数最多的一次接近6000人。(指的是审判苏格拉底) 在这些案件中,执政官没有多大的定罪权力,在定罪过程 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陪审团。 但是如果是在军队出征期间,国王可以临时担任最高 法院的主席,无需经过任何审判就可以处死当事人。
2.西方民主制度的摇篮 2.西方民主制度的摇篮 3.自然法观念对罗马的影响 3.自然法观念对罗马的影响
斯多亚学派芝诺对赫拉克利特的原子 论及运动论提出了“ 论及运动论提出了“一”与“多”、运 动的“连续性” 非连续性” 动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矛盾性 问题。 问题。 自然法是理性的代表,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客观、 自然法是理性的代表,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客观、 公正。如公正,民主精神,法院审判形式等对罗马影响深远! 公正。如公正,民主精神,法院审判形式等对罗马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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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制度
案件的重大往往使陪审团的规模加大,在大规模 的陪审团审判中,经过陪审团的同意,双方当事 人都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诉讼,代替诉讼要收取费 用,其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因此被法律 禁止,但在司法实务中依然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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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小节
古希腊诉讼法虽然主要是规定保护公权的法律。 但是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首创法 院审判制度,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 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其中的陪审制度,公 私程序,证据制度,审判程序制度,上诉制度, 代理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古希腊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律制度

罗马私法的法律制度:
人法制度 权得主体(自然人 法人 )
婚姻家庭(有无夫权婚姻 )
物法制度 物和物权
债权制度
继承制度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1)、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体系,也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
(2)、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民事立法 起了典范作用;
(3)、为法学、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原 则、科学概念、推理方法等丰富经验。
一、古希腊的立法活动: 习惯传统 外来文化
普遍立法
城邦国家建立过程
差异 成文法
各城邦独立自治
不隶属
希腊化时期
原地法律 殖民地法
总称-古希腊法
民族共同传统 思想方法相似
同一历史时代 同一地域性法律体系
二、分散的希腊法律资料: 可分为:成文立法类
铭文类 法庭辩护词篇类 社会科学著作类 埃及纸草判文书类
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以及由法学家和辩 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是罗马法律机器的两架 发动机。在专业阶层的协助和监督之下,程 序完备的法庭对法律争议的裁决促进了法律 的进步。
罗马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天赋 ,
尽管如此,这种天赋得到充分发展还是经历 了漫长的岁月,经过了近一千年时间,罗马 才获得法律经验这笔财富。
第一节 古罗马历史概貌 及罗马法的沿革
意大利半岛-亚平宁半岛 “狼孩”罗慕洛 建罗马城-AD.753年
“王政”时期(AD.753-AD.510) 氏族习惯 塞尔维·图里阿改革 国家形成 习惯法 平民与氏族贵族的斗争
共和国时期(AD.510-AD.30) AD.451-AD.450制定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 罗马征服意大利 “分而治之” 罗马对外征服 推行行省统治 社会经济的变化 奴隶制空前发展 奴隶起义 三头同盟 共和国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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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希腊法的产生
古希腊的法及法律观,最早起源于希腊神话,众神之王宙 斯的儿女们常常被描绘为法律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人。 这种众神对人类的权威,以及人和神均要受“命运”支配 的信仰,道出了古希腊人世俗与超世俗观念同时并存而产 生的特别法律观。 脱胎于原始神话的希腊哲学,一开始就将立足点定位于自 然界,企图揭示长期困扰着人类的、难以捉摸的、给人们 带来恐惧和欢乐的神秘自然的根源。 两千五百多年前的古希腊社会,就出现了以探寻这些奥秘 为己任的两种潮流。一种是以自然现象为主而进行的探索 研究,被称为科学家的学问,包括物质世界的构成、地理 学、几何学、数学等知识;一种是以社会现象为主所进行 的论辩和争鸣,被称为智者们的学问,包括正义论、理想 论、政体论、民主论,等等。
自 测 题
1.试述古希腊法律观的产生。 2.试论古希腊民主制度的特点。 3.为什么说古希腊民主宪政制度 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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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成功酬金”的故事
在古希腊的阿雷奥帕古斯法院,据说审过一个最为人称颂的案件, 是关于演讲教师普罗塔哥拉“成功酬金”的逸事的案件。 普罗塔哥拉和他的学生伊娃塔斯签订了协议,商定当后者赢得第 一次诉讼后支付这笔酬金。过了一段时间,课程结束了,老师对 学生说他已具备雄辩的能力了,而学生则坚持他不具备。就此老 师告了学生。在等待审判时,教师对朋友说:“我赢定了。因为 法官支持我,他必须付钱。”但是,这位年轻人则对他的朋友说: “我赢定了。因为法官支持我,我就没有义务;如果法官不支持 我,那我就是没有赢得我的第一个诉讼。”据说,法官们被两难 推理难住,以至于决定把这个案子中止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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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希腊法制的历史地位和深远影响
雅典城邦,把原来少数公民的“民主”转变成了 多数公民的民主,这种以社会为主体,以限权为 目的的政制结构形式,成了当时最具特色的国 家——城邦社会的管理体制。 直到公元前4世纪末,亚历山大征服雅典城邦为止, 这种民主形式基本上没有变化,甚至在希腊完全 丧失了主权,被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又被罗马人 占领之后,雅典人关于民主制的许多方面仍然被 保存了下来。其民主精神和民主观念尤其受到了 后世包括东方世界的青睐,甚至成为当今世界人 类制度文明欲趋从的较高价值取向。
第五章 古 希 腊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西方社会在法律制度产生上的特色,并了解古希 腊文明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影响及其意义。 【关键概念】 】 古希腊法(Law of Ancient Greece) 直接民主制(Direct Democracy) 希 腊城邦国家(City-state of Greece) 梭伦改革(Solon Reform) 古希腊人承袭了古埃及和古巴比伦的文明,他们对自然界反诘性的思考, 对人类社会存在的理性论辩,不仅成就了当时许多有识之士的习惯和职 业,而且训练出了一批批希腊的先哲和知识集团。古希腊人对于世界及 自然的认识,就是从人在自然秩序中的地位、人类社会自身的规律,以 及由人组成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制度所进行的开创性的探索开始的,他 们的民主政制和法制改革,也成了后人创建文明体制与宪政法制的楷模。 【引导案例】 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
第二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的政制及其民主制的发 展 1.雅典城邦的政制及其进程 2.雅典城邦的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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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雅典城邦的法制
1.公民权的取得 2.直接民主制度 3.司法制度和位及其影响
一、雅典城邦呈现出的古希腊社会的法制特点
在古希腊以若干个城邦组成的小国寡民时代,“天下人直接管天 下事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直接民主的制度,也是一整套权力公有 的制度”。 尤其在民主制最为鼎盛的伯里克利时代,希腊人在波希战争中的 胜利,特别是雅典海军的胜利,促进了希腊民主政治的发展。 在民主制极为兴盛的时代,为了鼓励公民(特别是平民)观看一年 两度的戏剧节,伯里克利曾发了一道“观剧津贴”令,以补贴因 观剧耽误工作者的部分损失。 尤其伯里克利将权力转移到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 后,公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一年中曾召开多达40次例会。 另外,雅典人建立了许多由陪审团作最后决定的民众法庭,陪审 法官由抽签产生,所有公民均可担任;同时,在司法审判方面还 设计了一套非常复杂、十分烦冗的诉讼程序制度。
(资料来源:李郁夫. 失落的文明. 大象出版社,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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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重要源头,对于其后的西方社会有着 极其深远的影响,形成了西方人思想观念中的“言必称希 腊罗马”的思维方式。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比今天的希腊广泛,其文明经历了长期 的发展过程。在漫长的岁月中,古希腊为世界文明贡献了 一大批至今仍然为人们所熟悉的思想家诸如苏格拉底、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等。 在某种意义上,梭伦立法可谓古希腊成文法的先河和典型, 对其后的古希腊乃至罗马的法制建设均有不容忽视的借鉴 作用。 古希腊留给后人的遗产中,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尤为突出。 近现代无论是东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民主制度,均可以 从古希腊寻觅到源头。 10
(资料来源:李郁夫. 失落的文明. 大象出版社,2004.7)
【问题】
如何看待苏格拉底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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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
一、古希腊法的产生
19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初,考古学者德国人谢里曼、 英国人伊文思等人分别发现了约在公元前30世纪至前 12世纪时期,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屿及其周围的“克里特 -迈锡尼文化”。 现代西方文明中的文学、哲学、法学等,大都起始于 古希腊文明,而古希腊的文学、哲学以至“科学”,对 于它的法学和法律制度都起到了催生的作用。 至今被公认为希腊第一部文学作品的《荷马史诗》, 不仅以精湛的笔调、高度的艺术和娴熟的韵律,广泛而 生动地表达了那个时代已达巅峰的文明,而且以人性化 的情怀、形象化的情节,展示了连神话传说中的众神们 都必然要服从的客观规律的自然本性。 3
(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著. 世界法系概览(上). 何勤华,李 秀清,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问题】
如何看待上述案件?
12
阅读资料
铁器与城邦
在荷马时代,古希腊由青铜时代向铁器时代过渡。公 元前10世纪—前9世纪,希腊各地已广泛使用铁器,雅 典成为一个冶铁中心。到公元前8世纪,希腊各地已经 被铁器改造得一派繁荣。之后,贸易发达、手工业发展、 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严重,终于导致国家的产生。于是, 在爱琴文明消逝300余年后,希腊土地上重现国家。这 些国家以一个城市或者市镇为中心,结合附近的若干村 落成为一个整体,与其他城邦之间往往有山岭河湖为天 然边界,一城一邦,小国寡民,因此被称为希腊城邦。 这些城邦大小不一,如斯巴达有8500平方公里,雅典 面积为2650平方公里,最繁荣时雅典人口达到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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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希腊法的发展
1.古希腊法发展的社会背景 2.古希腊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公元前 世纪以前),这一时期人们 公元前7世纪以前 第一阶段 公元前 世纪以前 既未摆脱希腊神话中难于超越的自然影响,也 未建立起平和稳定的城邦社会。 第二阶段(公元前 公元前6—前4世纪 ,希腊人开始以 世纪), 第二阶段 公元前 前 世纪 “社会正义”逐渐取代自然道义的概念。 第三阶段(公元前 世纪中—前2世纪中 ,从公 第三阶段 公元前4世纪中 前 世纪中), 公元前 世纪中 世纪中 元前336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 146年罗马人完全征服希腊时止,史称“希腊 化时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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