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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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的宗教与文化

古代印度的宗教与文化

古代印度的宗教与文化古代印度是一个富饶而多元的国度,不仅孕育出了许多远近闻名的宗教,同时也造就了独特而多样化的文化。

宗教与文化在古代印度人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互影响、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了古代印度独特的社会风貌。

一、印度教的兴起印度教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宗教之一,起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500年之间的古印度次大陆。

它是一种复杂的多神教,相信存在着许多神明,并且取得救赎需要通过不断的轮回转世来实现。

印度教的核心经典是《吠陀经》,它包含了从宇宙起源到道德规范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印度教将人们的生活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强调人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印度教还注重个人修行和灵修,通过冥想和瑜伽来探求内心的宁静和宇宙的真理。

二、佛教的传入公元前6世纪末,佛教由释迦牟尼创立于印度北部,成为古代印度另一重要的宗教。

佛教主张超越轮回的苦难,以达到解脱的境界。

佛教的兴起反映了古代印度社会对于宗教多元化的需求。

佛教强调道德觉悟和内心的平静,提倡不伤害他人、遵循中道的生活方式。

它的普及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能够参与到宗教生活中来,减轻了印度教严格的阶级制度对平民的压迫。

三、印度教与佛教的影响印度教和佛教作为印度古代宗教的两大重要流派,对古代印度的文化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宗教为古代印度的艺术和建筑带来了灵感。

在印度教传统中,庙宇被认为是神灵居住的地方,所以古代印度兴建了众多的壮丽庙宇,以供奉不同的神灵。

这些庙宇以精湛的雕刻和建筑技艺而闻名于世。

其次,宗教也深刻地影响了古代印度的文学和哲学。

古代印度文学作品中,宗教常常是重要的主题,如《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等史诗。

这些作品探讨了人类生活、道德伦理和精神解脱等课题,将宗教理念融入其中,传达了许多深刻的启示。

最后,宗教也对古代印度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的阶级制度将人们划分为各种社会等级,每个阶级都有其规定的职责和地位。

而佛教的传入对抗了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提倡平等和普世的道德原则。

印度古代哲学与宗教的密切关联

印度古代哲学与宗教的密切关联

印度古代哲学与宗教的密切关联印度自古以来既是一个宗教极为盛行的国家,也是一个理论思维十分发达的国家。

印度历史上的哲学与宗教一直有着密切的关联,这种关联表现在多方面。

本文此处仅就这些关联及印度古代宗教哲学中蕴含的积极文化价值谈几点看法。

一、哲学派别的宗教背景印度古代的哲学派别多数属于宗教哲学派别,非宗教的哲学派别也有,但为数甚少。

印度历史上影响较大的有所谓正统六派和异流三派。

所谓正统派与非正统派的划分标准是按一个派别对待吠陀(现存印度古代最早的宗教历史文献)的态度来确定的。

尊奉吠陀权威的派别被称为正统派,不尊奉的则被称为非正统派或异流。

正统六派哲学是吠檀多派、弥曼差派、数论派、瑜伽派、胜论派、正理派。

异流三派是顺世论、耆那教、佛教。

[1](P8)正统六派是属于婆罗门教系统中的哲学派别,它们都与宗教思想有着程度不同的关联,这在各派中都有具体表现。

吠檀多派是印度哲学中的主流派别,它提出的理论在印度思想史上影响巨大,一直到近现代仍然在印度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此派哲学理论有着典型的婆罗门教背景,它继承和发展了奥义书中的主要婆罗门教思想,认为“梵”或“阿特曼”是一切的根本,既是一般自然现象的根本因,也是众生生命现象中的主体。

梵在吠檀多派中常被赋予造物主的色彩,具有神的特性。

但它与一般的神又不同,因为虽然世间事物来源于梵,但梵与事物又无本质上的差别。

吠檀多派的主要思想家商羯罗等认为,事物与梵是不二的,梵作为神有一种幻力,这种幻力就是人的无明,它使人将事物看作是有别于梵的独立存在。

这就引起人去追求不实在的东西,使人陷入痛苦。

[2](P430~433)当人消除了无明,认识了事物在本质上是梵,不再进行无意义的追求时,也就得到了解脱。

吠檀多派的这种理论具有不同于一般有神论的特性。

梵这一概念在吠檀多派中常与阿特曼概念混用。

阿特曼作为宇宙或万有本体时被称为“大我”,作为生命现象主体时被称为“小我”。

有情的生命现象被认为是暂时的,但阿特曼则被认为是长存的。

古印度的宗教与哲学思想

古印度的宗教与哲学思想

古印度的宗教与哲学思想古印度是一个充满着丰富多元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国家。

它是世界上几个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许多宗教和哲学思想的发源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古印度的宗教信仰和哲学思想。

一、印度教印度教是古印度最重要的宗教之一,也是现代印度主要的宗教之一。

印度教起源于约2500年前,它有着复杂的信仰系统和一系列的仪式、节日。

印度教相信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神——布拉曼,同时也崇拜许多其他的神祗。

印度教强调个人的精神修行和解脱。

印度教的一大特点是轮回转世的理念,它相信人的灵魂会不断地转世,直到实现解脱为止。

印度教的另一个特点是种姓制度,人们被分为四个主要的社会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佛教佛教是古印度的另一大宗教,它是由释迦牟尼所创立的。

佛教以人类的痛苦为出发点,主张通过克服欲望来实现解脱。

佛教信仰中心是“四圣谛”和“八正道”。

佛教主张人们应该追求内心的平静和智慧,遵循慈悲和无私的原则来实现真正的幸福。

佛教对于世界的看法是无常和缘起的,它认为一切都是因果关系,而不是宗教命运。

佛教也强调务实和行动,提倡将佛法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三、耆那教耆那教是起源于古印度的另一个宗教。

它由先知马哈维拉所创立,教义强调非暴力、宽容和以慈悲为中心的生活方式。

耆那教主张人们应该遵守“五戒”,即不杀生、不偷、不说谎、不贪婪和不欲念。

它也强调要生活在正确的信念下,通过克制欲望来达到精神的纯洁和解脱。

四、吠陀哲学吠陀哲学是古印度最早的哲学传统之一,它主要基于吠陀和奥义书的教导。

吠陀哲学关注人类的存在和宇宙的本质。

它强调个体灵魂和至高无上的真理之间的联系。

吠陀哲学认为人类灵魂是永恒的,通过知识和修行可以达到解脱。

它讨论了人类对于自由意志、伦理学和道德原则,并探讨了有关宇宙的起源和结构的问题。

吠陀哲学的影响可以在印度其他哲学学派中找到。

结语古印度的宗教与哲学思想在世界文化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佛教、耆那教和吠陀哲学都是独特而复杂的宗教和思想体系,它们塑造了古印度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最新-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精品

最新-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精品

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陈义和问题的提出自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这个词语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由于恐怖活动的跨国性发展,反恐活动也从国内走向国际,体现出恐怖主义对一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重大影响。

就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恐怖主义的发展往往与宗教极端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宗教活动背离法律调整的结果;反之,法律的调整则是避免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保障。

在考察外国法律发展史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古代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世界范围的,这尤其体现在具有较长古代文明史的亚洲和欧洲。

印度教及古印度法印度教及古印度法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界定从时间上看,一般认为印度教产生于公元前20世纪,而古印度法则产生于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并存续至公元7世纪。

从空间上看,其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及尼泊尔的部分地区。

在古印度法和印度教的关系上,古印度法即上述时空条件下的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

在古代印度,宗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宗教规范及典籍发挥了社会生活规范的作用,法律也需要借助于这些宗教规范得以存在和表现。

具体而言,古印度法的渊源由三类规范构成其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其二,佛教类。

其三,其他渊源。

古印度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印度国王以宗教名义发布的诏令也是引渡法的重要渊源。

这些诏令之所以要以宗教的名义发布,是因为在古印度宗教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需要借助于宗教来获得权威并发挥其社会规范的作用。

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原始氏族开始解体,部落战争使整个半岛处于极度混乱状态。

穆罕默德公元570年至632年在批判地继承阿拉伯各部落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基督教的基础上创建了伊斯兰教,在阿拉伯统一国家建立以后,伊斯兰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其教义也随之变成了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与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

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

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

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

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

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

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

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宗教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宗教的关系

(1)法与宗教的联系。

法的起源与宗教有着移植性的关系,在价值上法与宗教有着相通的地⽅,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

(2)法与宗教的区别。

法与宗教在表现⽅式、调整对象等⽅⾯都不同。

我们要注意到,宗教有其特定的信仰、仪式、组织、规范体系,戒律使⼈们确⽴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进⽽通过⼈的内⼼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们的⾏为。

宗教的这种规范作⽤,使其与法有着内在的联系。

这可以分为⼏种情况: 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法与宗教⼀般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们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具,是互相配合,互相作⽤的。

这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在政教合⼀的国家⾥。

法和宗教的教义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渗透,融合在⼀起。

如巴⽐伦的《汉穆拉⽐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法律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

宗教教义本⾝也具有法的效⼒。

(2)在政教分离的国家⾥。

宗教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很⼤的影响,与法也有密切关系。

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这些宗教规范成为法律的补充⼿段。

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仍作为惯例受到遵⾏。

如将结婚的宗教仪式确认为法定的⽅式之⼀,等等。

还有的国家,在法的内容中渗透宗教原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先,宗教可以推动⽴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们守法的⾃觉性。

法对宗教的影响: 在政教合⼀的国家中,法对宗教起着重要的影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对宗教依法管理,法不⼲涉宗教信仰⾃由。

小议古代印度法(一)

小议古代印度法(一)

小议古代印度法(一)论文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宗教论文摘要: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一)与宗教密不可分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

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

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

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

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揭秘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

揭秘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

揭秘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古代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交织的国家,其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在当时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揭秘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宗教信仰,以展示这一古老文明的独特之处。

一、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是根植于印度教的社会等级体系,将社会分为四个主要的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陀和苏达拉。

这些种姓基于个人出生而被确定,一生下来就被分配到对应的种姓群体中,并且无法改变。

婆罗门种姓是印度最高的种姓,被视为祭司和智慧的象征。

他们负责宗教事务和传统教育,享有特权和社会地位。

刹帝利种姓是军事和统治阶层,担任国王、贵族和政府官员等重要职位。

他们被赋予权力和掌握国家资源的特权。

吠陀种姓主要从事商业和商贸活动。

他们是印度社会中的中产阶级,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苏达拉种姓是印度社会中最低的种姓,被认为是贱民和劳动阶层。

他们从事与清洁和低声札务相关的工作,如清洁工、司机和农民等。

这种种姓制度在古代印度社会中严格遵守,社会等级之间的联系非常有限。

每个种姓群体都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同种姓之间的互动和交流非常有限。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在古代印度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印度教和佛教都起源于这里。

印度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之一,信仰万神之神。

印度教中的神是多种多样的,每个神都有自己的特定目标和意义。

印度教徒相信轮回转世和因果报应的原则,他们相信通过积累善行和加强个人精神修养,可以在来世获得更好的生活。

佛教是由古印度的释迦牟尼所创建的宗教,起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印度教种姓制度和宇宙观的思想体系而兴起的。

佛教强调个人的修行和灵性追求,提倡通过摒弃贪欲和培养慈悲心来追求解脱和救渡众生。

除了印度教和佛教之外,古代印度还有其他一些宗教信仰,如耆那教和锡克教等。

无论是哪种宗教信仰,信仰者都会根据自己的宗教教义和实践信仰。

三、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宗教信仰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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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摘要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对神的信仰,是历史上早已经产生的十分普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

古印度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印度人对宗教的崇拜可以说的上是达到全民痴迷的状态。

因此,产生于古印度社会的古印度法也不可避免与宗教发生关系。

事实上,古印度法就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

统治者往往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国民的稳定统治和国家各方面的管理。

并且,宗教对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婆罗门教法《摩奴法典》佛教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前期。

公元前15世纪左右,随着雅利安人的入侵原始的土著居民便沦为了雅利安人的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被古印度人视为神灵所授,虔诚而又自觉地加以信奉。

这样一来,“吠陀”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古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法律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印度法的产生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最终原始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

从而对古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其二、解释和补充吠陀的经典-法经;其三、根据吠陀经典和原有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大影响和权威。

(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频繁,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

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

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年至公元前232年在位)统治时期把佛教变成了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

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雅利安人大多属于原始的游牧民族,他们的生活与我国游牧民族有许多相似之处。

文明的程度相对较低,人们对自然现象无法解释,他们便产生了对自然、对神灵的崇拜。

予以祭祀,从而形成了原始的宗教。

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高于一切,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是无可比拟的神圣和威严。

古代印度宗教众多,除最初的原始宗教吠陀教外,还有之后的婆罗门教、佛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等其他宗教,然而在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起到重要作用的宗教当推婆罗门教和佛教。

(一)婆罗门教婆罗门教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在吠陀教基础上演变而成,其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和“业力轮回”。

前者宣称整个宇宙间惟一真实的是“梵”(Brahman,本义为清净、离欲),个人或自我灵魂的本源也是梵,客观世界不过是幻觉。

因此,亲证“梵我一如”也成为婆罗门教徒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

后者是指众生目前的所作所为皆为来生果报的业力(Karma)。

人有欲望,必然会在思想和行为中表现出来,也就是所谓的“造业”。

如果造了“善业”,来生转生为高贵之人;如果造了“恶业”,来生则转生为低贱之人,甚至沦为牲畜。

(二)佛教佛教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左右,创始人悉达多,族姓乔达摩,佛教徒称其“释迦牟尼”。

佛教的基本教义为“四谛”、“十二因缘”。

“四谛”即苦、集、灭、道。

苦谛讲现实存在的种种痛苦现象;集谛讲造成种种痛苦现象的原因;灭谛讲佛教最后理想的无苦境界——涅槃;道谛讲实现佛教最后理想的手段和方法。

“四谛”即为:苦谛提出问题,集谛分析问题,灭谛解决问题,道谛提出具体措施。

“十二因缘”说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的存在都依赖于某种条件(缘),人生命的起源和过程也是如此。

佛教还主张“因果报应”、“六道轮回”和“三世”说。

一个人今生的行为符合佛教的“法”(佛教制定的行为规范),来世即可得到理想的转生;违背佛教的“法”,就要变成饿鬼、畜生,或堕入地狱。

三、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在几千年的世界古代史中,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代印度法就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如果非要在古代印度的法律与宗教间评选主次的话,最终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宗教占主体,法律是宗教的附属物,二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

(一)古印度法与宗教的紧密结合古印度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的表现之一是:法与宗教相互依存,相应渗透。

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宣传、贯彻,法律只有以宗教教义名义出现才能获得社会承认和普遍遵守、宗教典籍是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在古代印度,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婆罗门教。

最早记载婆罗门教教义的文献吠陀经,既是婆罗门教的宗教文献,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最初渊源。

在古代印度,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婆罗门教。

最早记载婆罗门教教义的文献吠陀经,既是婆罗门教的宗教文献,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最初渊源。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婆罗门教徒只是以承认自己绝对有权诵读吠陀经来证明吠陀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从而使吠陀经典的内容法律化,成为人们遵守的法律准则。

在古代印度法发展史上,能称为法律著作的是约在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300年间编纂的“法经”。

法经是为适应印度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各婆罗门学派对吠陀进行新的解释的基础上编纂的宗教典籍,是吠陀文献中经书之一,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

另外,法经将雅利安人古老的习俗系统化和“达摩”化了,所有背离社会传统规范和婆罗门教宗教规范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反“达摩”,违反了法。

法经的编纂及其完成,标志着古代印度法发展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典是古代印度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摩奴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是集各种宗教典籍的大成,是印度法制史上最重要、最有权威和最完备的法律典籍。

古印度法是以融宗教教义,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为一体为特征的,体现了政权与神权的一。

古印度法与宗教紧密结合的表现之二是:从法律内容上看,古代印度最古老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像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作,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等方面的论述。

纯法律的成份,仅占一小部分,而且比较贫乏和简单的。

就是后来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宗教为一体的,实际上所有法典均是上述三者的混合物。

还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古代印度法重要渊源的法经、法典,都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而后经国家政权确认其法律效力。

(二)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区别和独立性古印度法律与宗教的区别及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古印度法与宗教的产生有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根源。

众所周知,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历史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始终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古代印度的法律就是雅利安人在建立奴隶制国家时,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才制定和确立的法律规范。

宗教是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印度各种原始宗教,就是发端于原始氏族社会。

那时,雅利安人的原始宗教信仰是对自然神的祟拜,是一种以自然力为崇拜对象,以神话为表现形式的宗教当然,这时古印度的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属性,而是一种“自发宗教”。

只是到公元前1000年代前半期,随着阶级和雅利安人国家的形成,才出现了“人为的宗教”统洽阶级赋予传统的宗教以阶级的内容,对它进行继承、运用和改造,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的武器。

可见,法与宗教在产生过程中有着明显的不同,法律是古代印度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宗教则是原始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第二、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作用和特点不尽相同。

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是执行镇压职能的政治武器。

法律一经制定,社会规范一经上升或被认可为法,任何人就不得违背,它强迫整个社会必须普遍遵守。

在古代印度,作为统治阶级的婆罗门和刹帝利,就是利用法律这一政治武器,来维护他们的种姓特权,巩固他们的统治阶级地位。

而宗教则是他们精神奴役的工具,是麻醉、欺骗人民,使人民在思想上屈从于剥削制度的另一政治武器。

古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一婆罗门教,它所表现出的最严格、最保守,说明了它是极力维护不平等的种姓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利益,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和剥削广大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的精神武器。

总之,法律与宗教这两种不同的政治武器,对印度统治者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其统治的直接手段,宗教则是精神奴役的得心应手的绳索。

参考文献:[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王云霞.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J] .比较法研究, 2000,( 2)..[3] 王立民.古代东方的宗教与法律[J] .法学, 1994,( 5).[4] 高鸿钧.冲突与抉择:伊斯兰世界法律现代化[ J] .比较法研究,2001,( 4).[5] 汪太贤.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法治理念[ J] .现代法学, 2001,( 2).[6 ] 叶秋华.古代印度法的两大特征[ J]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 6).[7 ] 公丕祥.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马克思的理法律科学,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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