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章 古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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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概述时间:前1000年左右-4世纪左右地域:南亚次大陆的绝大部分区域民族:土著→达罗毗荼人;入侵者→雅利安人法的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代表性法典:《摩奴法典》1基本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土地国有或王有,社员占有使用土地债法:强调契约的真实意思、订约者资格、内容的合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的宗教色彩、顺婚、逆婚继承法:长子优先、应继份额因种姓而异刑法:独特的宗教犯罪及其惩罚;苦行赎罪、同罪异罚诉讼制度:没有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神裁色彩浓厚2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起源于雅利安人征服古代印度土著达罗毗荼过程的“瓦尔那”制。

时间:在约公元前11世纪成形四种姓:婆罗门→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刹帝利→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平民种姓,从事商业、农业首陀罗→奴隶种性,从事低贱职业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职业世袭、内婚制种姓与法律法律规定了不同种姓之间的不同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地位:古印度法核心3《摩奴法典》中的种姓制Ⅰ.31:他(梵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与首陀罗。

Ⅰ.88:这样,他给婆罗门规定了教授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为他人祭祀,以及布施与接受(施舍物)。

Ⅰ.89:他给刹帝利规定了保护人民,施与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节制现世享乐。

Ⅰ.90:吠舍则牧畜,祭祀,学习吠陀,商业以及高利贷业,农业。

Ⅰ.91:但是主宰给首陀罗指定了惟一的职务——温顺地为这些[再生的]种姓服务。

Ⅰ.93:婆罗门,由于从[梵天]身体的最高尚部分出生,由于最先出生且掌握[吠陀知识],因而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宰。

Ⅰ.96:一切生物中最优秀的是动物,在动物中最优秀的是有理性的,在有理性的之中最优秀的是人,在人之中最优秀的是婆罗门。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一是从制度形态来讲,当时的国家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一些特点。 – 第二是当时的奴隶制还不发达。 – 第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的。 – 第四表现在家庭制度方面,男女完全是不平等的。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印度法

印度法

• 《乔达摩法经》X
50.首陀罗[属于]第四瓦尔那,仅有一生。 51.他的[义务]是诚实、恭顺和正直。 59.为高等瓦尔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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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目录)
• • • • • • • • • • • •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
• 佛教
• • • • •
创始人释迦牟尼,释迦族王子,公元前6~前5世纪。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基本教义:四谛 四圣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苦谛,所谓八苦:一生苦、二老苦、三病苦、四死苦、 五所求不得苦、六怨憎会苦、七爱离别苦、八五受阴 苦。谛实是苦。 • 集谛,无明及爱,能为八苦,而作因本,谛是苦因。 • 灭谛,无明爱灭,绝于苦困,当知此灭,谛实是灭。 • 道谛,八正道:一正见、二正念、三正思惟、四正业、 五正精进、六正语、七正命、八正定。谛是圣道。若 人精勤,观此八法,速离生死,到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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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育王诏令
• 第十三道诏令
• 阿育王从来没有自称过‚印度之王‛,而只称自 己为‚摩揭陀王‛,并把其广大的领土称作‚征服 之地‛。 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 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 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 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 [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 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 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 返回 忍的和严重的[罪行]。

第二章 两河流域、古埃及和古印度

第二章    两河流域、古埃及和古印度

二、天文历法
一方面因为农业生产的需要,美索不达米亚人需 要掌握季节、安排农事, 另一方面也由于他们特有的 占星传统,使他们在确定历法、观测天象等方面 取得 了显著的成绩,比较其他几个文明古国,美索不达米 亚人的天文学可谓 比较发达。 估计早在公元前 3000 年,苏美尔人就已有了历 法,从苏美尔语泥版中的 农用历书可知,此地区至迟 在公元前 1700 年以前已有了较为完善的历法,从 已 发现的泥板记录上还可了解到:公元前 1100 年时亚 述人采用了约前 19 世 纪至前 16 世纪古巴比伦历的 12 个月的月名。
三、数学
1.计算方法和数学用表 从一个包括 44 块泥版的数学文书中,我们可知道早在公元前 2000 年 左 右,美索不达米亚人已掌握了加、减、乘、除的计算方法,特别是他们 发明 的乘法,比起古埃及人的“倍乘迭加法”,则显得进步得多,他们是 利用乘 法表进行运算,其乘法表记录的是某个数,从 1 乘起,分别乘到 60 的全部答 案,运算时可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表格中寻找答案,如果无法直 接查出答案, 则分解开来再进行运算,如 54×27,则是先求出 54×20, 再求 54×7,最后 将两个结果相加,只要所求算式中的数目能在表中查到, 通过查表和适当的 加法运算则不难得出所算的结果。当然比起九九表,这 种表还显得落后,不 像九九表那样,具有普遍性和便于诵读的特点,但它 毕竟使乘法变得较为简 捷。
早在公元前 4000 年时,此地区的人们就已发明了犁,并利用牛和驴 来拖犁,也正是由于这种犁耕的发明,使其农业较早地由新石器时代的小 块田耕 作,过渡到大规模的田地耕作。其他的农具有锄和镢等,在古巴比 伦时期这 些工具的头部,大部分是采用青铜制成的,最为重要的是这时期 巴比伦人发 明了一种新式农具——即带有播种器的耧,它由两头犍牛曳引, 一人扶犁, 一人牵牛,一人在旁向谷斗放种子,一边耕地,一边播种,是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一、种姓制度(一)现代印度: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1.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2008年06月07日07:09 新华网常言道:“一碰种姓,印度就乱”。

近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低种姓部落的暴乱,造成4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

5月24日,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再次要求当地政府将自己纳入“特殊种姓部落”。

拉贾斯坦邦政府则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

瞿折罗族人誓死争取的,不是抗议受到的歧视,而是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级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往高处走,甘往低处流”的怪现状?2.废除种姓制度·曼达尔报告·保留法·种姓战争*为了废除种姓歧视,当年圣雄甘地曾主张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

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主席。

曼达尔委员会在1980年向政府提交曼达尔报告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为落后种姓保留27%的席位。

后曼达尔报告一直被搁置)。

此消息一宣布,德里大学(印度最著名学府之一)和比哈尔邦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

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群起呼应,掀起反保留法浪潮,最后导致骚乱爆发。

骚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

这个被媒体评价为种姓战争,这个也直接导致了总理维.普.辛格政府被迫辞职。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律藏》记载了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定下的 寺院规条,更多地涉及了教徒的生活准则, 法律的性质更为明显。
《经藏》主要记录了释迦牟尼的一些言行
《论藏》是佛教各教派学者的论说集
(三)其他渊源
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古印度 各王国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王的法令大 都以宗教名义颁发,因此也是古印度法这一 宗教法的渊源。
《梵书》是关于吠陀的注释,例如吠陀的唱 法,吟颂吠陀的正确动作等。还广征博引远 古的神话和传说,追溯祭祀礼仪的起源。
《森林书》记载了婆罗门在森林幽静的地方 研究吠陀的秘诀。
《奥义书》是关于宗教伦理道德的典籍,具 有高度的哲理性。
婆罗门教最核心、最基本的教义几乎被《奥 义书》全部包罗进去。例如它系统阐述了梵 天是世界的最高实在、灵魂可以轮回转世、 人今生的行为决定了他来世的生活条件等观 点,这些全部是婆罗门教立教的理论基础。
《布里哈斯帕提法典》和《迦旃延那法典》 更多地反映了古印度社会由古代向中世纪过 渡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
(二)佛教类
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 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 佛教经典的种类较单一,主要是《律藏》、 《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
“藏”有装物的篮子之意,佛经称为“三 藏”,意在告诉世人这是三部满载佛教知识 的著述。
吠 舍-----平民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

四个等级之间互不往来,各自恪守特定的生活
习惯,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仿佛四个独
立的人种,故被称为四大种姓。
贱人——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排除于种姓之外)
四个种姓的形成对古印度社会制度的变化特 别是宗教性质的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贵族 们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特权地位,借助人们迷 信、崇拜宗教的心理极力把宗教纳入为自己 的利益服务的轨道。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古代印度和希伯来法律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古代印度和希伯来法律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①众生平等和修道理论 众生平等和 ②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a.苦谛 表象): 苦谛( ):生 别离、 a.苦谛(表象):生、老、病、死、爱、恨、别离、 求诸不得 b.集谛 原因):惑业——欲和爱 集谛( ):惑业 b.集谛(原因):惑业 欲和爱 c.灭谛 目标):超脱不当欲望, 灭谛( ):超脱不当欲望 c.灭谛(目标):超脱不当欲望,达至涅槃 d.道谛 方法论): 道谛( ):身 意均要求“ d.道谛(方法论):身、口、意均要求“正”
BC324马其顿东征 BC324马其顿东征——旃陀罗笈多 马其顿东征 旃陀罗笈多 ——BC272-BC232阿育王 BC272BC272 BC232阿育王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2.财产关系 2.财产关系 国王是大地的主人
二、《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 (一)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
高度集权且经济繁荣的孔雀王朝 ——阿育王时期(BC3) 阿育王时期( 阿育王时期 BC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BC1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BC2_AD2 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4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婆罗门教的 》《法经》《法论 b.佛教的 三藏》 佛教的《 经藏》《律藏》《论藏》 》《律藏》《论藏 b.佛教的《三藏》:《经藏》《律藏》《论藏》 c.顺势派 顺势派: c.顺势派:平等 d.耆那教派 耆那教派: d.耆那教派:五戒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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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
四、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典》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 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 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用于婆 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 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 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 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 吠舍、首陀罗中各娶一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 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五、继承法
(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 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 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 面的内容。
六、刑法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 教有直接关系 ,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 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 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 则必须加重处罚。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 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 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 规定。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 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 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 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 进去。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 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 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 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 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 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 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 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 而首陀罗则为5%。 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 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 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 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
第 2章
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 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 年—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 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 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 陀》和《阿达婆吠陀》。 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 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它主张“吠陀天启”、 “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业力轮 回”。其很快发展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 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 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 和“法典” 两大类。
第二节 古代印度 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 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 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 早期种姓制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和达萨。大 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 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制初步形成。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 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 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 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数为奴隶。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借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 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像《达亚巴加》和《米塔克沙 拉》这样一批重要的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 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摩奴法 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 后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权威法典为 基础的。 (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 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 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 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 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七、诉讼制度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 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 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 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主 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宣 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 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16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 北印度,建立了孔雀王朝。定佛教为国教,广 为宣扬佛法。 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 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 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 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由于该教只是吸收了佛 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精华对婆罗门教进行的改 造,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 续,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的许 多内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代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 陀。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 过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 相当大的权威性。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由三部分 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 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 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 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5、国王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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