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2民法分论-答案--20春考试--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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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1、答: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并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物权的效力主要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案: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二、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018年12月西南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版本02)大作业答案

2018年12月西南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版本02)大作业答案
无意思联系的多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实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法律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谈谈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请回答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并各举一例说明。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物权是绝对权;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第三,物权以物为客体;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5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4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甲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抵押,请根据《物权法》内容,回答我国可抵押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XXX的课程考试试题卷B共有按份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

乙认为如果水管破裂会使房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拒绝移走,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单项选择题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说法是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是在登记时。

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甲的渔船与船桨。

在甲、乙、丙共同修建的楼房中,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与乙约定租赁乙的房屋居住20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6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

对此,丙可以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

1.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先通过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只有在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XXX承担保证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此段。

3.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详细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预告登记是为了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5.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而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6.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西南大学21年6月[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资料

西南大学21年6月[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资料
C、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承包地
D、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2.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为( )。
A、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
B、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
C、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
D、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时
3. 下列两种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民法典》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答: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5.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收益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收益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四、1.答:专有部分的范围:(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比如业主购买房屋后的套内部分。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属于物权的客体?A. 土地B. 空气C. 阳光D. 社会关系答案:A解析: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林木、车辆等有形财产。

空气和阳光虽然对人类生活至关重要,但它们不属于物权的客体,因为它们是不可占有的自然资源。

社会关系则属于人际关系的范畴,与物权无关。

2. 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必须书面形式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并非必须书面形式。

3. 以下哪项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 侵权行为B. 损害结果C. 因果关系D.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并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影响责任大小和责任形式的因素。

4.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未达法定婚龄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 双方自愿离婚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双方自愿离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5. 以下哪项不是遗嘱的形式?A. 自书遗嘱B. 录音遗嘱C. 口头遗嘱D. 公证遗嘱答案:C解析: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

口头遗嘱并非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不属于遗嘱的形式。

6. 以下哪项不是继承开始的时间?A.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B. 被继承人失踪的时间C. 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时间D. 被继承人遗嘱生效的时间答案:D解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或者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时间。

【西南●最新版】[0322]《民法分论》下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西南●最新版】[0322]《民法分论》下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0322]《民法分论》第三次作业[判断题]质押只针对动产,抵押只针对不动产。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机动车抵押权的设立,如未经登记,则抵押权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某甲趁某乙熟睡,将某乙的头发剪掉,甲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经查该取暖器是B厂生产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只能起诉A商场赔偿400元,不能要求B厂赔偿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取暖器漏电是由于A商场保管不善造成,甲可起诉A商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保证属于债的保全。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

甲在交付时,将配套的牵引绳一并交付给了乙。

乙发现母牛在甲处已经受孕,在质权存续期间,生下小牛,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母牛、小牛、及牵引绳。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只要损害的造成有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人都不用承担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单选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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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济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三、请谈谈您对债的不履行各种形态的理解。
答: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
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也叫“债务违反”。
简要的说明:
(一)债务不履行以债务有效为前提
五、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邻权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不因不动产的流转而消灭。
地役权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不成立或无效的,当事人间没有债权、债务,无所谓债务不履行。因此,认识债务不履行问题,首先要判断债务是否有效。
()债务不履行是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
债务不履行分为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全部不履行是根本没有履行债务,部分不履行是指虽有履行,但给付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有不符合债的内容的情形。比如以少充多、给付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等。
(三)债务不履行包括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债务不履行
债是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各种债的上位概念,债务不履行包含各种债所发生的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1)给付不能;(2)给付拒绝;(3)不完全给付;(4)给付迟延。
债务不履行仅指债务人未依债的内容为给付。而债不履行,是指债权未实现、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它是个大概念,包括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第三人导致不履行、因不可抗力不履行等。
五、请谈谈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解,并回答《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一、某小区为使业主出行更方便,与相邻封闭培训基地签订合同,书面约定,小区业主有权凭业主卡从培训基地内部道路穿行,业主比以前从小区步行到主干道路的时间节约了近20分钟,为此,小区每年支付基地人民币5000元。小区业主对此合同设立的到底是相邻权还是地役权,争论颇大。请明确回答小区与基地签订合同设定的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此权利应如何设立,并比较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是当不动产物权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时,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设立地役权时方可使用,可见地役权的限制是单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有数条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绕路要经过甲家土地时,需要获得甲的同意,支付对价才可。
四、有偿无偿、存续期间不同
二、某小区业主大会上,有业主对小区内哪些范围属于法定共有部分产生疑问,请根据《物权法》,谈谈您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法定共有部分的理解。
三、请谈谈您对债的不履行各种形态的理解。
四、2018年12月5日,王红向张立借款20万元,2019年12月到期后,王红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但想起刘芳向自己借款30万元未予归还,遂到律所咨询律师,是否可由刘芳向张立还款20万元。请结合此案例,谈谈您对债务承担的理解。
答:是地役权
一、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而延伸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地进行公示,一旦拥有所有权,自然地拥有相邻关系。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有其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扩张,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当然地就被设定了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可见这种限制是双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只有一条路可走出村外时,甲乙必须给彼此提供便利。
相邻关系中,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如果相邻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再受到该不动产上相邻关系的制约。
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同时,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
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学期:2020年春季
课程名称【编号】: 民法分论【0322】 A卷
考试类别:大作业 满分:100 分
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一、某小区为使业主出行更方便,与相邻封闭培训基地签订合同,书面约定,小区业主有权凭业主卡从培训基地内部道路穿行,业主比以前从小区步行到主干道路的时间节约了近20分钟,为此,小区每年支付基地人民币5000元。小区业主对此合同设立的到底是相邻权还是地役权,争论颇大。请明确回答小区与基地签订合同设定的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此权利应如何设立,并比较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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