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规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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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隐私的重要部分,也涉及到社会治理的效率和秩序的维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行政法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个人信息权,指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和被保护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传输等环节的权益。

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信息公平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此外,各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加强个人信息权的管理和保护。

四、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负责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径仍得不到有效打击和惩处。

再次,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

最后,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尚不完善。

六、完善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与不足,本文提出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应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 强化执法力度。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报告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信息安全姓名:……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全球信息化的发展,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趋深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

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面对这一严峻势态,为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作,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采取一些安全措施;还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安全手段,因此,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及宣传信息安全伦理道德规、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及广大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等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信息技术;信息安全;计算机犯罪;法律法规1、前言 (1)2、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1)2.1 计算机网络犯罪定义 (1)2.2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2)2.3 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种类 (3)2.3.1 网络犯罪的构成 (3)2.3.2 网络犯罪种类 (5)2.4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6)3、国外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7)3.1 国现状 (7)3.2 国外现状 (8)4、案例分析 (8)4.1 案例导入 (8)4.2 详细分析 (9)4、国外相关领域研究启示 (11)5、结束语及致 (15)6、参考文献 (16)1、前言1利用现代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已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

在计算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计算机犯罪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上万亿美元,年损失几百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90万美元。

原联邦德国每年损失95亿美元。

英国为25亿美元,且每40秒钟就发生一起计算机诈骗案。

亚洲地区的计算机犯罪问题也很严重,如日本、新加坡等。

《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隐私的体现,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行政法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权在行政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还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

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三、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执法力度、公民的法治意识等。

四、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力度不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公民法治意识不强:一些公民对个人信息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

五、加强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公民了解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信息技术与法律领域深度融合教研论文

信息技术与法律领域深度融合教研论文

信息技术与法律领域深度融合教研论文引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律领域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信息技术与法律领域的深度融合,分析其对社会、经济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本文将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着手,探讨这些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和挑战,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

互联网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法律领域带来了许多新的应用和挑战。

首先,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获取和分享的方式,对法律实践提供了便利。

然而,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信息的准确性和隐私保护等问题也引发了法律的关注和调整。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在线争议解决成为可能。

网络纠纷调解和在线仲裁等新模式的出现,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机遇和问题。

如何确保在线仲裁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大数据分析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兴起为法律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借助大数据分析,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背景、预测判决趋势和提供法律建议。

同时,大数据分析也能够帮助法律机构提升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然而,大数据分析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在使用大数据分析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数据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如何解释和应用也是一个挑战。

数据分析只是提供了客观的信息,如何将其与法律原则和实践结合起来,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深入思考和研究。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与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法律领域带来了许多新的应用和挑战。

自动化合同生成、智能法律咨询和司法机器人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工具。

然而,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智能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需要得到保证。

人工智能系统的错误判断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要进行充分的测试和验证。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对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前景产生影响。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深入研究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隐私权,还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分析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设定了基本规范,为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严重。

2. 挑战分析(1)技术挑战: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更加复杂,对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律挑战:现有法律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导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临诸多法律难题。

(3)社会挑战: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信任和信息安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三、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范。

(2)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2. 加强技术保障(1)推广使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技术手段,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

(2)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3. 提升公众意识(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信息法结课论文

信息法结课论文

结课论文信息政策与法规学生姓名吴磊学生学号08580112专业班级08信息管理1班管理工程系2011年10月9日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价值取向的影响林鑫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300384摘要信息政策与法规和信息资源配置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 信息政策与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

本文分析了信息政策法规价值取向在信息资源有效配置中的重要性,探讨了信息政策法规在信息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资源配置;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 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

信息资源为信息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 需要信息资源的配置。

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可配置性,但是, 对于信息资源总体来说有一部分是无条件配置的, 如: 自然信息资源; 另一部分是有条件配置的,如: 社会信息资源。

信息政策法规是调整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

在社会成员共享信息资源的过程中, 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 这些矛盾必须由信息政策法规来调整。

同时, 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也产生了各种影响, 以下从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的讨论及其影响。

1信息政策法规在信息资源有效配置中的重要性信息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单靠市场调节是很难达到目的,必须依靠市场和信息政策法规的引导、控制以及在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效应”,如信息生态问题、信息侵权问题、信息垄断问题等。

即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干预来规制信息秩序。

信息资源配置的特殊性、信息资源配置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和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导向、管理和协调作用决定了信息政策法规在信息资源配置中介入的必要性。

在信息政策法规活动过程中,不同价值主体的需要、利益、活动等动态性地交织在一起,价值主体面对信息政策总是要做出各种各样的价值选择,不同内容和类型的价值选择之间相互博弈,通过价值组合和价值对抗等活动,最终构成不同的价值选择模式或价值取向。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重庆工程学院题目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学生姓名曲晓晓学号149100302 专业网络工程时间2017年5月5日目录一、摘要 (2)二、引言 (2)三、信息安全的脆弱性 (2)3.1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TCP/IP是通用的协议 (2)3。

2网络攻击的普遍性 (3)3.3管理的困难性是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3)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3)五、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化与法制化 (3)5。

1我国网络威胁采取的主要对策 (3)5.2我国采取国际化标准的原则与规定 (3)5。

2.1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 (3)5。

2。

2 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六、如何逐步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4)6。

1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 (4)6.2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的原因 (4)七、结论 (4)八、参考文献: (4)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一、摘要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基础和先导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信息产业的安全保障已迫在眉睫,面对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信息产业随之崛起,不仅带来了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增添了法律法规的压力,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来确保信息产业安全快速发展便成为当前相当棘手的问题。

关键字: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病毒防治信息系统安全安全法规网络犯罪安全保护互联网络二、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本身的脆弱性和复杂性也日益呈现出来。

信息安全事件和问题不断暴露,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国纷纷研制和颁布信息安全相关标准与法律法规,我国也会对信息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建设相当重视,已经建成一套基本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和法律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信息公平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通过行政法手段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法律基础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享有利益的权利。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存储、传输等环节的权益。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预防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滥用等风险。

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政策,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负责处理个人信息权益纠纷,为个人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此外,行政法还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性。

四、个人信息权行政法保护的措施(一)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基础。

(二)加强行政监管力度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管,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和滥用。

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举报。

(三)提供行政救济途径当个人认为其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

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处理个人申请,为个人提供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

信息政策与法规结课论文

结课大作业信息政策与法规学生姓名学生学号专业班级09信息管理1班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年10月22日浅谈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的实现价值及任务XXX(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300384)摘要:信息网络安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面对市场主体追逐高额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势,传统私法显得无力与无奈。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需要采用公法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字: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法价值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1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的现状1.1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现状综述互联网的经济浪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先进生产力,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巨大源泉。

我国目前面临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双重任务,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新的历史机遇,同时我国还面临工业化的艰巨任务。

对此,国家适时调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决定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并将其提高到事关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战略高度。

但是,信息化在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我国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2.1市场主体资质许可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作为市场主体,总是期望简化其进入市场的手续,减低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标准。

但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主管部门以资质许可作为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安全风险的手段,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惯例和成功经验。

但是,对这点市场主体却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市场主体为了追逐高额经济效益,在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方面不同步,忽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造成有害数据泛滥成灾。

现在,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已经发展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种公害,是各国法律打击和防范的重点。

我国 1997 年《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都对整理、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最终五篇)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摘要:当前盗用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正在逐步增加,如何在信息时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时代;刑法;保护1前言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基础的个人资料和数据,涉及公民个体活动和个人利益,当前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的特点,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体系的有效认定和规范,导致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维权上呈现出意识薄弱和行为不规范的特点。

2015年为了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法律层面保护,最高法院推出了《刑法第九修正案》,其中将公民个人信息正式列为法律保护对象,并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容和要件,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刑法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基础。

2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2.1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我国刑法第九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生活事实等能够识别和确定公民个体的所有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够与公民行为、人格权密切相关,既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相关,也与社会公共活动紧密联系,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维持社会安定祥和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从法律属性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既属于个体的隐私权,也属于个人的人格权,还属于公民的所有权,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单独或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在法律上要给与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的保护。

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物权上的客体地位,同时也要看到公民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财产功能,因此要在刑法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也才能加速公民个人信息各种法律属性的实现和体现。

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实践的困境3.1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法律体系只能怪对“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明晰的定义,导致在法律体系的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制约,进而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概念的确定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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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大作业信息政策与法规学生姓名学生学号专业班级09信息管理1班经济与管理学院2012年10月22日浅谈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的实现价值及任务XXX(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300384)摘要:信息网络安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面对市场主体追逐高额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势,传统私法显得无力与无奈。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需要采用公法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字: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法价值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1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的现状1.1 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现状综述互联网的经济浪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先进生产力,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巨大源泉。

我国目前面临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双重任务,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新的历史机遇,同时我国还面临工业化的艰巨任务。

对此,国家适时调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决定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并将其提高到事关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战略高度。

但是,信息化在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我国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2.1市场主体资质许可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作为市场主体,总是期望简化其进入市场的手续,减低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标准。

但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主管部门以资质许可作为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安全风险的手段,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惯例和成功经验。

但是,对这点市场主体却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市场主体为了追逐高额经济效益,在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建设方面不同步,忽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造成有害数据泛滥成灾。

现在,计算机病毒和其他破坏性程序已经发展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种公害,是各国法律打击和防范的重点。

我国 1997 年《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都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责任。

然而,现在这种公害没能得到有效的扼制,“病情”没有得到根本治理,无法否认这与信息网络使用者的重视程度有关。

2.2软件加密失控,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像计算机病毒公害一样,软件盗版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解的法学问题。

法律在遭遇打击盗版的“尴尬”之后,允许软件版权人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防范盗版,并允许对政府管理部门有所保留。

但是,一旦这些加密技术被恐怖分子所掌握,社会公共利益将必然面临严重威胁。

1999 年10 月 7 日,国务院颁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如何协调商用密码“专控”与允许软件加密防范盗版之间的关系上尚缺乏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

2.3信息网络黑客猖獗,也与有些市场主体追逐个体利益有关。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们对黑客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单位公开邀请黑客,对其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并对侵入者予以相应的奖励。

表面上允许黑客攻击是为了显示其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而实际上是为了达到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

第二,对研究信息网络入侵活动缺乏控制,信息网络安全服务领域成为人们追逐利益的平台。

国家对安全专用产品实行销售许可证管理,自然地对信息网络入侵分析、监控产品也实行销售许可证管理。

但入侵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无序,入侵技术会随着开发人员的流动而失去控制,这就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并非想否定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在信息网络时代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兼容性,国际关系变化的动态轨迹也印证了这点。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是主要的,不可避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在调节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方面,应当对个体利益做出必要的限制3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的实现价值与其他技术发展一样,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应用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信息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必须有一个“发展”的认识。

简而言之,安全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

在这方面,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科学的发展观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思路。

3.1可持续发展理论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应当在信息网络发展的一切环节积极地去预防安全风险,这是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

预防安全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从宏观管理层面,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重要领域信息网络的监督管理方面,同时重视对一般应用单位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多年来,公安机关强化对信息网络运行单位、检测机构、安全专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信息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不论是一般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机构都应当在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人员岗位设置等方面积极实施“安全保护等级工程”,明确职责,以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治理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害”要广泛参与、综合治理。

广泛参与实际上是要求任何社会成员都作信息网络安全的卫士,不作制作、传播有害数据的“帮凶”。

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是,预防安全风险应当采用技术、管理、法律、道德等手段,重视多种手段的合力效果。

3.2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含有控制安全事件,尽力减少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之义。

控制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就成为了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的核心内容。

从安全保障的实际出发,应急响应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运营单位。

政府应急响应机构的职责重在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单位应急机构职责,规定应急准备的内容,监督落实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安全事件单位做好必要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保障,向信息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可以是公司制的企业单位,它主要接受政府应急机构的委托开展有偿应急服务。

可以肯定,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将是我国应急响应的主要力量。

信息网络运行机构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单位安全保护策略,制订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3网络安全空间违法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打击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强调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安全风险的同时,更关心对信息网络安全空间违法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打击。

打击不力意味着放纵违法犯罪分子,并导致预防和控制的效果难以奏效,可见预防、控制和打击之间关系密切。

但打击也要得当,它要求我们认真总结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针对信息网络的空间特点,从新审视和完善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总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应当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的发展观思想,以预防、控制安全风险与打击信息网络空间违法犯罪以及形形色色的恐怖活动为特征、以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为核心、以实施安全保护等级工程为基本内容、以调动社会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力量为监管策略,保障我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4实现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任务我们不应当回避信息安全问题对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并且应认识到这是任何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共同现象。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运用积极手段,包括法制手段克服这一消极影响,激励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4.1信息安全法应当在信息发展的一切环节积极地去预防安全风险。

这是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

预防安全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从管理主体层面,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重要领域网络的监督管理方面,同时重视对一般应用单位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互联网空间的监管要注意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构建高效快速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政府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引导、示范作用。

(2)从市场主体层面,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运营单位,不论是一般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机构都应当在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人员岗位设置等方面积极实施信息安全等级工程,明确职责,保障信息安全。

(3)从社会层面,治理网络空间的公害要倡导广泛参与、综合治理。

广泛参与实际上是要求任何社会成员都作信息安全的卫士,不作制作、传播有害数据的帮凶。

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是,预防安全风险应当采用技术、管理、法律、道德等手段,重视多种手段的合力效果。

4.2控制安全事件,尽力减少安全实践所造成的损失的精神。

控制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当成为信息安全法的核心内容。

从安全保障的实际出发,应急响应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和网络运营单位。

政府应急响应机构的职责重在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单位应急机构职责,规定应急准备的内容,监督落实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安全事件单位做好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保障,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可以为公司制的企业单位,它主要接受政府应急机构的委托开展有偿应急服务。

可以肯定,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将是我国应急响应的主要力量。

网络运行机构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单位安全保护策略,制订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4.3关心对网络安全空间违法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打击。

在强调预防、控制信息安全风险的同时,要更关心对网络安全空间违法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打击。

打击不力意味着放纵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和控制的效果则难以奏效。

预防、控制和打击之间关系密切。

当然要打击得当,要求我们认真总结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针对网络空间特点,从新审视、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1]马民虎,贺小娜.关于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05,(8):6-10.[2]马民虎.信息安全法研究[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11.[3]巨乃岐,邢润川.试论信息安全与信息时代的国家安全观[J].天中学刊,2005,(2):5-8.[4]马民虎,李江鸿.论我国信息安全法的本位价值、影响及任务[J].河北法学, 2006(5): 76-79.[5]赵林,李著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现状与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3,(10):3.[6]郭炎华.网络信息与信息安全探析[J].情报杂志,2001(4):44-45.[7] 麦永浩,袁翔珠.信息安全法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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