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2、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3、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4、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活动。

四、专护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人,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4、做好老人大小便护理。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无碎屑。

7、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确保各项治疗护理措施的落实。

12、细心观察并掌握老人饮食、起居及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情况。

13、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4、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5、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6、对患病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17、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活动。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与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 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 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她人帮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她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与表达意愿);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 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 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 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2、三级护理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 1.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附件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通用基础标准标 准 化 导 则服务提供标准 术语与缩略语符 号 与 标 志 分 类 评 估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其 它 支撑保障标准 医 疗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健 康 管 理 安 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其 它 生 活 照 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商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化建筑、设施设备与用品环境、安全与卫生 师 资 培 训 与 考 评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家 庭 照 护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其 它 人 才 分 类 标 准 信 息 资 源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运 维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建 筑 场 所 老 年 用 品 其 它 服 务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保 护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其 它 服 务 风 险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卫 生 防 疫 信 息 安 全 其 它 2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需求,将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合成养老服务体系目录。 分布领域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计划号) 标准 级别 标准 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状态 通用基础标准1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行标推荐管理已发布2养老机构分类与编码20120699-T-314国标推荐管理制定中3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MZ2016-T-041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4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MZ2016-T-04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5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2017-T-01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6养老服务基本术语MZ2017-T-013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7养老机构服务风险评估通则MZ2017-T-016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 3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各类全日制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59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 MZ/T 064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94 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MZ/T 095 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MZ/T 059及MZ/T 06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服务人员要求 4.1.1人员配置 4.1.1.1拥有养老床位 100 张及以上的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部/科等部门,并配备部门负责人 1 名。4.1.1.2每 100 名入住机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应至少配备老年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老 年社工”)1 名,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社工服务。 4.1.2专业资质 应至少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a)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b)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4.1.3价值伦理 4.1.3.1认同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坚持接纳和尊重、个别化和不批判、保密和自决、平等待人和注重 参与、个人潜能提升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1.3.2自觉遵守社会工作伦理,明确社会工作服务意识,树立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 4.1.4相关知识 4.1.4.1掌握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1.4.2掌握与老年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专业方法。 4.1.4.3了解社会学、心理学、老年学及医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1.5继续教育 应按照相关文件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服务能力。 4.2服务场所要求 4.2.1社会工作部/科 4.2.1.1应有固定且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4.2.1.2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和宣传栏。 4.2.1.3应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和职责。 4.2.1.4应有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 4.2.2个案工作室 4.2.2.1机构内应设有个案工作室。 4.2.2.2个案工作室面积宜在 10m2-20m2 并配备舒适的座椅、沙发和茶几,环境相对私密,避免被干扰和打断; 4.2.2.3室内布置应温馨,色彩以暖色调为主,保持干净整洁,光线明亮。 4.2.3小组活动室 4.2.3.1机构内应设有小组活动室,亦可整合其他活动室的使用功能。 4.2.3.2小组活动室面积宜在 30m2-40m2,并配备座椅、桌子、储物柜、黑板及多媒体设备。 4.2.3.3活动室地面应防滑、防水,墙壁边角应做钝化处理。 4.2.3.4选择稳固不易倾倒的座椅及不易碰碎的物品,确保活动空间足够老年人通过,避免绊倒或碰撞。 5服务内容 5.1入院服务 5.1.1资料收集 通过查阅文献档案、观察、会谈、咨询等方式收集老年人的相关资料。 5.1.2需求评估 5.1.2.1与老年人建立专业互信关系。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

目录 1 总论 (1) 2 编制标准的依据 (2) 3 养老机构基础通用标准 (3) 3.1 养老机构服务对象 (3) 3.2 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3) 3.3 养老机构定义、命名及性质 (3) 3.4 养老机构服务通用基础标准 (4) 3.5 养老机构服务评估标准 (11) 4 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14) 4.1 通用生活设施标准 (14) 4.2 特殊设施(基础设施)标准 (15) 4.3 建筑物利用规范 (16) 4.4养老机构定员定额标准 (17) 4.5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类别及标准 (18)

1 总论 标准化是现代社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条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水平,依据国家颁布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2013—2017年)》中的“养老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重点项目中的: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机构设备设施要求,以及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的护理、康复规范,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重点项目,结合我市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设施设备、人员结构以及社会需求和社会经济承受力等综合因素编制《××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 —1 —

2 编制标准的依据 2.1 法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省民政厅、商务厅、质监局、老龄办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4〕11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泸市府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2参考国内11个省市各自制订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及《全国爱心护理工程(院)标准》,结合××市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15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 2.3遵循老年人生命规律“三步曲”(健康养老、康复养老、临终关怀)而编制。 —2 —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ICS B DB321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 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3.2.1 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卫生照料、日常起居照料、助餐、助浴等。 3.2.2 康复护理服务 由专业医护人员采用专门的康复及护理理论、技能和措施,使老年病、伤、残者的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预防继发残疾的发生。 3.2.3 健康教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专业健康咨询服务。 3.2.4 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跟踪计划,提供健康评估、健康督导等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doc

谢谢您的观赏 ICS A DBXXXX 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 DB XXXX/T —XXXX 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 Standard operating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 2 4.1 养老机构资质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2 4.3 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2 4.4 设施设备与环境管理要求3 5 服务操作内容和要求3 5.1 咨询服务 3 5.2 出入院服务4 5.3 生活照料服务 4 5.4 膳食服务 6 5.5 清洁卫生服务 7 5.6 洗涤服务 8 5.7 医疗护理服务 8 5.8 康复保健服务 9 5.9 文化娱乐服务 9 5.10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9 5.11 安宁服务10 5.12 教育服务10 5.13 委托服务10 5.14 投诉处理服务11 6 评价与改进11 6.1 评价方式 11 6.2 评价内容 11 6.3 服务改进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本标准起草人:xxx。

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服务操作内容和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全日制养老机构的服务操作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操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合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4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GB/T 35796-2017和GB/T 37276-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GB/T 29353-2012 定义3.1] 3.2 生活照料服务 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GB/T 35796-2017 定义3.1] 3.3 医疗护理服务 medical nursing service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的活动。 [GB/T 35796-2017 定义3.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ICS B DB321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泉、叶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 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4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3.2膳食服务catering services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的活动。 3.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psychological support services 通过语言沟通、情绪疏导等手段,排解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压力,身心健康的活动。 3.4教育服务education services

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求,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教育、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解答、中介等服务内容的活动。 3.5生活照料服务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s 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 3.6老年护理服务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通过护理干预,对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assistant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的活动。 3.8医疗服务medical care services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活动。 3.9康复保健服务rehabilitation health services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3.10委托服务trustee services 受老年人及家属办理托付事项的活动。 3.11安宁服务hospice services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护理、生活照料、社会工作、心理慰藉、伦理支持、后事处理及对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动。 4.基本要求 4.1机构资质 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内设医疗机构时,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 4.2管理要求 4.2.1养老机构应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 篇一: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和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他人帮助 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他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和表达意愿);或 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 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 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 2005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安徽省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ICS 01.120 A 00 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11/T 303-2014 代替 DB11/T 303-2005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 , 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16 - 06 - 15 发布2016 - 07 - 15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录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4 体系的构成 (1) 5 编制要求 (2) 6 文件汇编 (3) 7 评价 (4) 8 改进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303-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本标准依 据《GB/T 24421-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 由安徽省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安徽省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安徽省第一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年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目录 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服务内容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ICS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实施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老年公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润娥、康红丽、卫敏、侯国栋、武旭泽、闫晓丽、杜文杰、王恒发、刘秀荣、秦兰兰、董晓婷、崔京京。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人员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15565.2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养老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GB/T5O340的相关要求。 4.4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噪音应符合GB3096的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 养老服务的需求。 4.5服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6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要求、结构、编写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GB/T 24421(所有部分)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3.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体系内的标准应着重考虑安全、环境和卫生方面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和员工权益,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1.2体系内的标准应贯彻本机构确定的各项服务方针、目标。 3.1.3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充分考虑服务对象和社会的需求,结合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的需要制定。 3.1.4体系结构应在GB/T 24421系列标准基础上结合养老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扩充和变化。 3.1.5养老机构应按照GB/T 1.1的要求编写企业标准。 3.1.6养老机构已建立的其他管理系统的全部或部分文件应纳入本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2 标准体系建设要求 3.2.1 标准体系表要求 3.2.1.1 养老机构标准体系表可采用层次结构,养老机构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符合GB/T 13016和GB/T 13017的要求。 3.2.1.2 标准体系结构图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3.2.1.3c标准明细表应符合如下要求: a)体系文件编号方法示例: Q/(养老机构标准代号) XXX(养老机构代号) XX(基础、保障、提供、岗位标准类别代号) XXX(子系统号).XX(顺序号) — XXXX(年代号) b)对于编入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 以按本标准上一款规定和标准号的形式进行双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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