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购买集资房的法律纠纷防范

购买集资房的法律纠纷防范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购买集资房的法律纠纷防范(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0.12.15)案例速递:宁夏某集团公司为员工解决住房问题,自行购地建房,作为对本部门职工的一种福利。

但是,该集团公司的单位职工在楼房未盖成前就已将集资房指标和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但是,没想到由于该集资房的土地因土地、房屋等证件长期不能办理,致使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购房人便起诉要求退款。

律师建议:购买此类房屋要注意,只有产权明晰的集资房方可上市出售和购买。

根据1999年实施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因此,判断集资房能否买卖的最直接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就是看该集资房是否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同时,集资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有些时候,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

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

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97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

这对买受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买受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另外,在集资房买卖前还需注意以下问题:(1)集资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或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出让或是划拨取得。

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2)出让方是否享有完全产权,若是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须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全产权住房后方可交易;(3)集资房是否属于共有,出让是否征得了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4)集资房是否设置了抵押,转让是否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资产购买协议下的财产转移与风险承担

资产购买协议下的财产转移与风险承担

资产购买协议下的财产转移与风险承担在资产交易领域,资产购买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财产转移与风险承担是这种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资产购买协议下的财产转移与风险承担进行详细探讨。

1. 财产转移在资产购买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了资产的交易对象、数量、价格等基本条款,并就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资产购买协议的生效即意味着买卖双方达成了资产转移的共识,财产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财产转移的方式可以根据资产本身的性质和买卖双方的约定而异。

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移转:在资产购买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资产的所有权由卖方向买方转移。

在完成所有权移转后,买方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该资产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使用权移转:除了所有权移转外,资产购买协议还可以约定使用权的转移。

在此情况下,买方获得了该资产的使用权,但卖方仍保留所有权。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特殊的资产交易场景,如租赁权转让。

(3)股权转让:若资产为企业的股权,资产购买协议通常会规定该股权的转让方式。

买方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并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财产的转移在资产购买协议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买方来说,确保资产的合法转移是保障其权益的基础;对于卖方来说,及时将财产转移给买方也是避免风险的重要手段。

2. 风险承担在资产购买协议中,风险承担是卖方和买方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

尽管资产转移后,买方成为了资产的所有者,但相关风险可能并未完全解除。

因此,在购买资产之前,对风险的认识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的设定变得尤为重要。

(1)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是资产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卖方可能对资产的真实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报,这给买方造成了信息风险。

为了分担这种风险,可以约定卖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证,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集资房房屋买卖合同

集资房房屋买卖合同

集资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单位集资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在单位集资的住房转让给乙方,单位名称:房产地址:面积㎡。

二、房屋售价: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1、单位集资的款项由乙方支付,财务票据由乙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乙方支付甲方补偿款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乙方以本人的名义办理交纳集资款、按揭、物业等手续。

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甲方务必向乙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六、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见证人:电话:
日期时间。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doc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doc

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

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集资房是一种由政府、单位以及职工个人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一般都是提供给单位职工居住的。

购买集资房也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那么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为你做详细分析。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

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

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

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集资房买卖相关问题解答

集资房买卖相关问题解答

集资房如何买卖?问:单位的集资房,我想卖出去。

但是听说要5年才行,真的吗?集资房如何买卖啊?律师解答: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如何买卖?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

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

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没有购房合同的集资房能买吗?集资房是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

由于现阶段关于集资房建设的一些具体细则还没出台,集资房由谁开发,土地如何获得等等,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的区域。

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

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在房产证形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在产证“产别”中注明为集资建房。

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

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集资房也同样如此。

买卖双方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的交易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这个时候购买对购房者来说存在风险,建议您谨慎权衡后再决定。

我国集资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认定实证分析

我国集资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认定实证分析

资 房买 卖合 同纠 纷典 型 案 例 的分 析 , 审视 我 国集 资
房 买卖 合 同法律 效力 认 定 的现状 及 其 认 定 的依 据 ,
务高低 、 业绩 大小 以及 家庭 人 口多少 等 诸 多 因 素确 定分 房标准 。单位 集 资 建 房存 在 以下情 形 : 一是 单 位 以其 所持 有 的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出资 , 另 外再 筹 集
在 处理 集资房 买 卖合 同效力 纠纷 时认 定 买卖合 同有 效和 无效 的情 形 时常发 生 , 更有 甚者 , 有 的法 院将 集 资房
买卖 纠纷排 除在 法院 的受案 范 围之 外 , 这些 不统一 的做 法造 成 了极 大 的 负面影 响 。为鼓 励 交 易和 维 护 交 易
稳定, 应 重视 对合 同效 力的保 护 , 不轻 易确认合 同无效 。
我 国集资房买 卖合 同法律 效 力 认 定实证 分析
刘 远 山
( 海 南大 学 法 学院 ,海 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要: 集资房 是在 我 国由计 划经 济向 市场经 济转轨 过 程 中过 渡性 政 策下 的产 物 。 目前我 国规制 集 资
房 买卖 的法律 法规 滞后 , 关 于集资房 买卖合 同效力 的认 定在 理论 上 和 实践 中存在 不 同的认 识 和做 法 。 法院

剖 析 和总结 目前 我 国法 院及 司法 人员在 集资 房买卖 合 同效 力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统 一 我 国集 资 房 买 卖 合 同效 力 的认定 及合 同风 险 的防范提 出一些 合 理
化 建议 。

部分 资金 , 同时 向本 单 位 职工 集 资 。在 这 种情 形

集资房认购权转让协议(范本)6篇

集资房认购权转让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集资房的认购权,现甲方同意将其认购权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所拥有的集资房的认购权转让给乙方。

集资房的具体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保证对转让的集资房认购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并有权进行处分。

(2)协助乙方办理集资房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3)在乙方支付完转让价款后,及时完成集资房认购权的转让。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2)承担集资房后续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税费等。

(3)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集资房。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未能按约定完成集资房认购权的转让,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背景介绍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不少人无力购买房屋,或是希望以更低的价格得到更大的房屋,于是集资房成为一种较为流行的购房方式。

集资房指的是由多个人合资购买的房产,一般由开发商或中介代为管理,待完工后分配给各个投资人。

然而,由于集资房的性质较为特殊,其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争议,下面将以某集资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为例加以分析。

案例分析在某市,甲公司作为开发商,推出了几个集资房项目,其中一项项目的买卖合同因为一系列问题被判定无效。

具体情况如下: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首先,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在集资房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在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充分告知合同签订方关于土地权属、项目风险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甲公司还存在与签订合同方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为。

在集资项目的筹资过程中,甲公司存在从集资方处收取关系及使用关系等情况,这些别有用心的行为使甲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公正、公平地对待签订方,暴露出其按其意愿、独断专行的不良商业方式,造成对合同签订方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中,甲公司所提供的买卖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几个与法律无关的附加条件,如:买方必须为该项房产拥有一定的认购份数、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进行装修及出租、必须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

此外,买卖合同中还存在一些对签订方不当的限制条款。

例如,买方必须签订一定时期的委托服务合同、必须交纳额外的服务费用、不得转让等。

这些条款不仅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合法保障,而且与实际情况相抵触,致使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与土地属性不符在该集资房项目中,甲公司所提供的房产是建在普通土地上的,但是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却隐瞒了土地所属的实际性质,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实际上,该土地是非农业用途用地,并且该土地所在的区域已经有了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是甲公司却隐瞒了土地实际情况,致使一些买家在购买房产之后发现无法申请房贷、无法办理备案等情况,因为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与购房所需的条件不符。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6篇

集资房安居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6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拥有的集资房安居房屋(以下简称“本合同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房屋基本情况本合同房屋位于[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产权明晰,无任何产权纠纷。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交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1)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期限]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元。

(2)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尾款人民币[尾款金额]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产权过户1. 甲方在收到购房款后[交付期限]内将本合同房屋交付给乙方。

2.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过户期限]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买卖双方保证1.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房屋拥有完全的产权,无任何产权纠纷。

2. 乙方保证具有购买本合同房屋的法律能力和诚信意愿。

3. 甲乙双方均保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收到购房款后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则视为违约,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违约金金额]元。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则视为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3.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视为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若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集资购房合同效力认定书

一、集资购房合同的基本概念集资购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以职工集资方式建设的房屋,职工通过支付集资款购买房屋并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集资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集资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集资购房合同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1. 当事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1)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2)集资建房单位同意转让;(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2.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集资购房合同,如符合以下条件,则认定为有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5)合同内容符合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

五、集资购房合同效力认定后的法律后果1. 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 合同无效: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六、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1. 单位内部规定不得买卖集资房,若签订购房合同,则合同效力待定,需依据单位内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2. 若集资房买卖合同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集资购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综合考虑当事人资格、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若涉及集资购房合同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
现下,由于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加之很多集资房享有者为牟利等
诸多因素而出让集资房,使得市场上集资房交易异常火爆。

由此产生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亦不断增多。

集资房能否买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此系列问题存在极大分歧和争议。

究竟该如何看待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现本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地产案件的心得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
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经济适
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

同时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知,集资房是为了保障和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兴
建的,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它首先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
为前提条件。

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都采取了补贴性的优惠措施,其具
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故目前全国各地对集资房的转让是严格限制或持否定态度的。

相关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等法律规定。

此外,单位和职工签订的集资房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也是不少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那么上述规定是否就意味着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无效?对此,本律师持否定态度。

本律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集资房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

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由此可见,虽然很多国务院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虽然对集资房等经济适用房作了限制转让的规定,但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这些都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这些部门法规的规定都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纵观诸多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的判决基本是依据《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的规定或《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再引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 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认定集资
房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但本律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

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所以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引用这些规定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即便单位和职工签订的集资房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但同样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因为合同的约束力是具有相对性的,不约束第三方。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完善与否都不影响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集资房虽然没有房地产权证,但这并不影响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关于“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可见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最后,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从众多集资房转让纠纷的案例来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之后出卖人之所以要违约都是因为如今的房价高涨想从中获取利益所为。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争议以及不同判决的出现,但本律师相信,这样的分歧只是暂时的,实践及理论必将趋于统一。

在此需提醒的是,即便认可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购买集资房就不存在任何风险。

本律师提醒购买集资房的买方,购买前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建议购买前先前往卖方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卖方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等。

最后,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本律师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1、分期付款方式。

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
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

要求转
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3、违约责任。

特别约定
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说明一点,如果集资方最终把集资房卖给第三方,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要求集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已经办理了过户,则只能主张
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案例:
案例一:李娟利等与张波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告(上诉人):赵峰会。

原告(上诉人):李娟利。

系赵峰会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张波。

原告赵峰会、李娟利诉称:1998年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房时,李娟利用家庭共同财产三万元缴纳了房款,在未征得其丈夫赵峰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波签订《购房协议》,将未建成的房屋转让于张波,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又未征得家属财产共有人同意。

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要求张波立即腾房。

被告张波答辩称:李娟利与其所签订《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其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赵峰会称其不知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