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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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

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余蜀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

《行政强制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全文共7章71条。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

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立法的12年历程,就是要努力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求平衡。

下面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

1、强制性;

2、单向性;

3、从属性;

4、非处分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

1、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它是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的暂时性行为,且有时间限制。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而作出。

(二)行政强制执行

1、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

——看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

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但不适用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

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具体有三个要求:

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适当原则:

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

(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

(4)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四)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五)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申请国家赔偿权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等。

(2)特点:

——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戒严实施机关。

——预防和保障性。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等。

(2)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工具、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形式: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

结存款和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规定后不得扩大的内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规定设定行政

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6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作如下归类: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划拨存款、

汇款 其他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执行罚 代履行

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

拍卖或依法 处理查扣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对已查扣的财物依法拍卖。

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可归类如下:

五、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强制执行权

代履行 单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对已查扣财物依法拍卖

《行政处罚法》规定 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不得委托实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实施。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依法拍卖已查扣的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具体包括以下10个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

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实施程序流程图:

2、紧急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紧急实施程序流程图:

3、限制人身自由程序

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4、查封、扣押程序及相关规定

查封、扣押除履行前述一般程序外,还应执行下列程序及相关规定: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中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查扣理由、依据和期限;查扣财物的名称、数量;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查扣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2)查扣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扣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其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查扣期限内。

一旦超出上述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除此以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④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部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不能把相对人仅有的住房、基本的家具等生活必需品都查封或扣押了。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三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查封、扣押程序流程图:

5、冻结程序及相关规定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冻结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7)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途径、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8)冻结的期限也是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

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冻结程序流程图: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1、一般程序

(1)催告: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取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

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强制执行:可以“协议执行”——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强拆要公告——即对违法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不得“夜袭”、“偷袭”——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胁迫——即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6)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

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7)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纠正: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流程图: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程序

①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但应告知当事人标准,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前述关于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

(2)划拨存款、汇款的执行程序

①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②金融机构接到划拨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强制法多选

行政强制法多选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行政强制法》(覆盖面宽,重点突出,与行政执法实务联系密切,体现知识更新要求,直观,新知识法规制度在试题中有所反映。)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考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小题分,共分) 1.关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 根据《宪法》,制定《行政强制法》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A行政强制程序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行为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强制措施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B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行为

C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D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4.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包括()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ABCD。《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5.以下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强制戒毒 B拘役 C强制隔离 D行政拘留 答案:AC。拘役为刑罚的种类,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行政强制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答案:正确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答案: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答案:正确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答案:正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答案:错误 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正确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答案:正确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1、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答案:错误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1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答案:错误 15、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6、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0、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答案:错误 2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法重点笔记

第七章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a.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c.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节查封、扣押 (一)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三)加处罚款数额不得翻番 (四)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讲座 信春鹰 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因为国家管理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 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资本主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政府一般管理中的强制权极其有限。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二十世纪,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德国1953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

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强制执行的全部程序。 行政强制的理论是同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相联系的。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不得不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是因为,法律的价值是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来实现的,而规则自身不会自动实施,它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在任何社会里,总有一部分公民或者组织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不遵守法律或者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特别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运用强制手段解决冲突就成为政府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2.行政强制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 同民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全不同,行政强制具有单方性。虽然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参与行政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依法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张世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 同志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以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呢? 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需要 我体会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当中的实际需要。再一个就是说行政强制当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国家以前是搞计划经济,现在是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应当说我们还有一个努力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在管理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在管理相应的事务当中,都有一种感觉,感觉面对着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在行政管理当中缺少一些必要的手段,比如说对一些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在计划体制下应当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单位的人,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单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行政管理权可以延伸到各个单位,通过单位再进行一些规范,进行一些管理。(从单位人→自由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说每一个人的这个单位的管理的属性在逐步的在放松,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了。行政机关在管理这种各个分散的市场的主体,我们有些不大适应。在整个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家逐步提出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诸多的手段进行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也有一些人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迫切需要有一些手段,来应付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种手段其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行政强制的一些手段,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贯彻实施的,来体现国家意志,而这个强制力是什么呢,具体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强制。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各个方面的事务,它迫切需要一些手段,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就是说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当中、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试题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1个正确答案;共30题,每题1分) 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D )。 A、甲市公路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派出1名执法人员实施。 B、乙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市航道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市地方海事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B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 B、 24 C、 48 D、 72 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A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3 B、 5 C、 7 D、 10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送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C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C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5 B、 7 C、 10 D、 30 9、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0、以下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B ) A、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B扣押C冻结D 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B二C 三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 7 C、 10 D、 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 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 规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 A行为 B设定 C实施 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 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总体评价 1、历经5次审议,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软”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设现代法治政府。 3、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一、具体解析 1、概念解释(图表一) 1、卫生行政部门对患“非典型性”肺炎的患者采取强制收治,对疑似患者的强制医学留观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行为属于?A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检查 2、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是?CD A.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

B.某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C.某工商局检查某音像店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盗版光盘 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罚款200元 2、基本原则(图表二) SHAPE \* MERGEFORMAT ①

3、县国税局接到举报,某私营企业涉嫌抽逃资金、拒绝交税,为了开展调查,税务机关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财务办公场所,取走其会计办公电脑和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过深入调查,该企业果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国税局作出补交税款10万元,罚款5万的处罚,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上强制划拨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和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冻结、查封和强制划拨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如果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C.即使该企业起诉,县国税局也有权直接强制执行 D.县国税局也可以在企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的180天之内申请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4、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4、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四)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讲课稿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课堂练习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题号:Qhx002744] A、对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题号:Qhx002745]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题号:Qhx002737] B、错 题目解析: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而不一定都是要约邀请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题号:Qhx002743]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题号:Qhx002740]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单选题: 1、甲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方式骗得乙银行的信任,订立了贷款100万元的合同。后甲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仅还乙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此贷款合同应认定为( )。 [题号:Qhx002756] 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 [题号:Qhx002751]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题目解析: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甲、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开始分批交货,乙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 [题号:Qhx002747] B、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题号:Qhx002755] C、20% D、25%

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适用案例解读

《银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风险防范案例解读》培训课纲【课程背景】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信人及担保人道德风险高企,千方百计拖延还款或摆脱担保责任,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授课时长】 一天 【课程收益】 张绪才老师多年来从事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研究,通过办案实践及与金融、司法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调研交流,开发出本课程,对信贷业务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举一反三、融汇贯通,让业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避免业务风险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授课对象】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绪才老师系资深专业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培训针对性、实操性强。 2、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不讲术语讲白话,理论案例化、案例故事化、事故情节化、情节实战化;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逻辑严密,构思巧妙,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讲课风格生动风趣,寓教于乐;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学员听得懂、愿意听;综合运用文字、图片、影音、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现场理解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摆脱了纯讲理论的刻板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之“道” 一、讨论思考:贷款到期不还怎么办?——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新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B2011年7月1日C2012年1月1日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 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 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 (1999年5月25日、26日) (梁慧星教授:) 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我先介绍怎么讲。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

2020年《行政强制法》题库及答案

2020年《行政强制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4题) 1 (B)。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C)。 A扣押财物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冻结存款、汇款 3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A)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5 (D)。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 (B)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36小时 D 48小时 7B)承担。 A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 B行政机关 C当事人 D行政执法人员 8 利,确有理由的,(C)。 A代履行 B继续执行 C中止执行 D终结执行 9 种说法是正确的?(C) A双方不得约定对行政决定进行分期履行 B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处以的罚款 C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D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开始进行强制执行

10C)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 10 B 15 C 30 D 60 11B)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受委托的代履行组织 D代履行人 12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C)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13 机关向(C)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4C)。 2011年7月1日 2011年10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2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 1ABD) A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行政强制法培训笔记 按:干部室根据3月27日和28日在工人文化宫听课情况整理了刘博老师的培训重点,按照《行政强制法要义问答》的顺序进行了摘录。由于时间有限,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欢迎热心同志校订补充,并返发给我们。我们将把更精确的版本再次发给大家。另外,特别提示大家注意对《行政强制法》法条的掌握,最基本的东西都在法条上。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第一章: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一)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主要问题:(1)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2)具体形式繁多,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3)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缺乏程序性规定,随意性较大,合法权益造成侵害;(5)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五)起草《行政强制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 (六)《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1、行政权与公民权和谐共存;2 、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3、中央地方共享强制权设定;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同等保护;5 、不枉不过保证公正与效率并重; (七)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省级人大分别享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八)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行政强制法》中的重要制度: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2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 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 5 、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 (十)《行政强制法》采用“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 (十一)《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1、《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更多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2 、《行政强制法》共有28处“不得”的禁止性规定;3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谨的程序。4 、《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要求 (十二)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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