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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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品质量,维护国防利益,促进军事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军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检测、保障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军品质量管理遵循全面质量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军,依法管理,加强管理,持续改进,确保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军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军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文件第五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是质量管理的组织、制度、程序等方面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职责、组织结构、权限责任、内审、管理评审等文件。

(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包括设计、研制、生产、检测、保障、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三)质量管理记录文件:包括记录表、检验报告、工艺文件、质保单、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文件。

第六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应当按照一定的层级、程序和格式进行编写、审批、发放和废止。

第七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应该是科学的、严谨的,符合实际情况,易于实施和理解。

第八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批准、发布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期限要求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定期进行修订,确保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条军品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是指导部门、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十一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控制,推动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负责军品质量管理的实施和运行,组织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负责按照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担负起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人员要具备合格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勇于负责,善于协调,努力提高水平,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科工技[2011]394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技[201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军贸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事关军贸事业的稳步发展。

近年来,军贸市场不断拓展,出口规模不断跃升,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军贸出口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创造效益、质量赢得市场的理念,将军贸产品视同国内采购的武器装备产品一样,高度重视,严格管理,精心实施,确保质量。

要以贯彻落实《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为契机,认真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军工集团公司要结合自身军贸出口运作的特点,建立起承制单位、军贸公司等各方职责明晰的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所属单位承担的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承担军贸出口任务的承制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的质量责任。

军贸公司要对与外方签订的军品出口合同质量负责,对与承制单位签订的合同履约过程实施监督。

(四)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本地区承担军贸出口任务的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军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制造行为,保障军工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检验、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指委托军队单位生产的军用装备、器材、材料和相关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规范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检验管理第七条检验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对军工产品进行全面检验。

第八条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记录,对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检验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条运输单位应遵守相关运输规定,确保军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对产品的运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军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保障产品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完善的产品档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助生产单位改进产品质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军事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由军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管理,科工委颁布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军工产品是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支撑,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军事安全和国家利益。

为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军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构建的具体方法。

一、背景和意义军工产品作为军事装备和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战场胜败的关键。

在现代战争中,军事优势不仅仅取决于数量和规模,更取决于军工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因此,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军工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复杂性较高,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只有建立科学系统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控制军工产品的质量风险,提高其整体性能。

其次,军工产品的使用环境复杂多变,包括极端气候、高强度振动、腐蚀性介质等。

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军工产品在各种极端环境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最后,军工产品一旦出现故障或事故,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战机损失等。

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风险点,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二、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原则为了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度需要立足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结合军事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2.全面性原则:制度应该涵盖军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研发、制造、测试、维修等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评估方法。

3.严格性原则:制度需要设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和指标,加强实施监督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4.持续性原则:制度应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可以根据技术进步和产品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具体方法针对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构建,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法: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适应军工产品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军事装备的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采购、使用以及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法履行监测、检测、评价、控制和改进等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军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军事装备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过程管理、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持续改进等要素。

第七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军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控制要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合理的控制点和管理措施,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卡,确保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军工产品应当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军工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改进第十四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改进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与技术创新密切结合,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是军工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军工产品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对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把质量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要素,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确定质量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清楚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责任,确保企业中每个人都有清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建立质量控制规程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适应性强、可跟踪的质量控制规程,注重标准的执行。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建立完善的检验、测试、评估、验证等质量保证机制,把产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测与质量追踪工作作为重要环节。

二、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军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应该具体化、清晰明确,以确保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一)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同以及交流,确保质量控制和产品性能。

(二)质量检验和验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验证工作至关重要,要求检验员严格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才能放行生产。

(三)质量投诉的处理对于质量投诉问题,企业应该及时处理、追踪、及时反馈,注重客户关系维护。

(四)产品改进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不断与市场接轨,及时意识到质量改进产品的必要性,积极引导生产技术优化,改进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

三、监督和审查的重要性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和审查体系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控制和削弱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

主要内容包括:(一)周期性督查和抽样检验企业应当通过大规模抽样、检验、比较,科学分析大量的检验数据,及时发现与排除不合格品,维护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提高国防实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组织、质量管理岗位、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五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质量检验第六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产品外观、尺寸、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第七章不合格品处理第七条对于不合格的军工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修复、返工、报废等。

第八章质量记录第八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记录。

第九章质量改进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进、管理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军工产品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十二章处罚与赔偿第十二条对违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四章附件第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第十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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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三)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五)监督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六)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并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对于不符合质量法规、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的,应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明确的纠正和改进要求;(三)跟踪纠正措施的落实,验证改进效果;(四)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隐患时,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中介组织和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分析、鉴定、评价等工作;(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取得相应资格;(三)能够为政府实施质量监督和供需双方开展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第十一条对承制单位贯彻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培训情况;(二)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在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和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三)对违章现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二条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和质量管理活动;(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质量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三)质量组织职能设置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依法接受质量监督,并为有效实施质量监督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条件,对质量监督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型号研制生产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研制生产过程执行相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二)型号质量保证组织系统、可靠性工作系统的设置和工作情况;(三)研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活动情况和效果;(四)检测、鉴定、评价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技术法规、规章、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情况;(五)产品的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对型号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和结论的正确性;(二)重大质量问题分析结论和归零情况;(三)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四)纠正和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在型号研制程序的重要节点或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可组织评审或质量审查。

第五章配套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七条配套产品质量监督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和供需合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订购单位的质量监督,并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根据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单位名录或认证合格的配套产品目录,编制本单位军工配套产品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并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内选择和采购军工配套产品。

确需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外采购的,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考核,并按照型号研制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与承制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军用标准。

无相关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企业军用标准的,可采用满足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

采购合同应包括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及验收准则等。

必要时,应有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对配套产品实施定点管理,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对关键、重要配套产品可以实施驻厂监制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型配套产品的研制,应当按照研制任务书和有关研制程序要求,严格控制技术状态,并经过充分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配套产品使用的关键、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技术状态发生更改时,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必须事先征得订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配套产品研制工艺应当符合技术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禁用的、质量不稳定的工艺,经过定型或鉴定的产品工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检验、计量器具在合格有效期内;(三)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产品质量稳定,有合格的供应单位;(四)工作环境符合有关规定;(五)生产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六)产品应经检验、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测试和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按合同和标准要求对配套产品进行入厂复验,装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使用。

第二十五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交付的产品在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生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研制生产工作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包括:(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六)大型船舶倾覆、沉没,船体及重要系统严重毁坏;(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八)其他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报告。

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产品的类别、型号及研制单位;(三)事故现象及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产品损坏程度;(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一)在控制事故事态的发展、实施人员救护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二)封存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与设施;(三)编制证人名册;(四)保存残骸应急移动的原始记录;(五)收集易失的物证。

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或国防科工委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与所调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二)对事故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三)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与事故相关的情况;(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四)参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试验工作,可提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补充分析、试验要求;(五)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透露事故信息;(六)保守被调查对象的秘密;(七)不得透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个人观点。

第三十二条国防科工委应组织与所审查事故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成立事故审查组,其主要任务是:(一)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和调查报告,必要时核实调查过程;(二)对事故调查结论做出评价;(三)提交事故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和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事故分析和相关试验,提供调查和审查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源和后勤保障等。

第七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军工产品质量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研制生产过程管理不善或质量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暂停责任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

质量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或两次受到警告处罚的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撤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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