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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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盐湖生态环境的建议

保护盐湖生态环境的建议

保护盐湖生态环境的建议保护盐湖生态环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以下是我对保护盐湖生态环境的建议:1. 加强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盐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盐湖的水质、气候、地质、植被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盐湖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限制人类活动制定严格的保护规定,限制盐湖周边的人类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对盐湖生态环境的破坏。

禁止非法捕捞、乱倒垃圾、非法开采矿产等行为,保护盐湖的自然生态。

3. 加强环境教育开展盐湖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盐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活动等方式,普及盐湖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盐湖、参与保护工作。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盐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盐湖的保护范围、禁止性行为和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推动科研创新加强盐湖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

加强对盐湖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研究,深入了解盐湖的生态特征和演化规律,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6. 促进生态旅游将盐湖打造成生态旅游景区,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将盐湖的自然风光与旅游业相结合,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体验盐湖的独特魅力。

同时,要加强旅游管理,避免过度开发对盐湖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7. 重视生态修复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盐湖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

采用植被恢复、湿地修复等方法,修复盐湖周边的植被和水质,重建湿地生态系统,提升盐湖的生态质量。

8.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盐湖周边的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科学分配,减少对盐湖水资源的过度开采,确保盐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9.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盐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共同研究盐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和方法。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年月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青海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的几点建议

青海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的几点建议

工业技术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661 盐湖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工作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我国青海省柴达木盆地具有非常丰富的矿产资源,现已勘查到多达33个含有丰富矿产资源的盐湖,经过四十多年的勘查地质工作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多年开发工作,不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我国目前对青海盐湖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勘查地质工作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力经济发展,全国普遍进行大型工程的施工和建筑,一方面造成了我国面临资源开发量较大,进而引发资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导致的资源浪费情况,致使固定的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的不必要浪费。

地质勘查工作的不细致和缺漏,致使对盐湖矿产资源的勘查情况不深入,得到的勘查数据不能为实际开发施工提高有效、真实的数据。

主要有:由于近些年对钾矿资源的勘查工作加强了补充勘查流程和措施,使得工作效率以及产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目前勘查工作探明的钾矿资源中,超过70%的钾矿资源(已探明的)是低类别的资源;对矿源的勘查以及抽卤试验的技术水平较低,不能为实际开放施工提供详细数据参考,影响施工的作业进度,如在大柴旦盐湖的硼矿开发中,由于没有对矿源进行选冶工艺的试验,致使开发工作在完成地表丰富矿源的开发后被迫停工;另外,在马海、昆特依、大浪滩等较大的盐湖矿床,由于在勘查中没有采取较大规模的抽卤试验,致使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不详,无法进行开发工作;最后,在盐湖矿产的开发工作中,由于勘查工作的不足,致使没有探明伴生矿物资源的存在以及储量,进而导致抽卤后将富含的矿产资源液体直接排除,使资源的盲目浪费。

这是我国青海地区盐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存在的一主要问题。

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

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

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青海盐湖是中国四大盐湖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盐湖。

它位于青海省西北部,面积约4,500平方公里,盐资源丰富,尤其是钾盐资源。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青海盐湖钾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青海盐湖钾盐资源概况青海盐湖是一个典型的氯化物型钾镁卤水体系。

其中钾含量较高,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钾储量之一。

据估计,青海盐湖地区储量达到了1.3亿吨左右。

二、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 开采方式目前,青海盐湖地区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浅层卤水井开采方式。

这种方式存在着采收率低、环境污染等问题。

2. 开采企业目前,在青海省内外已有多家企业参与了对青海盐湖钾镁资源的开发利用。

其中比较知名的企业有:中国化工集团、青海盐湖工业公司、青海盐湖实业等。

3. 开采量据统计,2019年青海盐湖地区钾盐产量达到了约116万吨。

其中,中国化工集团是青海盐湖地区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其在青海的钾肥产能已达到了120万吨/年。

三、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前景1. 需求增长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青海盐湖钾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国内外市场对于高品质、低污染的钾肥需求量持续增长。

2. 技术创新为了提高采收率、降低环境污染等问题,采用新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已有一些企业开始尝试使用深层卤水井开采方式,并在提高采收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3. 产业升级未来,随着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将迎来一个全面升级和转型。

除了传统的化肥生产外,还可以开发其他钾盐产品,如钾镁肥、钾硫肥等,以及用于新能源领域的锂电池等产品。

四、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1. 环境污染传统的浅层卤水井开采方式存在着环境污染的问题。

企业需要加强环保意识,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

2. 资源利用率低目前青海盐湖地区的钾盐资源利用率较低,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青海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展前景

青海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展前景

湖矿产资源,素有 " 盐的世界 " 之
溴, 碘, 铷等共伴生元素 .在相当多 发, 湿度等因素则显得异常重要, 柴 称.主要的钾镁盐矿床分布在盆地 � � � � 的盐湖卤水中钾 , 镁, 锂, 硼, 溴等 达木盆地年降水 2 0 50 /,蒸发 中, 西部; 硼矿床和锂 矿床分布在 � � � 均达到单独开 采或综合 利用的品 量3 000 /, 自然条件良好. 但开 盆地中部;锶 矿床分布在 盆地西 位要求和技术经济指标 .个别盐湖 发环境亟待改善, 除沿青藏等铁路 部; 湖盐矿床则遍布柴达木盆地. 钾的 含量 在卤水 中可 高达 3 %以 二是查明资源储量大:钾盐 , � � 上,硼在每升卤水中可高达 2 4 , 镁盐 , 芒硝 , 锂矿和锶 矿等 5 种矿 � � 锂均达到 1 左右, 铷为 4 0 6 0 � 产居全国第 1 位, 钾盐占全国现有 ,溴达到 2 00 6 00 � 1. 由此可 储量的 9 5 % . ; 湖盐 , 硼矿和溴居全 沿线的一些湖区外, 大都远离铁路 线,有些资 源丰富的湖 区如大浪 滩, 一里坪 , 西台吉 乃尔湖区等则 交通十分不便, 供水 , 能源, 通讯等
2 约3 . 18 万 ,占 盆地 总面 积的 2 6 . 5 % ,其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盐
湖的 卤 水 经日 晒 后 , B 2O
3
高 度富
的 9 5% 以 上,但远不能 与欧美相 比, 如俄罗斯与加拿大钾盐储量超 过3 00 多亿吨 (K 2O ) . 因此, 需要在 柴达木盆地 继续开展以 钾为主的 盐类矿产勘查, 寻找出更多可供开 发的钾盐基地 . 六是自然条件良好,开发环境 亟待改善:盐湖资源开发在获得加 工所需的矿物原料手段上,大多是 利用自然能, 走天然相分离的路线 . 因此,湖区的自然条件如降水 , 蒸

青海省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青海省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前言青海省的盐湖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以柴达木盆地为中心的盐湖资源富集区素有聚宝盆之称。

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已成为青海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以钾盐为主的盐类产品在国内享有盛誉。

依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调整结构创特色、改革开放促发展、依靠科技创效益”的经济发展战略,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及青海省的发展基础,“十五”到2015年期间,青海省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顺应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作好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项工作。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立足现有基础,依托现有城镇和企业,充分发挥现有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作用,结合资源和市场优势,对经济效益好的钾盐资源加大开发力度,综合开发锂、硼、锶等优势资源。

对这些资源的开发要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有竞争力的名优产品,把青海盐湖资源逐步推向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新阶段。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全省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促进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盐湖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青海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本规划可供有关主管部门部署勘查、开发工作,国内外热衷于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者投资抉择参数。

有关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方面的资料主要取自省国土资源厅(含原地质矿产厅)的有关统计报表,少部分取自《青海统计年鉴》;有关盐类产品供需形势的资料来源于中国地质矿产经济研究院的《矿产品国内外市场形势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和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主编的《盐湖研究》的有关研究报告。

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项目部分来源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资料。

所采用的各类资料截止时限是2000年5月。

本规划的编制始于2000年8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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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采锂、钾、锶、镁、硼等重要矿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数的钠盐,由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盐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矿业权申请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勘查、开采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开采方案应包括开采规模、采矿技术、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老卤、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盐湖资源,并按照批准的开采量建立相应规模的盐田,不得超采。

第十四条开采盐湖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修建隔离式盐田,禁止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

第十五条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审批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投告书(表)提出的保护措施,
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应当符合开采方案的要求。

第十六条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根据盐湖矿床类型和开采方案,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成熟工艺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方向发展,禁止粗放型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拆除其工程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批准的开采量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超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在开采盐湖资源时,不按开采方案的要求排放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或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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