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发〔2010〕68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周政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周口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解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移民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地方规范性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制订全市及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2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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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配套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周政办〔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中的衔接配合。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五)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必须满15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 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实 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外,无正当理由,参保人员不得断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市级统筹
市级统筹
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 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 一管理过渡。
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 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主要内容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和转往省内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在职职 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 支付比例降低5%。 3.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统一按病种定额结算,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 制定。 4.统一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国家或省、 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符合国 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政〔2015〕66号文件任务分解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政〔2015〕66号文件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周政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政〔2015〕66号文件任务分解的通知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提升我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构建与中心城区地位相匹配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市政府出台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15〕66号),现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请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统筹落实意见和工作推进时间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一)认真执行学校建设规划。
依据《周口市城市中小学布局规划(2010-2020年)》,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计划逐年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控教育规划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及时办理学校建设用地手续,以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基本需求。
牵头单位: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二)科学调整学校布局。
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对现有学校整合并转,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
牵头单位: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三)强力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
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达到省定标准;新建学校一律按标准建设。
牵头单位: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周政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九日周口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八月三日)为确保我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充分宣传动员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各类学校在校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参保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组织参保登记。
2010年11月底前,大学生全部参保,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参保总人数达到735000人。
2011年1月,新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时间安排(一)2010年8月,宣传动员阶段。
召开全市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动员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受益居民实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达到理解支持、自觉参与的目的。
(二)2010年9月-11月,参保缴费阶段。
城镇居民于2010年9月-11月持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到户籍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周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周政[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重大行政处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四)罚没非法所得、罚没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五)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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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发〔2010〕68号
关于对2009-2010学年度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及对市优秀学校、各级
骨干教师进行奖励的决定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
为隆重庆祝2010年教师节,鼓励我镇教育系统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争先进位,经研究,决定对唐伟川等51位老师进行表彰,对王新艳等149名骨干教师、新镇中学等6所优秀学校进行奖励。
希望受表彰和奖励的教师、学校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为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再创佳绩。
全镇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爱学校,爱岗位,爱学生,为周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2009-2010学年度昆山市优秀学校、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单
周市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2009-2010学年度昆山市优秀学校、周市镇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单
一、昆山市优秀学校6个
新镇中学、裕元实验学校、新镇中心校、中楠锦绣幼儿园、新镇幼儿园、周市成校
二、周市镇优秀校(园)长2名
新镇中心校朱小敏
中楠锦绣幼儿园金秀英
三、周市镇优秀教师33名
周市中学唐伟川、袁秀英、陈婷
新镇中学赵振华、陈维、段玉芬、金雪元
周市小学徐建威、沈雪娟、侯丽琴、朱建英
新镇小学周杏元、杨惠新、苏金娟、姚瑜
华城美地徐明、徐芬、张燕青、陶红
裕元小学张健洁、沈雪芳、周翔、钱秋英、盛彩娟
珠江学校周拥平、王海霞、曹俊霞、宋凡玉
光大幼儿园戴玉芳、邹霞
三之三幼儿园曹璐敏
大德幼儿园吴虹颖
爱尔法幼儿园申文香
四、周市镇优秀班主任16名
周市中学张廷、徐金金、王新艳
新镇中学刘英贤、姚媛
周市小学徐玲花、徐琴
新镇小学石亚芳、刘燕
华城美地杨玉芳、朱蓓蕾
裕元小学张红、钱亚芳、车晓琳
珠江学校尹爱清、姜留生
五、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149名
1、昆山市级教坛新秀68名
王新艳、顾敏霞、周遐、黄韵玉、彭晓玉、袁秀英、张志燕、楮芳芳、俞珠君、唐毓华、徐美丽、谈小菊、朱维亚、方芸、周琦、顾鹏雄、俞静、万苏萍、李金仙、鲍思伊、汪敏娟、黄燕青、沈雪娟、陈珏、毛林华、杨莹玲、王雪娟、李健、沈春妮、王燕、陈红、周唯萍、李红峰、王静、朱大强、张燕青、周玉英、陶红、束娟、张洁、史高元、杨丽娟、陈春芳、包勤、杨小芳、林筱敏、范兰珍、刘静、朱玲玲、陈苏燕、倪成、沈以春、刘丹凤、郭莉、杨燕、杜娟、车晓琳、周萍、吴弘怡、叶静、王娟、张红、王琴、王丽华、朱敏、冯雪菊、徐慧、邹霞
2、昆山市级教学能手61名
周永林、蔡志刚、李英、周秀华、徐敏华、刘春明、盛忠明、陆素娟、侯玉新、张水芬、吴建文、林建华、王利华、刘英、陈维、钱洪根、范剑平、顾梅祥、金丰华、屠琴妹、吴红、王金珍、董平、季莉春、周裕芳、郑琴芬、孙玉柱、陆明、顾林
芳、蒋利娟、李红、顾芳芳、朱丽华、钱琴、夏黎萍、刘燕、夏芳、杜敏、黄良娣、严玉英、徐明、朱正良、徐唯、张丽亚、沈雪芳、毛亚芳、张健洁、徐勤芳、胡仿梅、孙秋、盛志凌、缪丽芬、盛彩娟、陆琴芳、蒋晓莉、周翔、潘慧莹、周凤花、李林辉、李裕芳、徐唯
3、昆山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14名
展月萍、孙建中、孙根元、嵇光、张铭、王清秋、汪林元、黄玲军、钱亚芳、顾佶、王晓清、金秀英、申健平、蔡建芳
4、昆山市级名教师1名
钱月丽
5、苏州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3名
朱焕萍、唐英华、沈亚芬
6、苏州市级名教师1名
陈娟
7、江苏省特级教师1名
朱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