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06)92号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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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德政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6〕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分工,突出重点,为农民工办好十件实事(一)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特别要规范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管理,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依法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一批欠薪严重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开处理几个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
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委、工商局、法院、总工会参与。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德城区及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最低工资不得低于430元/月,小时工资不得低于3.9元;其它县(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90元/月,小时工资不得低于3.5元。
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委、总工会参与。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要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独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这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委、经委、总工会参与。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
莒县劳动保险业务办理经办依据及流程指南

莒县劳动保险业务办理经办依据及流程指南一、参保缴费类用人单位申请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应首先凭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立户,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报本单位缴费基数,经稽核缴费基数无误后办理劳动保险费缴纳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可直接申请缴费。
1、缴费基数稽核业务指南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二、稽核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三、需提供材料1.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确认上报书;2.职工缴费工资个人签字公示表;3.上年度1-12月个人工资明细;4.上年度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5.涉及工资的账本、凭证、报表;6.10人以上单位的须拷贝U盘;7.《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办理流程1.核实用人单位账本、凭证、工资表是否真实;2.用人单位申报工资是否与工资表相符,各项补贴是否计入应发工资。
五、办结1.发现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2.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稽核结果;3.打印稽核结果的公示,用人单位需连同职工缴费工资个人签字公示表、上年度1-12月个人工资明细一并公示3日,以照片的形式发至邮箱jxlbcjhk@。
六、咨询电话0633-79627392、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指南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二、征缴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三、申报材料参保单位提供单位编号,灵活就业及托管中心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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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91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07〕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做好我市的农民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5号文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步伐,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区(市)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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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鲁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决 定 废 止 的 通 知
鲁 劳 社 办函〔2008〕11号 4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 属单 对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并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
位:
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生效。现将公布废止的部分
不得挤占、挪用。省里将对各市使用省级调剂金的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
户,月末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 时,再由同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同级支出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补助后基金缺口的弥补。对 经省级调剂补助后,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仍有缺 口 的市,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并确保及 时足 额到位。
附件2 (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调 剂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劳社[2008]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省级调剂 金管理暂
一、决定废止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 (一)《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 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 务 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 28日国务院 批准,劳 动部、卫生部 、中华 全国总工 会 公布) (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 院公布) (五)《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ac1e3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87.png)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日政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日政字〔2008〕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2006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对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的要求,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扎实推进。
二、加快工作进度。
各区县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本区县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组织对各区县改革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日照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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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宗地评估确认价格20%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其它有关税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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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鲁政发[200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帐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2006年此类人员缴费比例要统一为20%。
统一缴费比例后,增幅较小的市,缴费基数一定到位;缴费基数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帐户的试点工作。
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的实施方案执行。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市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的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要继续发挥审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1.3%。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解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衡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
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家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
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作出规定。
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内调整到2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且当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调整到20%。
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市结余的基金由市管理,但基金的使用须经省研究确定。
要完善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置之机制。
各市要根据省里下达的上解计划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省对下调价实行考核拨付制度,基金的下拨与各市扩面征缴任务和基金上解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具体上解下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制定。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
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要加强经办人员和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增
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