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背景知识
美国执行死刑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存在。
美国作为世界上死刑执行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其死刑执行前的法律规定相当复杂。
本文将从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死刑判决的程序、死刑执行前的法律程序以及死刑执行的执行方式等方面,对美国执行死刑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1. 宪法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适用,但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了“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是不被允许的。
这为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各州法律美国各州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以及如何适用。
各州的法律规定各异,但大多以谋杀罪为适用死刑的主要罪名。
二、死刑判决的程序1. 案件审理在死刑案件中,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并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2. 陪审团审判死刑案件的审判通常由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将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3. 死刑判决如果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认为死刑是合适的刑罚,法官将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判决被告人死刑。
4. 上诉程序被告人有权对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在美国,死刑案件的上诉程序包括州级和联邦级两个层面。
被告人可以先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死刑执行前的法律程序1. 死刑执行前的调查在死刑执行前,法院将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心理状况、是否有减刑或赦免的可能性等。
2. 死刑执行前的辩护被告人有权在死刑执行前进行最后的辩护。
这通常包括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与法官进行最后的面谈。
3. 死刑执行前的法律审查在死刑执行前,法院将对死刑判决进行最后的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死刑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等。
四、死刑执行的执行方式1. 电椅电椅是美国最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始于20世纪初。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将被绑在电椅上,然后通过电流使其死亡。
外国刑法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美国有52 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 个法律系统(1egalsystem)。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
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
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
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
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
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
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
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
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
美国法律_渊源_适用(2篇)

第1篇一、美国法律的渊源1. 英国普通法美国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在17世纪,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北美,并逐渐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其核心原则是“遵循先例”,即后一案件应遵循前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2. 英国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种法律渊源。
它产生于中世纪,主要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纠纷。
衡平法强调公正、合理和灵活,与普通法相比,更注重当事人的利益。
在美国,衡平法被广泛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3. 美国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和结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各州和联邦法律的最高准则。
4. 各州法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各州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州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参与了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制定。
这些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国际人权法、环境保护法等。
二、美国法律的适用1. 宪法适用美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必须遵守宪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宪法为依据,对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2. 普通法适用普通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遵循先例,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普通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衡平法适用衡平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衡平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4. 各州法律适用在美国,各州法律在本州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本州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适用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法律知识点

美国法律知识点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知识点变得越来越重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对于投资、商业和个人权利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美国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应对与美国相关的法律事务。
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通过确立政府的职权和个人的权利来对社会进行管理。
该宪法确保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原则,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
著名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附加文件,明确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法律条文为个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并且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
2. 美国联邦法:美国联邦法是指在整个美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它包含了所有的美国联邦法律,被划分为50个标题,涵盖了从刑法到商业法的不同领域。
此外,联邦法律还包括由联邦法院创造的判例法。
3. 美国州法:美国由50个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虽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州法律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
州法主要规范了该州的刑法、民法、商业法等。
在某些情况下,州法可以覆盖联邦法律。
因此,了解特定州法律对于在某个州开展业务或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
4. 美国刑法:美国刑法涵盖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惩罚。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不同,刑法将犯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和最严重的罪行(capital crime)。
每个州的刑法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抢劫、谋杀和恶意破坏财产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重罪。
5. 美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一份合同必须包含有法律效力的要素,例如提议、接受、对价等。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
6. 民事诉讼程序: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一、引言外国刑法指的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所制定并实施的刑法体系。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因此外国刑法在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对外国刑法的一般纲要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外国刑法体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组成要素外国刑法一般由以下几个组成要素构成:1.刑法基本原则:各国刑法体系都建立在一定的基本原则之上,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2.刑法分类: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其刑法的目的和内容,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刑法分类包括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社会危害犯罪等。
3.犯罪类型和刑罚:各国根据其法律体系所要达到的目标确定了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相应的刑罚。
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谋杀等,刑罚则包括罚金、剥夺自由、死刑等。
4.犯罪证据和证明:外国刑法对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证明程序也有不同的规定。
包括搜查和扣押、证人证言、鉴定和鉴定意见等。
5.刑事程序:外国刑法对刑事程序、审判和判决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包括逮捕、起诉、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
三、典型国家刑法体系1.美国刑法:美国的刑法是以联邦和州两级刑法体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联邦刑法主要涉及涉及跨州犯罪和特定联邦领域的犯罪,而州刑法则管理州内的犯罪。
美国刑法注重个人权利和民主原则,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过错的程度。
2.英国刑法:英国刑法源于普通法,其特点是由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则相结合。
英国刑法体系注重实施公平和公正的刑事司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
3.德国刑法:德国刑法是以德国刑法典为基础的刑法体系。
德国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保护社会秩序的原则,采用了罪行和刑罚相互平衡的原则,强调对具体个案的深入调查和证据的充分审查。
四、刑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刑法的国际化也成为趋势。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它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该案始于1951年,最终在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以下是该案的历史背景。
二、种族隔离政策的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南部地区开始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即“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
这些法律将黑人和白人严格分开,包括在教育、交通、住房、娱乐等方面。
在20世纪上半叶,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尤为严重。
三、种族隔离政策的挑战尽管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广泛实行,但一些黑人家长开始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提出挑战。
1951年,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Bruce Brown)的黑人家长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诉讼过程布朗案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支持了当地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
随后,布朗案被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然而,布朗案的律师们并未放弃。
他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推翻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五、最高法院的裁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布朗案。
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指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在“合理的时间”内废除种族隔离。
六、布朗案的深远影响布朗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它不仅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还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
以下是布朗案的一些深远影响:1. 民权意识的觉醒:布朗案使美国民众意识到种族隔离政策的严重性,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民权运动中来。
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是美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法律体系、犯罪类型、刑罚体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视角。
二、立法背景1.历史背景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当时,各州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杀人犯法律。
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杀人犯法律规定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2.社会背景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犯罪率逐年上升,特别是杀人犯罪。
为了降低犯罪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美国政府加大了对杀人犯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力度。
三、法律体系1.宪法层面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一规定为杀人犯法律规定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联邦法律层面美国联邦法律对杀人犯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联邦杀人法》、《联邦抢劫法》等。
3.州法律层面各州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杀人犯法律。
这些法律在犯罪类型、刑罚体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四、犯罪类型1.一级谋杀罪一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
在美国,一级谋杀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2.二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但犯罪情节较一级谋杀罪轻微。
二级谋杀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3.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违反规定,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4.预谋杀人罪预谋杀人罪是指事先有预谋地杀害他人。
预谋杀人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5.激情杀人罪激情杀人罪是指因激情冲动而杀害他人。
激情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五、刑罚体系1.死刑在美国,一级谋杀罪的刑罚可能包括死刑。
然而,各州对死刑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州已废除死刑,而部分州则保留死刑。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得假释。
在美国,部分一级谋杀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法律英语Lesson Seven Criminal law
Words
Individual 个人,个体,个人的,个体的 个人,个体,个人的, individual privacy individual human right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dividual works Retain vt .保留,聘请 保留, retain the ownership retain fee / retainer retaining lien retain sb. as a lawyer
★ 合理辩护理由:未成年;错误;精神不正常;醉酒状态; 合理辩护理由:未成年;错误;精神不正常;醉酒状态; 被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 被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
Background
★ 美国刑法的具体犯罪可以粗略的分为四个部分: 美国刑法的具体犯罪可以粗略的分为四个部分: 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以及职业性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Words criminal n.& adj. 罪犯、犯人; 犯罪的;刑事的 罪犯、犯人; 犯罪的;
criminal at large criminal group/gang criminal intent/criminal act criminal case criminal procedure at first instance criminal procedure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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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s
Homicide n. 杀人 他杀,凶杀 杀人,他杀 他杀, homicide by mistake homicide case homicide crime homicide victim homicid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ffection homicidal act homicidal insanity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
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
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
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
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
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
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
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
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
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
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
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编纂入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部民法典试由法国制定并且直到1812年才传到美国。
普通法4、对现代美国法律根源的研究还未结束,然而,除非你找到了另外一个既难发现又难解释的法律。
这种法律根源被称为普通法。
它的起源已经消逝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和北欧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收到罗马帝国的影响和英格兰人民的入侵,他们靠联姻等习俗维持生活。
美国刑法考试资料.doc
VocaburaryCriminal Justice words and expressions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刑事司法程序Justifications (正当性)of Punishment惩罚的正当性Crime index犯罪指数Forcible rape暴力型强奸Aggravated assault加重恐吓行为/加重故意伤害行为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全国案件播报系统THE RULE OF LAW 法律规则Substantial criminal law 刑事实体法Causation因果关系,原因Mens rea犯罪意图,犯意Self-incrimination 自证有罪double jeopardy 一事不再理原则;双重危险;一犯罪不受两次审判原则The right to counsel律师帮助权/(中国)申请辩护人辩护权dual court system = coordinate court system 平行法律系统/双重法律系统convict犯罪(名);证明有罪(动)conviction定罪(名)Nightwatchmen 守夜人Metropolitan (大主教,大城市的)Police Department 警察厅Community Model Era 社区模式时代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联邦法律执行部门/机构LEGITIMATE (legitimate, legislation 立法)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INSTITUTIONAL RACISM制度上的种族歧视主义Federal Courts of Appeal 联邦上诉法院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联邦首席大法官Appointment of Federal Judges 联邦法官的任命Trial Courts区法院,基层法院,初级法院Prison Crisis监狱危机Maximum-close-security 最高级封闭性安全(maximum close security prison)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社区矫正体系/机制predecessor 前辈precedent 判例Retribution报应,惩罚Deterrence威慑,威慑力量rehabilitation 复原incapacitation无能力,无行为能力restoration恢复,复原Ethnicity种族划分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对待CAPITAL PUNISHMENT 死刑statute法规,法令Crucifixion 开U 罚(cruel)Lethal (致命的)Injection (注射)注射死刑Exonerations 免罪,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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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B. Jacobs 这篇有关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浅文章阐释了美国刑法程序的结构和基础法理。
但是,它的根本特性基于《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正是《美国宪法》构筑了联邦-州的制度结构,并成为准许哪些做法的最高权威。
--------------------------------------------------------------------------------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
《宪法》保障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自由选择。
就美国刑法而言,上述权利和自由中,最主要的是被告根据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
被告不必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必须符合无可置疑原则。
这些权利构成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州的体制,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修正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名被同一权力当局审判一次以上),并且不会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
最重要的是,它还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权利。
这一短语在《权利法案》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它被法院解释为应赋予被告广泛的保护和权利。
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的权利。
它还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证人对质(和盘诘[cross examination])以及“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这后一项保护,多年来还被扩展为实际保障所有被告在刑事审讯中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
第八条修正规定不得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保释金”,并且禁止“残酷和逾常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这后一条禁令一直被法院解释为限制可实施的刑罚种类。
1972年,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美国38个州的死刑法规实际上已被废止。
一些法规为通过宪法的检验而重新修订。
目前,38个州拥有死刑法规。
但是,这一例子有助于表明,在美国的制度中,不是美国刑法本身,而是《美国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无论国会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违宪的法律。
每个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实体刑法”(规定罪行和辩护)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逮捕、起诉、判刑、上诉到释放出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各州议会颁布本州的刑法,由州和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一级的法院审判,在州或地方监狱中服刑。
国会通过联邦刑法,由联邦执法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缓刑和假释系统来执行、起诉、裁决和处刑。
联邦体系美国有20多个专门的联邦执法机构,大多数隶属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最著名的联邦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和麻醉品管制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在司法部内)、酒烟和火器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特工处(Secret Service)和海关总署(Customs Service 在财政部内)。
这些机构都设在首都华盛顿,并在美国各地设有现场办公室,有些机构还在国外设有办公室。
联邦检察官被称做“合众国检察官”(U.S. attorneys),由总统为94个司法管辖区各任命一名。
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对联邦罪行提起公诉。
由于是总统任命,检察官有极大的独立性,但要对总统内阁成员的美国司法部长负责。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司法部刑事局为合众国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知识,以及某些指导及监督。
司法部总部还包括一些处理组织犯罪、战争罪、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事务的有全国性权力的专门检察机构。
它们通常与合众国检察官携手合作。
那些被判入狱的联邦罪犯被监禁在司法部联邦监狱管理局(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管理的监狱内。
这些监狱位于美国各地;在联邦法院被判有罪的被告可被监禁于任何联邦监狱内。
但是,联邦监狱中的囚犯只占不到美国全部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工作大部分刑事司法活动是在州和地方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
州的执法工作大部分下放至县*、市和镇进行。
州警察在主要的州公路和县、市和镇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乡村地区行使权力。
他们往往还有其他有限职责,包括保留犯罪记录。
与联邦司法部长不同,州检察长通常只有很小或根本没有起诉权,尽管他们可以负责为刑事上诉提出论据以及为判决后的申诉进行辩护。
起诉是县司法机构的工作。
公诉人被称为“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他们大多数经选举产生。
每个县都有一所监狱,监禁候审的被告,以及被判犯有所谓“轻罪”(misdemeanor)(至多被判监禁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罪行)的人。
缓刑机构通常也设在县一级。
美国有2万多个属于地方政府的独立警察局。
这类警察局大多设在小镇上,其警员不到20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城市的警察局规模庞大。
例如,纽约市警察局(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是美国最大的警察局,拥有约3.8万名警员。
在州法院因犯重罪被判服刑的的被告被监禁在州政府管理的监狱系统中,它通常被称为“管教部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
州的实体刑法虽然美国的实体刑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它确是成文法。
美国没有普通法罪行。
换言之,刑法由州议会(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政府)确定。
大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都有一部全面的实体刑法“法典”,它由刑事责任总则、定义特定罪行的法律,以及定义免除义务和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整体或部分地采用了《刑法范典》(Model Penal Code [MPC])。
它是20世纪50和60年代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拟定的。
MPC是美国实体刑法中最有影响的著作。
美国刑法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则是,无应受处罚的行为或无应受责备的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范典》,应受处罚行为有时指犯罪“心理状态”(mens rea,拉丁文原意为…犯罪意图‟)须由意图、认知、鲁莽或不行为的表现来证实。
所有这些在《法典》中都有精确的定义。
除了轻罪和某些违反管制条例的罪行外,该《法典》要求对一项罪行的每个构成因素(行为、伴随情况和结果)都必须有一个明定的罪行表现。
刑法典设立了构成刑法的诸项禁律- 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和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和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做伪证)。
联邦实体刑法如何区分联邦罪行和州罪行呢?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实际上,罪行是无法分门别类装入这两个篮子的。
某个行动或行为违反了联邦刑法也违反了州刑法时,两个政府甚至都可能起诉,因为,在“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原则下,不得使被告身处“双重危境”(根据这一禁律,一个人不应因同一罪行受到两次审判)不适用于由不同的独立主权机构进行的不同的起诉。
从理论上讲,国会的权力被限制在《宪法》第一条列举的权利范围内。
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违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等罪行,显然属于联邦政府的主要管辖范围。
但是,国会利用其根据商业条款及其他有弹性的条款的延伸权力,通过了涉及贩毒、火器、绑架、盗车、欺诈和通过敲诈勒索、高利贷、贿赂或妨碍司法支持非法经济活动等罪行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裁决国会不具有通过联邦刑法的权威。
部分地出于这一原因,联邦刑法的权限在整个20世纪的扩张势头锐不可挡。
今天,联邦刑法可被用来起诉许多在传统上被视为归州负责审理的罪行。
但实际上,对联邦刑法权限的很大限制是资源。
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执法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应属其职权范围的全部罪行中的一小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最高法院颁布,但须由国会修定。
州刑事诉讼程序法规通常由州议会制定。
宪法前8条修正案中明示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些权利被认为只是用来保护个人不受联邦政府侵犯。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几乎所有这些权利已被合并,并用于州的执法过程。
联邦宪法就公民与警察、公诉人、法院和监狱官员关系上所享有的权利设定了一个底限而非上限。
各州可以赋予刑事被告更多的权利。
例如,与联邦最高法院相比,纽约等州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提供了多得多的保护。
在美国法律术语中,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宪法、法规和行政管理规章对警方的调查- 对个人、地点和物品的搜查;抓捕和审问? 的限制,也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步骤。
第四和第五条修正案都保护所有公民,不仅是刑事犯和犯罪嫌疑人,不致成为超越权限的警方行动的对象。
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始于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时,这是司法程序的最初阶段。
如果被告贫穷,法官可在首次出庭时为他/她指派一名辩护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1963])一案的裁决中坚持,政府必须为贫困的重罪被告指派辩护律师。
后来的案例将这一裁决扩展至包括所有被告可能被判处监禁的案件中。
保释金和审前拘留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
如果释放,还要裁定是否收取保释金或提出其他条件。
法院历来认为应当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
尽管保释金与确保出庭受审之间只有假设的联系,但法官通常为那些因严重罪行而被捕的人规定高额保释金,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公共安全,即担心被告一旦获释会犯下更多罪行。
联邦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
正式起诉和大陪审团公诉人在是否对被捕者提出指控、提出什么指控和多少项指控上拥有广泛的处理权。
但是,大多数公诉人在诉讼程序初期便撤消了对相当一部分被捕者的指控,原因是:被捕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尽管有罪,但罪行轻微无须起诉;尽管有罪,但当时无法证明;以及尽管有罪,但公诉人认为,在审判前进行医治或参与其他计划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直到审讯开始前,公诉人都可以主动撤消对被告的指控而不对其造成损害,并可在以后提出同样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