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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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审查要点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审核:确保合同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审查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资格。

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年检情况,以了解其主体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同时,审核签约人是否具备签约权限。

2. 合同内容合法性: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条款完备性:确保合同具备基本条款,如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收益分配、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4. 合同履行保障措施: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充分的履行保障措施,如抵押、质押、担保等,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5.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审核合同中关于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合理,确保双方权益。

6. 争议解决方式:审查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如诉讼或仲裁,并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

7. 合同签署真实性:核实合同签署过程是否合法,签名和盖章是否真实有效。

8. 信托产品信息审查:针对信托合同,特别关注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投资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以确保投资者利益。

在审查信托合同时,要全面、细致地分析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关注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等方面的审查,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信托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解读投资决策中的风险管理方法

信托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解读投资决策中的风险管理方法

信托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解读投资决策中的风险管理方法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托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

然而,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一直是信托公司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解读信托公司在投资决策中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安全。

一、风险评估和监测在投资决策之前,信托公司首先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

通过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了解行业趋势、竞争形势、政策风险等因素,并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实时追踪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二、分散投资和资产配置为降低投资风险,信托公司通常采用分散投资和资产配置的方法。

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投资标的,降低单一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

同时,根据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研究和预测,合理配置投资组合,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三、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为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信托公司常常采用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的策略。

通过购买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金融衍生品,利用对冲来自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四、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查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信托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查。

这包括对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团队、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全面评估。

同时,对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五、灵活的投资策略和快速反应能力在投资风险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信托公司需要具备灵活的投资策略和快速反应能力。

面对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风险的暴露程度。

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抓住投资机会,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六、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为有效管理投资风险,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制定风险指标和风险警戒线,进行风险分析和预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哪些

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哪些

一、信托合同审查要点包括哪些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

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

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

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

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

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二、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风险与合规管理一、引言证券投资顾问(Securities Investment Advisor,简称SIA)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提供专业投资建议和管理客户资金的责任。

然而,由于投资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SIA面临着各种业务风险和合规管理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SIA的业务风险,以及如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确保其在合规框架下开展业务。

二、业务风险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投资组合配置等原因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作为SIA,他们的投资建议和决策直接关联到客户的财富增值或损失。

因此,市场风险是SIA所面临的首要风险之一。

为了降低市场风险,SIA需要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投资交易过程中,SIA的投资对象无法按时履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保持良好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对于减少信用风险非常重要。

SIA应该审慎选择投资对象,并与客户建立合理的风险溢价要求。

3. 法律与合规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是指SIA在业务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和处罚等风险。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SIA 需要确保其业务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

及时更新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培训是减少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疏忽、系统故障、信息安全等原因导致的业务中断和损失的风险。

SIA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此外,定期的系统维护和信息安全防护也是减少操作风险的关键。

三、合规管理1.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流程,旨在保护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SIA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业务流程和决策的监督和审计。

2. 监管合规SIA必须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风险审查要点
详细
一、基本要求
1、信托投资的环境及维护本金安全
(1)信托投资环境:前期要仔细调研购买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投
资环境,把握是否趋势稳定,市场行情热点,了解该类型的信托产品的投
资策略,并需掌握产品的存续期与偿付期的具体时间,以及趋势转变时间,以便有效分配风险。

(2)专业信托服务:信托投资类产品投资的风险较大,需要配备有
专业的信托服务团队来严格把控投资项目及把控资金流动情况,确保投资
本金的安全,以及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3)合规程序:发行人发行信托类产品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程序,
该程序应当涵盖发行前、中、后的合规管理,确保发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责任义务的履行。

2、风险审查机制
(1)业务监管:发行人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监管机制,监督信托投
资类产品的业务风险,保证发行本金安全,以及投资项目稳健运营。

(2)投资项目的管控:发行人应当签订投资项目的管理协议,明确
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权限以及投资的限制,以及管理和合同审批等
事项,以确保投资项目的正确。

信托贷款合同的审核要点

信托贷款合同的审核要点

信托贷款合同的审核要点信托贷款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内容完整性:首先,要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必要内容。

这些信息必须清晰、明确,以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或混淆。

2. 法律合规性:审核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信托法、合同法等。

这包括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合法的目的,是否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非法或违规的内容。

3. 利率和费用:审查合同中的利率是否合理,并与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一致。

此外,还要审查合同中的费用是否明确,并与相关规定一致。

这包括审查贷款利息、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4. 还款方式和借款期限:审查合同中的还款方式是否合理,并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匹配。

同时,还要审查借款期限是否合理,并与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相匹配。

这包括审查还款计划的详细信息,以确保借款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

5. 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投资者需要了解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包括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的年化收益率、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及实际操作可能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期满之后延期结束或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

6. 信托产品安全性: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

投资者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6. 抵押和担保: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抵押或担保,需要审查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以及抵押或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7. 违约责任: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违约情况下的罚息、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它们合理且合法。

8. 合同签署人和执行机构:确认合同签署人的身份和权限,以及执行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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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估值日
开放日 预警止损措施
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 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至少每周估值并在网站公布,实行 T+1 估值制度;目前, 系统支持每日估值。 原则上不设置开放申购或赎回。 1.预警线。 (1)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 计划将___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2)预警措施 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个交易日(T 日)盘中实时估算 信托单位净值。当 T 日下午收盘时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 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受益人提示投资风险,次 级受益人自行决定是否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信 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X 元(此数字应高于预警线 至少 0.02 元,最好追加至 1.00 元)。在次级受益人按时 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X 元前,受托人 将限制其买入权限。 若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为 2:1,预警线一 般设为 0.88。 2.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 计划将___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受托人资产管理系 统于每个交易日(T 日)盘中实时估算信托单位净值。当 T 日盘中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 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 上,无论一般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日该时点开 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任何投资建
(可调整)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
受托人(即信托公 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 5%(含)以上;如被动
司)有权拒绝投资顾 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在
问方发出的与本信 投顾协议中应明确投顾的减持义务。下同。在投顾协议受
托计划参与各方存 托人权利中,应明确受托人有权拒绝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
二、管理型产品
信托产品名称
中融**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
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
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规模 信托期限 投资范围
的稳定增值。 原则上不低于 8000 万,上不封顶。 不少于 1 年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 A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
3、投资于所有 ST、*ST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
投资于一家 ST、*ST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
3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 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 内。(结构化产品原则不得投资此品种,如坚持要投,控 制在总值 10%,单一 5%) 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 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投 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如被动 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 5、投资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 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投资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 入日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因被动持有而超过此限 制时,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内。(结 构化产品原则不得投资此品种,如坚持要投,控制在总值 10%,单一 5%) 6、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 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以 内。 7、不得投资于 ETF 套利。 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 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合同内应明确: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 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 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4、 绩效费(特定信托利益) 严格,具体可参照资产管理
计提方式无论是用文字
部的产品建议书
还是公式表示,应确保 4、 费用计提,需注意计费
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不
基础与计提方式和支付
1
可作不合理计提。(应
方式是否与产品设计冲
与财务、资产管理部沟

通)
5、 对于信托没有按期终止
5、 提前终止、延长期限的
的情况(提前、延长):
相应约定。
需要关注费用及优先级
6、 费用计提的计算基数、
收益是否做出相应约
计提时间、方式等应合
定。
理。
6、 关于触及警戒线、止损
7、 应设置警戒线。
线时的相关约定应确保
8、 在到期不能全部变现的
可行性。
情况下是否有特殊条 7、 在到期不能全部变现的
款,如二次清算。
情况下是否有特殊条
9、 风险披露应充分
信托税费
各纳税主体自行纳税
推介期
一般为 1 个月
认购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认购价格:初始信托单位值 1 元
信息披露
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6
委托人资金要求 信托利益分配
至少每月一次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100 万元为起点。注意 50 人限制条款。委托人应将认购资 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且转出账户必 须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确保以 自有资金加入信托计划,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 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 委托人信托利益。 1.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 2.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3、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分配帐户。
5
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
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
产全部变现为止。
如果一般受益人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 5 个交易日内追加信
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元,受托人重新开始接
受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继续运作;
否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二、结构设计
管理型
结构化
备注
1、 注意开放日、估值基准 (核心是保优先)
日、绩效费(特定信托 1、 警戒线、止损线的设置
利益)计提时间、申购
要与优先次级结构的比
赎回时间等相关时间的
例相匹配,确保止损完
释义、约定之间关系应
成后有足够的现金支付
不存在冲突。
各项费用和优先级的本
2、 投资范围的约定建议明
金及收益。
款,如二次清算。
10、 禁止行为(如:不得保 8、 风险披露要充分
底)
9、 禁止行为(如:不得保
底)
三、特殊事项及零散要点
对于法规中不合理、不具备操作性的要求,应作相应调整,如每月向委托人、受
益人寄送一次书面材料、特定信托利益实质是费用等。
应确保全套报审文件中从内容上相互匹配,不冲突。
关于报备: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若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为 2:1,止损线一
般设为 0.83。
另,为充分保障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建议在止损线和
预警线间设置禁止买入线,即禁止投资顾问买入投资标的。
一般该线设置在止损线的两分点以上。本约定在投顾协议
中体现即可。
相关服务机构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银行
投资顾问:**投资公司/基金公司
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扩大投资范围,可在公司系统支持时,可在信托计划中
明确受托人与投顾有权协商扩大范围,并通过修改投顾协
议的方式实现。
投资限制 (可适当调整) 受托人(即信托公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投资时该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
确列明具体投资品种, 2、 投资范围的约定建议明
不要作宽泛的约定,也
确列明具体投资品种,
不应投资于未上市、或
不要作宽泛的约定,也
未来可投资的品种。
不应投资于未上市、或
3、 投资限制
未来可投资的品种。
a) 表述要求标准;
3、 投资限制
b) 投资限制可参照资产管理 a) 表述要求标准;
部的产品建议书
b) 投资限制相比管理型更为
一、结构化产品
2
信托产品名称
中融**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型
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
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
的稳定增值。
信托规模
原则上不低于 0.8 亿元,上不封顶。
资金配比
优先信托资金:一般信托资金不高于 2:1,最高为 7:3
司)有权拒绝投资顾 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 5%(含)以上;如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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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方发出的与本信 托计划参与各方存 在或可能存在关联 关系的主体所发行 的投资品种的投资 建议。
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在投顾协议中应明确投顾 的减持义务。下同。在投顾协议受托人权利中,应明确受 托人有权拒绝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单一股票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5%(含)以上的投资建议的权限。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或: 投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 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市值与成本孰低法);如被动超 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 3、投资于所有 ST、*ST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 投资于一家 ST、*ST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 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结构化产品原则 不得投资此品种,如坚持要投,控制在总值 10%,单一 5%) 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 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投 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如被动 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 5、投资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 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投资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 入日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10%;因被动持有而超过此限 制时,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结构化产品原则不得投 资此品种,如坚持要投,控制在总值 10%,单一 5%) 6、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 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 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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