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导案第九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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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法-课件违约责任

9 合同法-课件违约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 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 而过错责任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 •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指的就是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 任的构成要件。 • 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 定的免责事由。
•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 第一,违约的后果是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利益。 • 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通常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 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第九章 违约责任
(一)不履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种类
• 1、明示毁约 •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 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 • 它须具备如下条件: • 第一,毁约方必须向对方作出毁约的明确表示; • 第二,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做出拒绝履 行义务的表示; • 第三,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 第四,毁约必须无正当理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 为不耽误出租高峰期的营业,某甲只好另雇佣4人 于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两班轮流施工, 以赶上3月5日开始的住店高峰期,因为原工程质 量太差,4人虽然加班加点最终于3月7日完工, 甲支付4人工酬2000元,另支出材料费2000元,3 月8日开始对外出租,4间客房立即爆满,此时每 间房租已从3月5日的每间每天100元攀升至每间 每天150元。现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乙赔偿损失。 • 问题:乙应如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旅社造成 的损失?

第9章 违约责任

第9章  违约责任

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
例: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 担5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致乙损失4万元。问:乙至多可请 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1)违约金低于损失的,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原则上增加到损失水平上。
设上例中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问:乙可要求甲承担多大的 违约责任?
(五)损益相抵的规则 1、损益相抵的含义:是指违约人因违约 的赔偿额应当减去被违约人因违约而减 少的支出或获得的利益。 2、损益相抵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计算损失额时,要扣除应当付出的 成本。 (2)在计算损失额的时候应当扣除因违约 所获得的利益。
案例8-3-2 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订立买卖 100吨食糖的合同(上游合同),乙方订 立这一合同后,又以这100吨食糖为标的 与丙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下游合同)。因 甲方到期未能供货,上游合同遂告解除, 下游合同亦不能履行。乙方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具体有两项损失;一 是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1万元;二是 可得利益损失6万元。法院满足了乙方的 诉讼请求。但计算损失的方法是:可得利 益=卖出价-买入价。 评价判决的损失计算方法
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某年11月份订立了一 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瑞达电器集团于第二年 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恒通商场,每台价 4000元,恒通商场向瑞达电器集团交付30万元定 金。第二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将持续高 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 价达4500元每台。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给恒通 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 恒通商场为了防止瑞达电器集团向他人交付货物, 于4月2日将瑞达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实际 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瑞达电器集 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的。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总之,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自然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

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

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构成要件上。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15.2《合同违约责任》优质课件(共4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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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五、违约责任构成的要件。
【合作探究】
要求:
1、以小组为单位,
组内交流自己的知 识体系;
2、写出自己的板书;
4、演讲时间控制在 5分钟左右。
3、随机抽出几名同 学逐次进行展示;
03
【收获感悟】
一、什么是违约?它有哪几种形态?(重点) 含义:违约,就是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
课堂探究 某房地产公司在推销商品房时印发了大量宣传广告,称出售的
商品房依山傍水,小区内绿化率达60%,一户一梯等。李某被广告
吸引,签订了购房合同。交房后发现广告中的多数条件并未兑现, 李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要求退房。开发商认为合同 才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而广告既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条 款,故不同意退房。
思考:结合材料,分析说明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商哪方观点正确。
课堂探究
总结: 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的条件属于合同条款,因为该广告的
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订立合同时要约的条件,应该被当做房地
产公司向李某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李某的观点是正 确的。
课堂探究 暑期,强子约了10名好友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了“周末邻区风光二日游”,根 据行程设计,每位旅游费用 400元。经过双方的协商后, 10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 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 准约定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含酒水,游 览5个景点。当旅游团抵达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旅游者安排房间入住。但是这时,强 子认为所在的饭店“房间中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并不符合二 星级标准,拒绝入住。导游向强子等旅游者进行了解释,但是强子等旅游者不能接 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自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 同,当夜自行返回。回来后,强子等10位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 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 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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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 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 4.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
合理的
•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
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 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
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494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
•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
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 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
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仅仅是 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 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 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 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
•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九章-违约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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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续)
(二)、实际违约 1、拒绝履行 (1)、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2)、债务人不履行没有正当理由。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能够履
行合同而不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现象。 (1)、债务人迟延履行; (2)、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四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1、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
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并使这些责任之间发
生冲突的现象。
2、责任竞合的特征
(1)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责任构成要件 ;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续)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含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
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2、《合同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1)、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在无偿合同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
务且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第三节 主要形式(续)
二、支付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
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二)、违约金的特征 1、违约金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的方式 ; 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
第四节 责任竞合
三、责任竞合的处理
处理原则: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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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归责 性
只有当违约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时,违约方 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归责性通常与当 事人的过错相关。
存在实际损失
违约责任通常以实际损失为限,即违约方 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 失。
违约责任的分类
01
约定违约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
根据产生依据的不同,违约责任可以分为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
• 总结词: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 修改或补充。
案例二:合同变更的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甲方交付房屋。后因乙方资 金问题,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将房款支付时间延长。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 为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交付货物。后因甲方生 产问题,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将货物交付时间提前。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 为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案例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 总结词: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定 或约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使 合同关系消灭。
案例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交 付货物。后因乙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解除合同。在此情况
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均违反
合同义务的行为。
0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式
继续履行
总结词
违约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详细描述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 同约定继续履行未完成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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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在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在法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合同法》课程时,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教学目标1. 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2. 掌握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3.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4. 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四、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简要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关注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2. 分析案例:教师引导学生分析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探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a. 违约行为的认定: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是否构成违约。

b. 违约责任的承担:教师引导学生探讨乙公司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如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案例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a. 甲公司违约的原因有哪些?b. 乙公司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c. 如何预防和避免类似的违约行为?4. 案例总结: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总结,强调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指出学生在分析问题时存在的不足。

5. 实践环节:教师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结合案例,撰写一篇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论文。

五、教学评价1. 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案例分析、讨论环节的表现,评估其参与度、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2.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的论文质量,评估其对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3. 学生反馈:收集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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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作者:————————————————————————————————日期:2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的。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总之,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自然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

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

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归责主要是无过错责任,特殊情形下是过错责任(第227条、第231条、第191条等);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形下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2、在赔偿范围上。

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

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在责任方式上。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4、在免责条件上。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

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1、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2、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4、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5、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

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6、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通说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7、免(减轻)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

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

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8、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

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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