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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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嘉政发[2003]38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5.15【实施日期】2003.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发[2003]38号2003年5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

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薄为依据。

第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2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

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担20%。

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5元/m2的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5元/m2的,按实际发生额外补贴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补贴租金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二)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由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____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____%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____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____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____%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缴和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渭建发[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14年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工作,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经济发展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

民政局负责认定保障对象是否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相关证明。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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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等,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一)腾空的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安排;(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政府出资购买的普通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与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的减、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的;(二)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一)租赁住房补贴: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补助。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住户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

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40元,少于40元的按40元给予补助。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照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实物配租:对甘南州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老城区改造的被拆迁人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建设廉租住房后,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一)户的计算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2、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二)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应纳入计算:1、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2、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3、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纳入计算:1、空挂户口;2、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3、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四)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使用面积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落地壁橱、室内走道等,其中共同使用的堂屋、厕所、厨房按其分摊面积计算。

计入申请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应认定为保障对象其住房:1、私有房屋;2、承租的公有住房;3、租住的私有住房;下列住房不认定为保障对象住房:1、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2、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3、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五)下列情况不属住房保障范围1、已入住敬(养)老院的;2、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的,申请家庭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经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6、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情况在辖区或居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登记。

同时,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依据各街道办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保障方式,交市房管局审批。

(四)市房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书面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市房管局通知的保障方式,办理相关手续:1、确定为租金补贴方式的申请人,自行寻找合适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1)《房屋租赁合同》要在市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管局盖章确认后,要与房管局签订《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房管局、民政局、申请人各持一份。

(3)申请人按季度到房管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户主),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2、确定为租金核减的申请人,要与市房管局签订租金核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3、确定为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房管局落实房源。

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六)申请人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当无条件拆除。

在拆除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七)保障对象属旧城改造的直管公房租赁户,在拆迁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补偿金的,在退回安置补助费或补偿金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安排方法:(一)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

如同一时间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首批数量较多,时间相近,暂按困难程度及批准顺序办理。

(二)对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应优先办理。

(三)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房管局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月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

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属租金核减的,经审批后从次月起执行;属实物配租的,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保障标准应相应调整。

人口减少时,按规定降低或停止其保障额度。

人口增加需要增加补贴额度或住房面积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终止租金减免协议;实行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

对立即退出实物配租住房有困难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超过6个月仍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共同提出是否继续保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意见。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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