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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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附件2);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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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材料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流程

第九条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分别由2人以上组成审(核)查组完成审(核)查工作。审(核)查组应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协调等事宜。

第十条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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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行政执法、植物保护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申请人收到《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通知时,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发出通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一)材料审查应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应形成材料审查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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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实地核查的;

4.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5.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农业厅可自行或委托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还应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出一至两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并听取申请人意见。核查组负责人、成员、申请人分别在《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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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反馈表上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核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属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受委托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部门。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地核查结论;

(二)向申请人反馈问题情况,申请人的意见;

(三)与材料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内容及说明;

(四)农药经营许可核查表;

(五)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审查申请人情况,重点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从业限制等。

第十八条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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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审查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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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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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8)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材料审查结论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结论:

(一)材料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核查”“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核查”是指对该项审查,单靠材料审查不能形成“符合”或“不符合”结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二)实地单项核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材料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议核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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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审查项目均为“合格”,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审查项目存在“建议核查”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

审查项目出现“不符合”,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四)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

1.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2.所有审查项目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六章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五条评审意见。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在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变更、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5);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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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附件6);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继续教育培训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四)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填报《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附件7),说明补发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延续、补发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人员条件等应该达到统一规定的要求,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区域规划和定点经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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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设区的市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申办农药经营许可的,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本细则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3.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

4.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

5.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6.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7.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8.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材料审查实地核查)

9.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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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经营者:(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农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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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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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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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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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

省(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文号

X X X (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配套规章的规定,X X X (经营者)向省(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省(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安排,现委派同志任组长,

同志为成员,组成人核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X X X (经营者)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望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如果核查组存在显失公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请向省(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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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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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经营者名称:(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农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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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服务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公示→决定→核发 四、审批条件: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要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三)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六)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七)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八)货架、柜台产品摆放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经营者:××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 138××××××××(电话号码)申请日期: 2018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住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营业场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仓储场所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街××号 邮政编码5350××传真0777-6××××××× 成立时间200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李××电话 联系人黄××固定电话0777- 手机 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字 李×× 经营范围分类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1 ×××××××××××× 2 ×××××××××××× 四、提交材料清单 是否提交(在相应 材料名称 备注 栏目中“√”)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 √ 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 √ 件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 √ 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 √ 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 √ 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 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9、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 可推荐意见表 10、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及注意事项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们 注意了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问题,我们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想申报各位农药经营者参考。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农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目录 1、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3、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4、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 5、农药废弃物回收及处置制度 6、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农药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制度 8、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9、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10、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无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六、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定期检查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确保农药及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定期检查配备的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完好无损。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第一时间向农来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六、发生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种表格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 种表格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许可证编号:

经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

说明:每个分支机构填写一张《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经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此次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盖指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承诺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安州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本单位郑重做出如下承诺:1.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不得销售高毒残留、假冒伪劣农药。 2.不得向农药使用者超范围、超销量、超次数推荐使用农药。 3.按要求设置农药回收装置,负责回收农药使用者交回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环保要求。 4.积极向农药使用者宣传科学用药,农药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等相关知识。 本单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将严格遵守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并承诺:若违反以上条例,自愿接受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承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绵阳市*******农资经营部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除农药以外,无其他农业投入品。 房产权属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在********自建房屋**间,面积*****平方米,此建筑是合法建筑,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2018年6月24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新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样本

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 料 申请人:**县***农资店 地址:**县***镇***路联系人:*** 电话:*** 2018年7月**日

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口 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名称 **县**镇**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县**镇**街村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县**镇**街村 经营场所地址 **县**镇**街村 经营场所面积(m 2 ) 32 仓储场所地址 **县**镇**街村 仓储场所面积(m 2 ) 51 传真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是口否 经营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培训情况) 专业 ** 男 *** 完成56学时培训 农学、植保、农药 经营人员 ** 男 *** 完成56学时培训 农学、植保、农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018年 月 日 提交材料清单 是否提交 (打 “/) 备注 1、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分支机构登记表 设立分支机构的 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 v - 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V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v - 5、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V 6、营业、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v -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 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V 8、营业、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租赁方房产证复印件) V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V 10、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重新申请的提供 11、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V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是否提交 (打 “V” 备注 1、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说明 2、营业、仓储场所具有明显标识、专柜上锁、圭寸闭摆放和储 存用的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说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需同时填报《四川省农药经营分支机构登记表》 。经 营人员较多时可另附表。 一 u3Lr3GcnmLnLa€nLgcnLDCnu39CJ:3Lnc£lcnG LnLOLnGLn G 5G - l g a ^m ^ ^ l!l ? _&^^l^^3lam^=±aw—— ■」卜日 lu — Lwwm-llr-^^wt J I H — 1 」 T^,- i :i i I n JU. M H {副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管者 I 卄 名称I I 农贸绅営綁 类 S 个体匸商0 经社场所I ■ ■二—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 U 注册日期2U18年0UMJ2H 经倩范宠 汀:.「裝包装不再分裝的科?干、农稣 农脱tftlt 品除外)再 取机艮零□ ?,依法绅绊批帛前3目,绘粕羔 部门批准后方可 H 惟经彗帖打打 登记机关 诂]毎:卜1HI 丨个弗:iM E4-IU 20[b 年I 月2 R1 p?ij 门: ! hr" r"i l ! 叫r f l[j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

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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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3、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4、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 5、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6、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农药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制度 8、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9、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10、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无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六、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定期检查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确保农药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定期检查配备的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完好无损。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第一时间向农来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六、发生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药经营许可证九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空的农药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二、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三、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四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具处理记录表)。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熟悉所经营农药 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急救方法。 二、农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应具备必 要的农药安全防护器材。 三、销售或搬运农药时,应按照使用说 明书或注意事项戴用防护器具。 四、定期安全检查防护器材,保证器材 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五、农药经营、仓储场所严禁烟火,发 生农药破楼及时清除干净。 六、农药经营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 应迅速报警,及时扑救,防止事故扩 大。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经营农药 的危险性、正确使用方法和急救方法。二、农药进货时应入库验收,农药包装规 格、合法的方可进库,按不同种类合理 储存。 三、经营场所应定期安全检查,保持良好 的通风、防潮、整洁。 四、销售农药时,需直接接触农药时,应 戴用防护器具,向使用者正确说明中毒 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过期及失效农药及时清移出营业场所, 堆放到仓库相应区域并上报农业主管部 门集中处理。 六、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发生农药 安全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一、农药库房必须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 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二、农药库房要有专人管理,配备与所 经营农药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 定期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 时处理。 四、农药仓储库房要配备消防、防盗和 良好的通风措施。 五、农药库房要配置明示牌,要对农药 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写“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书写“用于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并签字);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聘用人员经营的应提供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未达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社保缴费单。(所有复印件书写“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经营场所(不少于30m2)和仓储场所(不少于50m2)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四至定位如具备条件则必须提供,不具备者则提供百度地图或者高德地图精确定点截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仓储)区域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面积不单独核算) 7、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保存2年)、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排风扇、通风门窗)、消防(自来水池、水缸、灭火器等)、预防中毒(急救箱、肥皂、洗手液)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

备;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8、经营者自有房产作为经营、仓储场所的,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租赁的经营、仓储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出租方相应的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租方签字、盖章);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0、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仅限光盘),电子文档应为原件扫描件。 11、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及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仅适用于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区农林局实地核查后提供); 12、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工作经历说明从事农药相关工作如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协议等); 13、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 14、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区农林局提供)。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1.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样板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可能我们的粉丝朋友有很多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疑问!不需要担心呢,广东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农业君给大家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 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农药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四个方面的内容。农业君温馨提醒,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1营业执照复印件

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标明与原件相同,且加盖公章。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目录 1、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农药经营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4、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5、应急处置制度 6、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7、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8、农药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9、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 10、经营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11、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12、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一、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审验供货单位资格,必须是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 位。 2、查验并复印所经营农药的有关许可证件等。如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生产 许可证复印件,农药产品标准复印件; 3、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 有关内容;不得有粘贴、剪切、涂改。 4、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 5、查产品是否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 查询三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查询农药名称是否与农药登记证的名称一致。 7、检查产品是否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各级包装都需查验。 8、检查产品标签是否有二维码,且通过扫描是否可溯源。 9、检查进口产品是否有标注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 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进货查验中发现问题产品应拒收,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 二、农药经营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必须要有进货单。 2、农药购进必须扫描二维码进行进货的录入,记帐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 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规格、进货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3、记录按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以及农药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4、采购台帐按季度和年度下载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两年。 5、所有农药销售都必须扫码,销售记帐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 6、农药销售必须打印销售凭证。 7、销售记录按日期及农药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8、销售台帐按季度和年度下载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两年。 三、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针对农药经营涉及的所有环节,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 2、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产品标签或说明书的规定销售农药。 3、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4、经营场所农药摆放要规范,现场要时刻留有营业人员,销售时严禁产品混淆、卖错、拿错,销售的农药要有详细台帐。 5、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应穿戴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6、接触农药后要用流动清水将接触部位皮肤冲洗干净,发现不安全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指导其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8、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农药污染环境。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2、做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 4、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5、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应急处置制度 1、发生农药中毒或火灾等安全事故,经营人员要迅速撤离到安全区,立即拨打119或120急救电话,并组织营救受伤人员,迅速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中毒或火灾等情况,以便迅速控制危险源。 3、及时对农药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性质和程度,对事故造成的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现实危害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抢救等措施进行处置。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新)

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持证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负责本公司的安全职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严把农药的质量、数量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不得经营剧毒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九、加强农药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经销人员必须进行急救设施及安全设备的使用知识培训后上岗。 十、对于过期农药应当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后并贴上过期农药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十一、积极主动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培训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 三、应提供适用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并向用户说明使用的方法、剂量等有关知识。 四、坚持为农服务、客户之上的原则。 五、爱岗敬业,努力学习农药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知识。 六、按规定保养防护,防水及安全设施。 七、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获准销售后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八、积极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农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农药零售场所应经常保持通风换气。 二、装农药的容器应严密封好,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三、每种产品必须有适合的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包装标准。 四、农药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包括: (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理制度;(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制度;(六)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七)产品召回制度;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经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的其它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了予以记录。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

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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