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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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山西省决定对2017年的退休工资进行调整。

本方案旨在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并积极响应党中央对老龄化社会的建设要求。

以下为具体的调整方案: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所有享受山西省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等。

二、调整方式1.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时间、个人缴费情况、职务等级等因素确定。

2. 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提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支付等。

此举旨在减轻退休人员在看病方面的负担,使其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3. 对特殊退休类别的人员,如残疾人退休人员、烈属退休人员等,给予更高的福利待遇,以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

三、实施时间该调整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资金保障为确保退休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山西省财政将拨款用于这一调整方案的实施。

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其他事项1. 退休人员不需要另外申请该调整方案,相关部门将根据个人档案和社保数据进行核实,自动按照调整方案进行工资的调整。

2. 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积极处理,确保调整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退休工资调整后,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卡、现金等方式领取工资。

4. 退休工资调整后,若有调整幅度不达标的情况,退休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反映,相关部门将积极处理并及时解决问题。

5.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六、总结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的出台,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安排,我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山西省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要继续围绕“中国制造2025”、“扶贫攻坚”、“供给侧结构调整”等发展战略需要和“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工作,着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行业企业和市级竞赛为主体、全省竞赛与国家竞赛、世赛选拔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精心规划和组织省级技能竞赛赛事,加强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竞赛质量,有效落实竞赛激励政策,树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快速发展。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一类、二类竞赛16项。

(二)企业级竞赛14项。

三、表彰奖励(一)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晋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3日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技能劳动者人数持续增加,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总量不足、结构不优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为加快培养适应山西转型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总体思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组织领导责任体系,激励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我省加快脱贫攻坚、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8年至2022年,结合贯彻实施《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积极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化、专业化职业能力评价,力争每年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指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劳动者达到100万人(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15万人、企业在岗职工40万人)。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7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山西省人社厅: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

山西省人社厅: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

山西省人社厅: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作者:来源:《职业·中旬》2017年第04期“十二五”以来,山西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持续优化技工院校发展环境,推动山西技工教育发展。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及相配套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五个专项文件,山西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有关技工院校学籍、教学、学生资助资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教师讲课(说课)竞赛组织等五个办法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毕业生待遇落实等两个通知。

在全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工院校管理政策体系,为推动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大力加强技工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建设:一是积极争取国家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示范校建设项目,有8所技工院校获批承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7所技工院校建成国家中职示范校;二是实施中职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完成和在建重点专业建设项目30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56个;三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建成和在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11个、省级20个,培养双师型教师1146名;四是积极推动课程教学和培养模式改革,有5所技工院校列入国家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校,有5所技工院校与7家国有大型企业合作,确定1150名学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五是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省技能人才教育研究室。

三、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服务社会功能一是确保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基本稳定,每年学制教育招生稳定在3.5万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1万人左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央企驻晋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2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4号)、《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269号)有关要求,为实施好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补贴范围及对象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范围,重点是建立起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工作机制的各类企业,面向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开展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通过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按规定对组织培训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名额及标准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名额预计为3000人左右。

在确定的名额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省财政分别按照技师每人2500元、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企业要加大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企业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三、严格培训计划管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的各企业,要合理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人员计划,制定培训教学实施方案,合理选定并使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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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7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
(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
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锅炉操作工、汽车修理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起重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汽车修理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人员范围
从事上述考评职业(工种)符合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参加考评的城乡从业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者;(2)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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