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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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关于在国有重点企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

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新国资法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新国资法规〔2007〕1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监管企业面临着国内、国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制环境,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与此同时,大部分企业还存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健全、法律事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一些企业出现了法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应诉多于起诉的新情况,给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

面对新的形势,各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风险防范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日期:2005年3月23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徐伟民访问: 280 次[字体:大中小]为了加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保护国有资产、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必须从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解决前一阶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初步建立起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重要的法律顾问与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咨询与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与风险控制。

为推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有效性,制定本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管理目标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规范与准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持,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

三、法律顾问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问,排除法律障碍。

2. 制定法律政策:协助企业制定与完善法律政策与规章制度,保障企业合规经营。

3. 合同审核与起草:审核与起草企业需要签订的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与风险控制。

4. 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代理企业参与与处理诉讼与仲裁事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5. 风险监测与预警:及时了解企业法律风险动态,预测与预警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 培训与知识分享:定期组织法律培训与知识分享,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与知识水平。

四、法律顾问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接受企业各部门委托,与委托方明确需求与事项。

2. 调研与分析:调研与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3. 会议与沟通:与委托方进行会议与沟通,确保方案得到充分理解与认同。

4. 实施与监督:根据方案进行实施,监督效果与进度。

5. 结果与反馈:向委托方汇报工作结果,收集反馈意见。

6. 评估与总结: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与总结,完善工作流程与提高工作质量。

五、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设立企业法律部,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整体规划与决策。

六、法律顾问的选择与评估1. 招聘与选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法律顾问岗位的招聘条件与选拔标准,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与选拔。

2. 综合评估:对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 签订合同:与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益与义务。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赣司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14〕22号)下发以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得到中央、司法部和省领导充分肯定。

根据赣办发〔2014〕22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全省所有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今年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纳入2015年综治考核和法治江西建设考核。

但从各地统计上报情况看,截至8月底,市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54%、县直党政部门建成率为32%、乡镇建成率为80%,国有企业因统计口径问题,只有19%。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汇报,采取切实措施,按照时间节点,确保在12月份前全面完成任务。

省厅于今年初建立了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赣司办字〔2015〕4号)。

但由于各地统计口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一致。

现就规范《市(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统计表》有关统计口径提出如下要求:表中“党政部门”是指市、县(区、市)党委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不含内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等二级单位。

表中“国有企业”,含当地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市(县)属国有企业。

表中“人民团体”指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不含民主党派),以当地编办提供名单为准。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于9月15日前,将经核准后的名单报厅办公室,县所属单位由市里审核,从9月开始按规范的统计口径上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云国资法规[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08】97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合规运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合同、参与谈判以及协助处置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依据聘用资格、专业技能和业绩评估等条件,择优遴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解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协助谈判、参与纠纷解决等方面。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价值。

第四章法律顾问责任第十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实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对企业秘密及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操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建立业绩评估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价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职业担当、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负责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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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辽宁省国资委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

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

试点之初,省国资委成立调研组,对省属26户企业的法制建设总体情况、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法律事务人员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在省属企业基本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确定了“四个重点”:一是在试点范围上,确定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抚矿集团、葫芦岛锌厂等10户省属大型企业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试点重点企业,阶段性目标是使其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之后再在省属其它企业全面推开;二是在试点内容上以落实总法律顾问“三个到位”为重点,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是在机构建设上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为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四是在制度建设上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在国资委和企业层面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落实。

省国资委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国资委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委领导班子先后3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先后2次召开省属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试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先后6次召开有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对各企业推进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会议重点是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开展。

试点中,我们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在每一户企业都建立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一户一户企业确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时限和工作要求。

同时加强监督、加强检查、加强指导、加强服务,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使试点在启动之初就起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选配总法律顾问,健全企业法制机构。

总法律顾问配备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制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试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能否在此取得突破,关系试点工作的成败。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法律人才状况等实际,为有效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在试点之初的总体策略是要“先到位,再完善”。

根据企业的规模、基础等规定每户企业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总法律顾问可以进领导班子,也可以是高管人员;在总法律顾问配备上不搞“一刀切”、完全专业化和资格化;总法律顾问可以是专职、也可兼职,但兼职要有时限。

法律事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规模采取单设、合署办公等形式,但不能没有机构和无专人负责。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5年,省属首批10户试点企业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初步实现了“三到位”。

2006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其它16户企业的推进力度,使其它企业在2007年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和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目前,省属26户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出现了有人负责、有人管、有人抓的良好局面,企业法制工作在组织和机构建设上历史性地向前迈了一大步、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依法保障法律顾问行权履责。

为依法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们在试点中重点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建设,注重搭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框架。

一是在规章层面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在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总法律顾问,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权利、责任、义务。

二是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2006年和2007年,省国资委结合省政府189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11号令,陆续出台了《辽宁省省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对省属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管理以及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工作机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是指导和要求企业在自身层面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法律顾问管理。

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上述四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省全面、系统、有规则的推行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

五是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法律顾问素质。

实践证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重要渠道。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针对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组织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三年来,省国资委共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各市国资委法规处长、全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人员参加的法律业务培训7期共2200人次;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处长参加国外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考察2期共29人次。

二是扩大法律顾问规模,壮大法律顾问队伍。

2004年以来,积极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合格人数逐年增加。

2007年全省新通过考试合格人员达到120人,比2006年增长50%,比2005年增长100%。

三是搭建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开展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省国资委启动了对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以此基础为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搭建交流平台,围绕当前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聘请省法院、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咨询、服务活动,增强了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多次受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表扬。

六是建立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配合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出资人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2006年,省国资委组建了有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专家组成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聘请了3家法律事务机构为省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初步建立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三年来,省国资委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等部门合作协调处理了本钢集团、能源集团、葫芦岛锌厂、华晨集团、成大集团等企业22起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国资系统和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服务,成为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的又一手段和渠道,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主要问题三年多来,得力于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和法规局的悉心指导、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国有企业的积极响应,使我省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2007年,省属26户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4亿元、利润66亿元,分别增长17%、1.4倍,比2004年分别增长1倍、7.1倍;截止2007年底,26户企业资产总额1978亿元、净资产总额764亿元、国有资产总量546亿元,分别增长14%、11%、7%,比2004年底分别增长38%、40%、31%。

省属企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有企业的代表队和排头兵,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爆发力开始显现,成为支撑振兴的重要骨干力量。

二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进一步树立。

通过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反思企业淡化法制管理所带来的教训,使企业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

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促进了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深深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管理工作不断自觉,法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本钢集团、能源集团、华晨集团等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较试点前有了明显变化,在企业合同管理、对外投资、改制重组等企业重大事项中,法律事务工作已由后台走到了前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

通过试点,各企业普遍强化了事前防范措施,并逐步把法律事务工作由补救型向预防型转变,由被动参与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由行政管理封闭型向开放法制管理型转变,由具体事务承办型向全面预防管理型转变。

防范的关口不断前移,不断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

特别是加强了合同管理,加强了决策过程中的法律论证。

多数企业能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涉及全局的共性问题快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应对防范措施。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能力显著提高。

一些企业还建立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过失引发的法律风险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法律风险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通过试点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不断扩大,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显著增强,精神面貌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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