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拟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录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录。
第五条选任程序记录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
其主要内容包括: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4、考察预告:主要记录预告的时间及形式。
5、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的时间、范围和考察组组成人员。
6、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7、征求相关领导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相关领导人、时间和基本意见。
8、征求同级纪检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基本意见。
9、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10、征求协管方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协管方的意见。
西湖风景名胜区中层干部选拔实施方案

西湖风景名胜区中层干部选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优配强名胜区各级领导班子。
根据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文件条例规定,经名胜区党委研究决定,开展领导干部选拔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名胜区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忠诚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保障。
二、基本原则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三、职位和范围1、行政机关正处级职位XX个,面向名胜区各行政机关和所属参公单位(市编制部门的要求)。
2、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位XX个,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职位XX个,面向名胜区各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
3、公安副处级职位XX个,面向景区公安分局。
四、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
2、资格条件根据《杭州市市直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任职条件如下:行政机关正处级职位:应是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三级、四级调研员(即原副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任职时间计算到推出职位的前一个月月底,即2019年9月30日,下同),或现任二级调研员(即原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军转干部需在地方任职满2年。
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位:应是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三级、四级调研员(即原副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现任二级调研员(即原调研员),或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满2年,或现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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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杭州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谜底

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 士参加。
A、对
B、错
3、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 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A、对
B、错
4、党政领导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 6 个月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2014 年杭州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知识测试
剩余时间:00:59:50 考试限时:3600 考试及格分数线:60 试卷总分:100 是非题(2 分×20 = 40 分) 1、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提名之日起计算。
A、对
B、错
8、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本级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A、对
B、错
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A、对
B、错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考察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A、对
B、错
11、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须 责令补充并严肃批评。
A、对
B、错
15、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两年内有效。
A、对
B、错
16、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014年杭州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答案
2014年杭州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答案D• B.十日• C.十五天•D.一个月1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安排职务,()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A.一年、一年• B.两年、两年•C.一年、两年• D.两年、三年13、要建立(),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A、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B、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C、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D、领导干部离任检查制度14、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B.民主推荐票数未超过参加推荐人数三分之二的•C.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D.民主测评优秀率未超过参加测评人员半数以上的1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内完成培训。
•A.三个月、一年内• B.100天、三个月•C.一个月、三个月•D、三个月、三个月16、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组工干部,()• A、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B、给予警告处分• C、给予记过处分• D、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17、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人人选,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A.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 B.工作实绩•C.一贯表现• D.群众口碑18、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以上。
• A.3年、4年• B.3年、3年• C.2年、3年• D.3年、2年19、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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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2008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要求,为规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任职年限、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前培训、工龄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在领导班子党委(党组)酝酿讨论时,均表示同意。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十佳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三)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紧缺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优秀干部。
第八条破格提拔的资格把握:
(一)关于“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在区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1年以上;
2、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农村工作指导员等挂职锻炼时间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3、市直机关干部在区、县(市)直属机关工作过(含挂职),也可纳入基层工作时间计算。
(三)关于“任职经历”
1、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分工进行过调整,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四)关于“任职前培训”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上报任免材料时应写明原因及任职后一年内安排培训的具体时间。
(五)关于“工龄”
工龄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工龄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五条,一般情况下破格不能同时破2条以上。
第九条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连续破格提拔。
第十条公选破格按《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破格提拔的程序
第十一条破格提拔干部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以书面请示报市委组织部。
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破格提拔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应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破格提拔的纪律
第十四条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破格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破格提拔科级党政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