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的演变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沿革环境保护法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人类健康,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规范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知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
一、早期环境保护法的出现追溯环境保护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
早期的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如英国于1863年通过的烟雾控制法、德国于1873年颁布的工厂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是为了控制工业排放所产生的烟雾和废气,对环境进行保护。
二、环境法的发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世纪开始,各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逐步形成了环境法的体系。
例如,美国于1969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政策的法律,其对后续环境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同时,一系列关于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陆续出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联合国环境大会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于1972年首次召开了联合国环境大会(简称“斯德哥尔摩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各国代表就环境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环境行动计划》,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全球意识。
此后,联合国环境大会成为各国协商环境问题的重要平台,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在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相对较晚。
198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起步。
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五、环境法的创新与完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不断演变,各国的环境法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例如,德国于1974年通过的《循环经济法》规定了循环利用废弃物的相关制度;日本于1993年通过了《全球环境保护基金法》,通过设立全球环境保护基金来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引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由于长期以来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压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政策,并在过去几十年中不断调整和改进这些政策。
本文将探讨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第一阶段:早期探索(1970年代-1980年代)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开始采取一些初步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这两部法律奠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
此时期,主要关注点是解决大气和水体污染问题。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污染源监测网络、制定排放标准、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等。
然而,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重点仍然是工业化,环境保护在政府政策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第二阶段:加强法律法规(1990年代-200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
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更多的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政府开始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并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制度安排。
此后,中国还相继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并为后续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
第三阶段:转变发展方式(2010年代至今)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传统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并开始推动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013年,中国政府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并将其写入宪法。
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要求在经济发展中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恢复。
最新中国环境政策发展历程

环境政策手段不断丰富,涵盖命令控制手段、市场经济手段 、自愿行动、公众参与等形式。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 理念。
环境政策管理主要以政府直接控制为主,管理难度大。 环保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中国环境政策发展历程中国环境政策发展历程21世纪初全面综合决策阶段时间重大决策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2003在16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科学发展观2003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4绿色gdp研究2004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发布200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发布2005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200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1021世纪初全面综合决策阶段续时间重大决策2006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知道意见2007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2007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2008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200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11由一个中心科学发展观两个抓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9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
10
环境政策发展历程描述
21世纪初(全面综合决策阶段)
由“一个中心”(科学发展观)、“两个抓手”(建设资 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减排)、“三条途径”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调控)组成
11
环境政策框Leabharlann 总结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90年代中期以来进展较快,政策 手段、管理方法和调控手段日益完善。
1953_2003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历史演变

1953 2003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历史演变张连辉(湖北大学商学院 430062赵凌云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430077)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显现和恶化,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之前,发展战略是影响环保政策特征与演变的主要因素;之后,经济体制则成为影响环保政策特征与实施绩效的主要原因。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政策体系,则是提高环保政策绩效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中国环境保护政策 演变 发展战略 经济体制 政府职能本文以发展战略演替为主线,对1953 2003年间中国制定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进行历史的考察,以探寻有益于今后我国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高政策绩效的历史启示。
一、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时期的中国环境保护政策:1953 1978年(一)1953 1978年间中国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历史背景一五 计划时期(1953 1957)中国形成并实施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为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政府通过 一化三改 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逐渐形成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强调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业的优先发展,使新中国在工业化之初即选择了高污染的产业结构。
同时,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强调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产出数量的增长,忽视经济质量的提高,从而形成了典型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经济增长的低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本期中国工业 高速度、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 的特征;缺少有效激励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企业难以走出低效率状况。
可见,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一种高污染型的发展战略。
(二)1973 1978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征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之初,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主要表现为局部个别现象,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 环境问题 。
因此,直到1972年之前,我国并未制定和实施系统的环境保护政策,只是在一些相关法规中提出了一些环境保护的职责和内容。
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与趋势

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与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面临着气候变化、污染、物种灭绝等诸多挑战。
为了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从早期的单一法律条款发展到如今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已成为各国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进行回顾,同时探讨未来的趋势和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环境法律法规的起源与早期演变环境法律法规的最初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当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人类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寻求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和改善这种状况。
在1962年,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该书揭示了农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引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标志着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同样,在欧洲,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被誉为现代环境法诞生的重要里程碑。
各国在会议上达成共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当代人类面临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各国纷纷制定起初步的环境保护法律,例如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等。
二、环境法律法规的发展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各种国际条约相继出台,为各国环境法规提供了指导。
这一阶段,环境法律法规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同时也在内容上趋于复杂化和系统化。
例如,《1987年世界气候大会《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关注温室气体的减排。
90年代以后,环保法律逐渐向综合性、宏观化发展,各国开始建立起以环保部门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同时,立法内容也逐步扩展到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严格规范了各国间的责任分配,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行动。
21世纪初,多国相继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更进一步推动了国家层面的具体法律实施。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于200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增强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中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

《我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历程》环境问题,作为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始终受到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
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环境政策,这些政策历经了漫长的演变历程,见证了我国在环境保护道路上的不懈努力与坚定步伐。
新我国成立初期,我国面临着百废待兴的局面,经济建设是首要任务。
在这一阶段,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主要关注点集中在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上。
当时的环境政策侧重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满足经济增长的需求。
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采取了较为粗放的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80 年代初,我国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逐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1979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为后续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在这一时期,我国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推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污染的恶化趋势,为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我国环境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 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国际号召,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
在此背景下,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政策体系。
1994 年,发布了《我国 21 世纪议程——我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第一个综合性纲领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导言: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回顾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讲述相关法律的颁布与修订,以及环境保护法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的初期阶段1965年,中国首次颁布了《江苏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环境保护法的鼻祖。
此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97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写入中国宪法,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环境保护法制化的阶段。
二、环境保护法的重大突破1989年,中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中国环境保护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订。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为后续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环境保护法的更新与完善随着时代发展和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需求。
为此,中国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增加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并提出了对环境损害的赔偿机制。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工具。
四、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方面,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规范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职责,保障了环境监测和治理的有效实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的立法趋势
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 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 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 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 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 ,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 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 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 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 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
还较低; 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
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 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 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 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
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 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 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 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 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 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 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 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 主要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中国古代自然哲学思想及其对早期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策略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经过1000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
从秦汉以后直至泖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
当时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立法,但已经出现了一些十分珍贵的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1975年由中国考古人员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其中在《秦律十八种》之中,有一种原题为《田律》的秦简。
《田律》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农业生产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规定。
《田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以时禁发”的原则。
显然,先秦萌芽状态的生态学思想和各种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对这些规定是有着深刻影响的。
总之,从中国早期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看,早期的环境法律规定在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
在古代自然哲学相对发达的中国,“持续利用”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这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自然哲学观对统治者思想的影响有关。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立法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的社会一直是动荡不安和战争连年。
中华民国时期,农业经济占主要地位,沿海一带现代工业也有所发展。
由于当时社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战乱频起,政局不稳,执政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视环境保护。
当时,在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现象。
然而当时环境立法残缺不全,几乎没有什么专门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仅仅颁布了几部自然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渔业法》(1929年)、《森林法》(1932年)、《狩猎法》(1932年)、《土地法》、(1930年)和《水利法》(1942年)等,这些颁布的法律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一些保护自然的法规,其中如《闽西苏区山法令》(1930年)、《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1939年)、《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38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3年)、《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年)等。
上述自然资源立法的意图主要是发展经济,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环境立法1.环境法的产生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以前,可以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兴起和环境法的孕育产生时期。
关于环境立法,在这一时期较为重视的是对作为农业命脉的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并且以公有制为基础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制形式。
当时施行的国家《宪法》(1954年)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在自然资源管理立法方面,国家较为重视对水土保持、森林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并制定了若干纲要和条例。
例如,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矿产资源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3年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颁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在防治环境污染立法方面,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6年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它可以说是预防环境污染的一种非强制性技术规范。
除此之外,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还针对某一时期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红头文件”,例如1956年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就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1959年还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和《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但是从60年代中叶开始,“文化大革命”导致了一场全局性和影响长期的灾难,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许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也受到批评而被否定。
理所当然,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下,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
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时期中国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已经涉及到环境保护的主要方面,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也注意到了环境污染,但它还归属于经济行政和卫生行政。
因而,从总体上看,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概念,环境立法也非常零散。
2.环境法的初步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中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起,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初步而又艰难的发展时期。
1973年,中国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这次会议对中国环境立法的促进作用在于拟定并由国务院公布了作为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雏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
到1974年,中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在中国诞生。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的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海域的污染防治尤其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的排放,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1973年至1978年,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
在1978年,中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
《宪法》第11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
另外,一系列环境标准也在这个时期制定和颁布了,这样使得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一个定量的标准。
这些环境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等。
3.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从1979年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1989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的10年间,是中国环境立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在1979年颁布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迈向法治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
该法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一些基本制度和措施,以及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等。
与此相应,1982年,国家又对《宪法》做出修改,在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与1978年宪法相比,新的宪法将环境的对象予以了扩大,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条款。
所有这些,为后来中国全方位的环境立法提供了依据。
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加以修订),1984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对其加以修订),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其加以修订,2000年再次修订),1989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对其加以修订,成为《噪声污染防治法》)。
在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1982年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91年经修订颁布为《水土保持法》),1984年制定了《森林法》(1998年对其加以修订),1985年制定了《草原法》,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1998年对其加以修订),1988年制定了《水法》,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环境管理方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1983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等。
同时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颁布可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与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例如,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有关于危险作业和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中专门设立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确立了由于污染造成的环境事故或破坏自然资源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间,由国务院和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规章更是不胜枚举。
至此,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除制定国内环境法外,中国政府此间还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并参加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与周边国家签署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双边协定。
如在危险废物的控制方面,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污染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在臭氧层保护方面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后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气候变化方面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等。
4.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从1989年开始,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转变,即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环境法律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同时又要修改已不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需要的原有环境法律的局面。
最先提上修改议程的法律是《环境保护法(试行)》。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首先在名称上其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不同,同时改变了1979年法律的结构,将7章33条改为6章47条,虽然少设了一章,但是增加了14条,突出了环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使得环境保护的对象更加明确,条款更加规范,法律责任更加具体,也更加便于实践操作。
在这段时间里,中国还制定修改了许多环境保护专门法律法规。
尤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制定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加速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如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节约能源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