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中所有权的转让

合集下载

权利转移中权利的转移与让与

权利转移中权利的转移与让与

权利转移中权利的转移与让与在生活和法律领域中,权利的转移和让与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权利转移是指一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而权利的让与是指一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权利无偿地赠与给另一个人。

本文将就权利转移和让与的概念、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权利转移的概念和方式权利转移是指权利的持有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拥有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权利转移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一定的合同形式来确立。

常见的权利转移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

在合同订立方面,权利转移是最常见和普遍的方式。

当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时,权利便得到了转移。

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将所拥有的某种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则获得了该权利。

继承是另一种常见的权利转移方式。

根据继承法律规定,遗产的所有权可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是一种无偿转让权利的方式,其目的是使遗产能够合理地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离婚财产分割也是一种权利转移的方式。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根据婚姻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其中一方将其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

二、权利的让与的概念和方式权利的让与是指一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权利无偿地赠与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与权利转移不同,权利的让与通常是由赠与人主动发起并完成的,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合同。

权利的让与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例如赠与书或赠与合同。

这些文件记录了权利的赠与人愿意将其拥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赠人。

另外,权利的让与也可以是以行为形式进行,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

在法律上,权利的让与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财产让与中,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赠与。

此外,遗赠行为需要符合继承法律规定,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经过公证或其他程序。

三、权利转移与让与的法律规定权利的转移和让与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合同的归属和转让

合同的归属和转让

合同的归属和转让一、合同的归属1.1 合同的归属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

1.2 本合同的归属权不可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合同的转让2.1 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2 如果一方希望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3 转让方应当负责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2.4 转让方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后,原合同中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将同时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履行原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并享有原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权益。

三、违约责任3.1 任何一方未经事先通知擅自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2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转让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3.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4.1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4.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有正式加盖公章。

4.3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4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四、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自最后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以下为签署部分,请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填写相关信息)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一、引言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法律文件。

这一合同的签订对于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当事人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卖方和买方。

卖方是指出售房屋的原所有人,买方是指购买房屋的新所有人。

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楼层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买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其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3.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交易价格,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购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在合同中,应明确每期的支付金额和截止日期。

4. 权属证明和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同时,合同中应约定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和责任分担。

5. 过户费用和税费合同中应明确过户费用和税费的支付责任。

一般来说,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税费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例如,如果卖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法律依据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具备合法、真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基本要素。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必须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只有在登记后,买方才能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四、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的注意事项1. 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买方应仔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转移和所有权保留是商业交易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在买卖合同中,当一方向另一方出售商品或服务时,所有权的转移与保留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原则以及影响因素,并阐述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一、所有权转移的概念与原则所有权转移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原则:1. 合法交易:所有权转移的首要前提是买卖双方进行合法的交易。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才能实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2. 建立交易意图: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表示其交易意图,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将要发生转移。

3. 交付与接受: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通过实物的交付和买方的接受来进行。

当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并确认无质量问题或其他异议后,所有权即可真正地转移到买方。

4. 对价支付: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支付约定的对价作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报酬。

只有在对价支付完毕后,所有权的转移才是有效的。

以上原则确保了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获得合法的所有权,并可以充分享有和支配所购买的物品。

二、所有权保留的概念与原则与所有权转移相对应的是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后,仍保有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同时买方仅享有使用权的一种约定。

所有权保留常见于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交易中。

所有权保留满足以下原则:1. 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并约定买方仅享有使用权。

这一约定应当明确、合法,并在合同中详细记录。

2. 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只有在买方付款完毕后,卖方的所有权保留才能有效。

3. 维护权益:卖方应当积极维护其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确保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期间不受到损坏或质量问题,并有权在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拖欠付款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权益。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所有权转移是指一方将自己对其中一种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中,所有权的转移主要通过合同、遗赠、法定继承等方式进行。

在以下的1200字以上的文章中,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所有权是指对其中一种物的绝对支配权,包括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所有权转移意味着原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各项权利交给了另一方,让另一方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转移是一种财产权的变更,涉及到财产权益的重大交易,因此需要明确的判断标准。

首先,判断标准包括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行为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行为能力是指能够自主决策并对法律后果负责的能力。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明确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只要能够表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合意即可。

合同的效力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无瑕疵的合同内容、双倍多签名的合同等。

其次,判断标准还包括交付和接受。

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物品的物理移交来实现。

在货物的交付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物品必须是存在的,物品必须是可交付的状态,卖方有义务交付,买方有义务接受,交付方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当商品确实交付到买方手中时,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

此外,判断标准还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移交等特殊规定。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在中国,所有权的转移主要依据不动产权证书进行。

买卖双方需经过正式认定的机构进行相关登记,登记完成后,买方便成为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登记手续的完成是判断标准之一最后,判断标准还包括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和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物业所有权等财产权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个人不能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直接获取土地使用权。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就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等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

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当买方支付货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以下是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的详细解释。

在买卖合同中,当买方支付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交付可以是实际交付,即将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也可以是符号交付,即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交付凭证,例如提单或仓单等。

一般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与货款支付和货物交付同时进行的。

即买方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获得了货物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并有权对货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可能会有所延迟或者有其他特殊约定。

例如,当合同约定买方需要支付首付款时,货物的所有权通常不会立即转移给买方,而是在全部货款支付后才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通常会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全部支付货款。

除了支付条件和交付条件的约定外,买卖合同中还可以针对所有权的转移进行其他特殊约定。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例如所有权保留条款、风险转移条款等,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跨国买卖合同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合同的约定和解释。

总之,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交付条件,当买方符合条件时,货物的所有权会随之转移给买方。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特殊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合同中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讨论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并解释其定义、作用、转让和保护等相关内容,以加深对该主题的了解。

一、所有权的定义及作用所有权是指对某个物的绝对支配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在合同中,所有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关于物件归属、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权对于合同中的各方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利益,确保物件的归属和使用得到合法的保护。

二、使用权的定义及转让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件进行使用的权利。

在合同中,使用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转让给承租人或使用人。

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使用人,并约定了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具体条款。

承租人或使用人在获得使用权后,可以按约定使用物件,但需遵守合同中的规定。

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一方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应强调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下面以一个租房合同为例进行分析。

甲方(房东)和乙方(租客)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约定了租期和租金等具体细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时支付租金,并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但甲方未按照约定维护房屋的居住条件。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保证房屋的使用权。

另外,如果甲方将租房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需事先告知乙方,并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五、结论在合同中,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键所在,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详解中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详解中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详解中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合同中交易双方约定要转移权利的具体物品、产品或者财产。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

本文将详细解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方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依法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1.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协议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2.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方式。

在依法转让中,转让双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交付等。

依法转让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为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

物权法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是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为前提,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约束。

2.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明确,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知识产权法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合同法中所有权的转让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初探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取回权
朱琳1211309281222班
摘要: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附条件转移所有权以期获得价金的手段,是一种特殊型的所有权担保。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违约或违背善良管理人义
务侵害出卖人债权时行使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是一种可以约定行使条件的法定权利。

行使取回权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且需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价款数额的限制。

为使取回权有效行使,可适当延伸所有权保留的范围、设计合理行使程序、参考构建登记对抗制度。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信用”,出卖人因相信买受人有能力支付价款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因信赖出卖人有处分资格而期待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现代经济也讲
求“效率”,在不妨碍出卖人获取价金的同时,有条件的允
许买受人先行占有出卖物而为适当处分。

因此,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交易模式得以存续并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
(一)含义与种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实际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自身交付相分离,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提供可能。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才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1 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符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延长的所有
权保留可分为相互独立的再转让所有权保留和继续进行的
再转让所有权保留。

前者指在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清偿其对买受人的债权后即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指第三人还需保证原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也获清偿后才
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指出卖人获取关联方因其他合同或基于其他理由所享有的债权均由标的1参见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第338页。

物所有权担保,可分为往来账户的所有权保留和康采恩式所有权保留。

前者指在买受人付清所负出卖人一切债务(包括多笔债权债务轧差后的余额债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指清偿买卖价款及买受人(集团)对出卖人(集团)所负全部债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
(二)性质
德国法继受罗马法“所有权附条件转移”的传统,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核心是价金的全部支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

有日本学者认为所有权保留是“部分移转所有权”,在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完成特殊
条件下与出卖人共同共有标的物,买受人所有权随其合同义务的逐步履行而逐步完整。

但随着分析付款买卖的兴起,人们认识到所有权保留制度实际是出卖人为保证获取价金的手段,应从物的流通价值、便利交易、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考量其性质。

担保物权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以标的物的物权作
为债权合同的担保,是以迟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全部价金债权的清偿。

质权说认为买受人因物之交付取得标
的物所有权,但又将标的物出质于出卖人担保其获取价金的权利,出卖人取得不占有标的物的附流质条款的质权。

担保利益说认为标的物可对应相应数额的价款,因此所有权保留表现为实现价金支付的一种价款利益,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因所有权保留就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范围优先受偿。

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
全部合同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买卖合同向买受人现实交付标的物,这不是在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直接占有、提前使用标的物的需要——尤其是对标的物的再转让和再加工。

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并没有对世效力;但所有权保留表现出买受人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所有权、出卖人享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标的物的处分受限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利益的需要,所以它又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

因此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型保留担保。

二、出卖人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含义、性质及法律后果
出卖人取回权指当买受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契约,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时,出卖人得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契约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

2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520~521页。

对于取回权的性质,有学者持“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即产生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

有学者持“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买卖合同依然存在,须至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不为回赎时,合同关系方告解除;买受人不待回赎期间经过,即为再出卖之请求,或因有急迫情事,出卖人不待买受人回赎而径直为再出卖者,也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更多学者赞同“就物求偿说”,认为取回系出卖人就标的物求偿其对买受人可主张价金债权的程序3,“取回”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查封”,“回赎”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撤销查封”,“再出卖”类似于“强制执行之拍卖”。

讨论出卖人取回权性质离不开一个主题:行使取回权后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一般认为只有在债务人根本违约即迟
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下,方可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消灭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此时买卖双方不受原合同的约束,出卖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以取回权为基础而产生的买受人回赎请求权、再出卖请求权、转卖价金剩余部分返还请求权均无存在余地,这与各国普遍规定回赎等权利不一致,不利于满足希望保持买卖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也不利于已无力清偿价
金的买受人及时退出买卖关系。

同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仅是实现获取交换价值目的的手段,行使取回权是为了督促买受人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消除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风险,换言之取回权的真意视为实现剩余的价金债权,是在完成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仍维持原来的效力。

(二)取回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35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法定权利,无须专门约定即可享有,只要买受人有侵害出卖人获得价金债权的行为即可行使。

由于所有权保留依当事人特约(《合同法》第134条),故当事人可以意定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如期金
条件、完成特定行为等。

该条也规定了当买受人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3同注2,第537~539页。

权。

此处的“处分”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取回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完整以促进债权更好实现,因此事实上破坏标的物完整性的行为(如毁损)也是债权人得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另外,处分应以“不当”为限,“不当”即严重侵害出卖人价金期待权的行为。

买受人因占有标的物而为使用、受益,虽可能破坏标的物的完整性,但正常的加工生产转卖提高了原标的物价值,利于买受人清偿价金债务,故需承认取回权的追及力和适度的扩张性,将取回权的效力延伸至可担保清偿价金债权的标的物范围,允许买受人通过附和、混合、加工诸种方式有效利用标的物4,保障买受人正常的经营权利。

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擅自对标的物进行法律处分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当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时,如果买受人以出卖、互易等方式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善意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因无所依附而消灭,只能向买受人主张损害赔偿;当第三人恶意时,则坚决不保护恶意第三人,出卖人仍得行使取回权。

在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后,出卖人当然获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能力,无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出卖人均可行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