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最新解读
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4月14日在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滨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1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发送给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咨询组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同时,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反映的主要问题,到市内有关单位、基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山西省、上海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立法调研。
3月26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邀请部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立法咨询组成员、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志愿者代表,针对志愿服务概念、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志愿者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4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条例草案第三条是关于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基本概念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志愿服务活动应该是有组织开展的,与传统意义上的邻里互助相区别。
在调研和论证中,部分专家和志愿服务工作者提出,志愿服务是群众性、社会化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目前社会上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存在,也需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崇尚奉献的社会风尚。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首先,《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其中,志愿服务被定义为公民自愿、无偿参与的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帮助的行为,强调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无偿性和帮助性。
这一定义体现了志愿服务的非利益性和社会性质,强调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和参与度。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确保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尊严和安全。
《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培训和评价提出了要求。
政府要加强志愿服务的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平台,提升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
政府还要予以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评价,建立评价机制,确保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志愿服务条例》还对志愿服务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言论自由、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要保护志愿者的安全和权益,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险制度和责任险制度,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条例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志愿服务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促进了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自愿参与、无偿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并支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以爱心、友善、奉献为核心价值观进行志愿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将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依法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经过山东省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制度,提供志愿服务技能培训和心理支持。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向山东省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志愿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志愿者应享有平等参与、自愿选择、合理安排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保护和待遇,不得随意解雇或降低待遇。
第十四条对参与紧急救援、灾害救助等特殊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应受到保护,不得泄露志愿者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负责部门应积极听取并采纳志愿者的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其共同贡献和成果应得到公正评价和合理分配。
第四章志愿服务奖励和支持第十八条志愿服务优秀组织和个人应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志愿者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条志愿者应享有相应的培训和知识更新机会,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应纳入社会组织评价体系,为社会组织获得荣誉和资金支持提供依据。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加强地方立法,促进和规范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市人大代表十分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2006年和2007年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第四、第五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分别提出了制定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书面意见。
2008年1月,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又有53位市人大代表联名,分别提出了4件议案,要求尽快制定《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制定《条例》纳入2008年的立法预备项目,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相关立法进度,提出立法议案。
为全面落实代表议案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志愿服务立法进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部署,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等单位,对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立法前期调研及形成的调研课题报告进行了评估,并提前介入了市政府对《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后,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分别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世博局、部分区县民政局和精神文明办、部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就《条例(草案)》中的重点问题,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进行研究。
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组织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体力和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帮助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颁证等工作,并应简化办证手续,提供便捷服务,依法对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体制、机制设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指导等工作。
省、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统筹志愿服务资源,并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倡导支持】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
提倡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他为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条例》解读国务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芳表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赵津芳说,这有助于理清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专业化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
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李芳说。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确立志愿服务运行规则《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赵津芳表示,《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协议的方式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
“《条例》要求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关于《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秀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7年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能体现政府对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视与支持,也能够形成积极的社会导向,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建议草案明确这方面的内容。
为此,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二、关于志愿服务项目及志愿者条件等内容的公告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项目;第十三条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青年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内容不明确,不便于操作,建议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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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最新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
责任和附则等6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这两个最关键的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
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
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无偿如实出具服务证明
针对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时效性、风险性等特征,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志愿服务的启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二是志愿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具体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是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情况的真实体现,是对志愿者进行激励的重要依据。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四是对志愿者的相关保障。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
训和安全教育;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开展志愿服务,
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高校学生服务纳入实践学分
为了促进和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
措施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有关设施、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实行优待;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信息。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
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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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5月6日就《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
据意见稿,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单位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便利条件,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可纳入高校实践学分管理。
意见稿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
管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时应当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
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意见稿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意见稿特别强调,若志愿服务活动属于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存在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时间持续三个月以上等情况,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包含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