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
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一、引言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自愿参与的社会活动,旨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志愿服务联合会是必要的。
二、组织名称志愿服务联合会三、组织宗旨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宗旨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提升志愿者素质,加强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任务志愿服务联合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联合会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义工、环境保护、灾害救援等。
通过组织这些活动,可以调动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影响力。
2. 培训志愿者志愿服务联合会将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培训活动,提升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通过培训,志愿者可以更好地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搭建平台志愿服务联合会将搭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者提供信息发布、项目申请、交流互动等功能。
通过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可以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4. 开展调研与评估志愿服务联合会将开展相关调研和评估工作,了解志愿服务的需求和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调研和评估,可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五、组织架构志愿服务联合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
1. 主席团主席团是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战略,统筹组织各项活动。
2. 理事会理事会是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理事会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3. 秘书处秘书处是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日常运行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管理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培训活动等。
六、会员管理志愿服务联合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组织会员两类。
1. 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服务能力和素质的志愿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沪劳保就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现将《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沪委[20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自主创业和孵化微小型企业的作用,现就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本意见所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二、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范围劳动组织经营范围是:修理修配、物业维修、零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缝补洗理、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公益劳务、家庭工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汽车保洁装潢、种植养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旅店服务、会展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具体经营服务项目附后)三、劳动组织的经营原则和方式劳动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劳动组织的名称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自取商号、经营项目关键词以及代表组织性质的“服务社”(不得直接用市或区县行政区域名)。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志愿者联合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者联合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志愿者联合会的宗旨、任务和活动范围,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和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合会的宗旨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联合会的活动范围包括:组织、策划、实施各类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宣传志愿服务理念,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联合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联合会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会长职责:(一)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签订协议;(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四)处理联合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副会长职责:(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二)分管联合会某一方面工作;(三)根据会长委托,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秘书长职责:(一)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四)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副秘书长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二)分管联合会某一方面工作;(三)根据秘书长委托,代表联合会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职责:(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联合会重大事项;(二)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员第十六条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志愿者服务社章程

志愿者服务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社的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服务社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旨在组织和引导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志愿者服务社的宗旨是:自愿参与、无偿奉献、互助友爱、共同发展。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社的任务是:组织志愿者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志愿者服务社设立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志愿者服务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志愿者服务社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志愿者管理和活动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志愿者服务社的财务和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志愿者服务社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两类。
第九条普通会员是志愿者服务社的基本组成单位,享有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志愿者服务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志愿者服务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遵守志愿者服务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履行志愿者义务。
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社根据社区需求和志愿者的特长和兴趣,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者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清洁、环境保护、扶贫帮困、教育支持等。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社应当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志愿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十六条志愿者服务社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社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志愿者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志愿者服务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社应当及时向社员和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组织宣传第二十条志愿者服务社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志愿者服务的认知和支持。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志愿者组织章程

志愿者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1.1 本志愿者组织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 组织宗旨: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促进和谐为目标,推动志愿服务的开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1.3 组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2.1 本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2.2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活动策划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的各项事务。
2.3 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会员资格3.1 凡是热心公益、承认本组织章程并愿意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组织会员。
3.2 申请成为会员需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4.1 会员享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接受组织培训、参与组织管理等权利。
4.2 会员有遵守组织章程、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维护组织声誉等义务。
第五章活动策划与实施5.1 组织根据社会需求和会员兴趣,定期策划并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5.2 活动策划需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志愿服务内容6.1 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支持、环境保护、社区建设、老人关爱等领域。
6.2 志愿服务内容需符合社会公益性质,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7.1 组织设立专用账户,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和核算。
7.2 财务收支需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3 每年度末,组织需编制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并通过。
第八章章程修改与终止8.1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8.2 组织因故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8.3 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9.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9.2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组织惯例处理。
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活动内容,明确队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志愿者服务队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第二条本服务队名称为“XX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
第三条服务队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服务队接受上级团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服务队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由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和部分优秀志愿者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服务队章程;(二)选举和罢免队长、副队长;(三)决定服务队的重大事项;(四)监督服务队财务;(五)聘请和辞退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各部部长。
第八条队长职责:(一)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负责服务队整体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四)协调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副队长职责:(一)协助队长开展工作;(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三)参与服务队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协助队长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秘书长职责:(一)负责服务队文件、资料的管理;(二)组织理事会会议;(三)处理服务队日常事务;(四)负责与上级团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十一条各部部长职责:(一)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二)组织实施部门工作计划;(三)协调部门内部事务;(四)向队长、副队长汇报工作。
第三章队员管理第十二条队员选拔:(一)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二)自愿加入服务队,遵守服务队章程;(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十三条队员权利:(一)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服务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服务队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和表彰;(四)退出服务队。
第十四条队员义务:(一)遵守服务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的活动;(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质保量完成志愿服务任务;(四)维护服务队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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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2000年5月上海市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组委会会议通过,经2006年5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理事会成立大会、2010年6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志愿团)管理,促进开业专家志愿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开业专家志愿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依托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弘扬和传播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为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坚持创新求实、指导开业、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及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公共开业指导服务的统一标志。
第七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第九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各类意向创业者和已创业者为服务对象,重点为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提供与开业相关的策划,以及企业运营中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贷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理财、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创业政策等各个方面。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自主创业者的需求,不断丰富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开业专家与自主创业者在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基础上,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所提建议仅供自主创业者参考。
第十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开业讲座”、“主题活动”等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社区、校区、园区专家咨询服务站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开业专家志愿者第十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公开招募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常年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开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个人报名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特长;(三)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七条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不宜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一)与各级公共开业指导服务机构存在协议服务和委托关系,并处于协议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程序是:(一)个人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个人报名表》,签署《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志愿者承诺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团体报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照及组织机构信息资料;(二)个人和团体报名者,经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的开业专家志愿团分团(以下简称区县分团)办公室受理并初审,报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三)开业专家志愿团正式成员,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开业专家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十九条开业专家聘期为一年。
在聘期内积极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开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
第二十条开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开业专家志愿团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三)对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和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开业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的自由;(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开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执行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三)接受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指导和安排,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交办的各项服务任务;(三)尊重自主创业者的意愿、人格和隐私等权利,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维护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开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不得利用开业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开业专家志愿团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五)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六)向开业专家志愿团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开业专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一)年龄超过70周岁;(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三)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不能继续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四)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本人要求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五)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开业专家义务;(六)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开业专家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由区县分团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手续并收回志愿服务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区县分团协商推荐产生,人数不超过开业专家志愿者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二)讨论和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政治素质好,管理协调能力强,热心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开业专家志愿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副理事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团办公室),市团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六条市团办公室是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一)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二)开展对外宣传;(三)组织开业专家培训与交流;(四)编发内部刊物,反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情况及相关信息;(五)联系、指导区县分团办公室的工作。
(六)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分团。
第三十八条区县分团设立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区县分团的日常管理职责。
分团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开业专家选举产生,报开业专家志愿团备案。
第三十九条区县分团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区县分团下设区县分团办公室,区县分团办公室设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区县分团办公室是区县分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区县分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一)受理开业专家申请报名,并负责初审;(二)受理开业专家的退出申请,或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开业专家退出的申请报告;(三)受理开业咨询指导服务的需求登记,组织开业专家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四)组织开展本区县分团开业专家的培训与交流;(五)完成区县分团的其他工作;(六)接受市团办公室的指导,完成市团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开业专家志愿团按行业领域、专业特长及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行业小组、专业小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有关开业专家招募退出、开业专家咨询服务、区县分团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开业专家的服务时间和质量作出年度评估,作为专家表彰、续聘、劝退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经费第四十四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四十五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下列范围:开业专家交通及误餐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题咨询服务的活动费用,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课题调研经费、年度表彰慰问费,开业专家证书、胸卡等制作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每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审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年五月开业专家志愿团组委会表决通过,第一次章程修订经二○○六年五月理事会表决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次章程修订经二○一○年六月理事会表决并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