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地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地要求及材料消防维保是指对建筑物、场所以及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以确保其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消防维保资质地要求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消防维保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以证明其具备正常运营的能力。
2.消防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消防维保企业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消防技术人员,他们需要取得相关的消防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3.维保人员健康证明:维保人员需要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健康证明,以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构成风险。
4.专业设备和工具:消防维保企业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消防维保工具和设备,以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5.消防维保管理制度:消防维保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排班安排、安全规定等,以确保维保工作的高效和安全进行。
6.施工安全许可证: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许可证,以证明其具备施工安全管理的能力。
7.项目经验和能力证明:消防维保企业需要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已完成项目证明,以证明其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8.防火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证明:消防维保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防火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证明,以证明其维保的建筑物和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申请消防维保资质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来证明其满足以上要求,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2.消防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
3.维保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4.拥有的消防维保工具和设备清单。
5.消防维保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6.颁发的施工安全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完成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量、维保内容等。
8.防火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是消防维保资质地要求及材料的相关内容,企业在申请消防维保资质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准备。
只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技术能力,才能保证消防维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资质要求及维保内容

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资质要求及维保内容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小区住宅的火灾安全,提供有效的维保服务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介绍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的资质要求及维保内容。
一、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资质要求1.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持有《消防设施工程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及相关的职业培训证书。
2.技能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包括消防设备维护、维修及操作等。
3.健康状况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进行较长时间的劳动。
4.业务经验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独立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5.服务能力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包括快速反应、高效解决问题、良好的沟通能力等。
6.信用记录要求: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确保服务质量。
二、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内容1.定期巡查消防设施: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定期巡查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喷淋、灭火器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检测消防设备: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排烟系统等,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3.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小区住宅消防维保人员应对发现的消防设施故障进行及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演练和培训: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小区住户的火灾应急能力。
5.提供消防宣传材料: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提供相关消防宣传材料,向小区住户介绍消防知识和防火安全措施。
7.提供紧急救援:小区住宅消防维保服务提供商应能够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提供及时的救援服务。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根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与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与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与执业活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实上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同意社会单位或者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下列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与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与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与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与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与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习惯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很多于100平方米,档案室很多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很多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很多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很多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
首先,消防维保资质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消
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或登记。
一般情况下,消防维保企业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
备案或登记。
其次,消防维保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他们需要通过
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消防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这些证书一般
分为几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的技术人员,从事的维保工作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级消防技术人员可以进行消防设施的全面维保工作,而二级消防
技术人员则可以进行简单的维保工作或协助一级技术人员进行维保。
此外,消防维保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设备资源。
这是为
了确保企业能够承担维保项目的资金投入和维保设备的购置维修。
一般来说,消防维保企业要求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并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
设备资源。
总结起来,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和要求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和设备资源,以及提供相关的证书和材料。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消防维保工
作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消防维保资质_消防工程维保内容及实施方案

消防维保资质_消防工程维保内容及实施方案消防工程维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泵房、消防疏散通道、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定期巡检、清洁、保养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2.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消防设备中的易损件、维修消防设备中的故障部件、调试消防设备的各项功能,遵循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手册等,确保消防设备的性能稳定和正常使用。
3.消防设备的更新和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防规范的更新,消防设备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满足新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工程维保包括对消防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更新换代等工作,以确保消防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最新的标准要求。
4.消防系统的测试和演练:定期对消防系统进行测试和演练,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测试、灭火系统的演练、疏散通道的疏散演练等,以检验和验证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在消防工程维保的实施方案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维保周期和频率:根据消防设备的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维保的周期和频率。
一般来说,对于关键设备和场所,需要进行更频繁的维保;对于一般设备和场所,可以适当延长维保的周期。
2.维保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为了保证维保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需要对维保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消防维保资质证书。
3.维保记录和证明文件的管理:对于每次维保的工作,需要详细记录维保时间、内容、人员和结果,并保存相关的维保证明文件,以备查证和备案。
4.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在维保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漏水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5.维保效果和质量的评估:定期对维保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评估维保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以保证维保工作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总之,消防工程维保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消防培训消防维保方案

消防培训消防维保方案一、培训内容与方式1. 消防知识培训(1)火灾的危害和防范措施:通过讲解火灾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危害,加强员工对火灾的认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
(2)火灾的发生原因和分类:分析火灾的常见原因和分类,使员工了解火灾的发生机理,从而有助于预防火灾的发生。
(3)逃生和自救技能:演练逃生和自救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员工在火灾中的应对能力和自救能力。
2. 灭火设备操作培训(1)各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详细介绍不同类型的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让员工熟练掌握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
(2)消防栓和消防水带的使用:讲解消防栓和消防水带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确保员工在火灾中能够正确运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
3. 火灾应急演练通过模拟火灾场景,组织员工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检验培训效果,提高员工在实际火灾中的应急反应能力。
4. 知识问答与讲解在培训过程中穿插知识问答和讲解环节,加强员工对消防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巩固培训成果。
5. 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全员集中参加消防培训课程,确保全员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2)专项培训:针对特定工种或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消防培训,提高其在火灾中的安全防护能力。
二、检查与维保1. 定期消防设备检查(1)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对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操作正常。
(2)安全出口检查:定期检查和清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通道畅通,便于员工迅速撤离。
(3)消防电梯检查:定期检查消防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保证消防电梯能够正常使用。
2. 消防演练与应急预案(1)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场景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员工逃生和自救能力。
(2)制定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发现火灾的报警流程、员工疏散逃生方案、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等,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管理(1)设立消防安全岗位:设立专职消防安全岗位或专人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消防维保资料

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得资质分为一级与二级。
第七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与数量得要求,且建造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得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得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八条:(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
第九条(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造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得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得单体建造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得工业建造、民用建造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得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造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暂时一级资质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造得建造消防设施得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最全版

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最全版消防维保资质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的最全版,供参考:一、消防维保资质要求1.具备法定资质:消防维保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对应的法定资质,如消防工程维护保养资质等。
2.人员素质要求:消防维保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关的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人员素质要求可以包括:消防技术培训证书、消防设施维保师资格证书等。
3.设备要求:消防维保单位或个人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工具,以确保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设备要求可以包括:消防设备维修工具、检测仪器等。
4.经验要求:消防维保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以确保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5.安全管理要求:消防维保单位或个人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二、消防维保资质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填写消防维保资质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3.相关证书和证明: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证书、资格证书、个人技术资质证书等。
5.业绩材料:提供过去完成的消防设施维保项目的相关业绩材料。
包括项目名称、维保内容、维保日期等。
6.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消防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7.财务状况证明:提供单位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资产证明等。
8.银行开户许可证:提供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9.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环保验收证明等。
以上是消防维保资质要求及材料的最全版,供参考。
在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如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提供额外的资料等。
建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准备完整且准确的材料,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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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 1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2 -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3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 4 -抽查和现场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 5 -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
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资质证书;(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 6 -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 7 -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
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 8 -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9 -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