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出题人弟子)民法讲义(根据出题人温老师的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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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前言民法学习须知一、理解远胜死记硬背二、以“合理”看待民法三、力争形成完整的体系民法的体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答疑编号506053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
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C正确。
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司法考前冲刺班王利民法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考点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不调整的)★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甲企业和其分公司之间业务范围划分的协议B.企业将员工甲提拔为副经理的行为C.甲和乙约定将来成为亲家D.甲和乙约定各出资10万合作建房一栋。
考点2:自愿原则的要求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自治的内容是私法利益。
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
3.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竞技体育比赛、自己主动喝酒),意思自治要受公序良俗的限制(决斗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考点3: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
★下列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甲花费5000元请乙打高尔夫球B.甲对五岁的乙说:“你叫我爸爸,我给你10万元。
”乙向甲叫了三声“爸爸”C.甲发请柬称凡是参加我公司开业庆典的每人5000元赠品,当乙来时赠品发完了,乙什么都没有得到D.甲的流浪狗咬伤了乙3.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适用时效制度)(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适用除斥期间)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4.自助行为的条件:(注意自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手段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扣押肇事者的汽车、暂时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
考点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12典、年第七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56512312312345678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2011年三校模考冲刺班王利高分论述讲义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精讲第一部分认识“论述题”一、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命题规律与四大题型(一)2003-2010年论述题真题一览(二)命题规律1、理论性;2、现实性;3、开放性(三)四大题型1、时政简答型如:2007年卷四第一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12.不少于400字。
2、现象评价型如:2003年卷四第八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3、观点比较型如:2010年卷四第七题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一、考试科目及分值卷一:法理学(25分左右)、宪法(20)、法制史(10)、经济法(40)、三国法(4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卷二:刑法(60)、刑事诉讼法(5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0)卷三:民法(70)、商法(30)、民事诉讼法(包含仲裁制度)(50)卷四: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至卷三的题型: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180分钟);卷四: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10分钟)二、各科出题人弟子民法——王利、周郡;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方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旭、赵鹏;民诉——刘哲伟、戴鹏;刑诉——左宁;商、经法——李文涛、汪华亮;三国法——祁欢、常乐;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王进喜(出题人);宪法——焦洪昌(出题人)法制史——赵晓耕(出题人);法理学——杜洪波、叶晓川、任海涛;三、资料的选择1、三大本(从今年考试范围看,三大本中的卷一、刑法、诉讼法非常重要);2、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讲义卷和真题卷;3、各科老师的基础阶段和强化阶段讲义;4、最新版指南针全套法条(当查询工具用);5、真题需买两套《万国名师历年考题》、《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6、最新版的考试大纲(非常重要,背诵记忆阶段可以比照着大纲问题去讲义中查漏补缺);7、下载各科老师最后冲刺阶段的各科模拟题(这里先推荐刘凤科的刑法168题);8、最后下载几套分年的真题增强信心。
(记得关注考试大纲出版时间,早点买)四、复习规划第一阶段(3.1---3.30)先听基础班讲义(有些老师叫着先修班讲义,基础差寒假有空就可以听先修班)第二阶段(4.1---5.30)看2013年的三大本(三大本一定要认真看,不然听强化讲义知识点不系统整体,2014年出来后买增补版)和基础班讲义,一边做万国的分科真题(看一科,做一科的真题。
真题第一遍,可以只做客观题)第三阶段(6.1---7.30)听强化班讲义和做分科真题,包括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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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宪政历程1.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
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
2.“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
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
他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尤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
”(p9)光有美妙理想的宪法,而没有贯彻宪法精神的制度保证,宪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3.任东来说:“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
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
”(p123)陈伟说:“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
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部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4.在《美国宪政历程》的后记里,作者把写作此书的过程称为“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这也是我阅读此书的感受。
书中提到了哈耶克1945年访美时的一件小事:他乘出租车时从广播里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消息,出租车司机在表达悲痛之情并赞颂罗斯福功绩之后补充道:“但他不该干预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宪政文化之深入人心。
5.和其他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美国司法部门的权力相当大,独立性也更强。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而且终身任职,看似不够民主,但这正体现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点——民主与法治平衡。
在尊重民意的同时,更要提防多数人的暴政。
最高法院大法官不需要讨好选民,因此他们可以不受民意的左右,作出“逆民意而动”然而是代表历史进步的判决。
6.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普通百姓出于朴素的爱国热情,大多支持修宪保护国旗。
一位大法官写在判决书里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理性精神:“有时我们必须做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因为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
……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7.绝对的公正和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人类只能在逐步接近正义的漫漫长路上跋涉。
8.弗德里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盛顿,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
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
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9.可以看到运转庞大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和教育,和每个公民维护和尊重法治的意识,纵使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宪政和自由至高无上。
联邦党人文集1. 要了解一个国家,最直接的办法是追溯它立国之初的格局。
这一点似乎尤其适用于美国,原因之一是作为其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十多条修正案之外,没有任何变动,至今指导和规范着美国社会的一切方面。
2.当时的美国百废待兴——甚至还没有一个“美国”存在,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独立之后该怎么办?大体上,制宪会议就是关于“美国向何处去”的争论。
当时主张中央集权的国民政府论者不多,但却有一股强大的思潮坚持保留各邦独立主权的邦权论,而汉密尔顿等主张的联邦论则是这两者的妥协。
3.虽然美国历史的总体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但对州权的强调却从未衰歇。
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审判均表示尊重,并不以“纠正”其判决为己任。
4.正因为美国制宪会议时的历史背景是联邦权力和邦权论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处处可以看到分权、制衡原则的贯彻。
汉密尔顿强调要让行政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就必须首先让他们的薪水独立于立法部门议会。
他意识到司法在三个部门中最弱,因为它永远不可能主动侵入其他两个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司法部门的自我捍卫能力。
事实上,他认为当时邦权过分高涨,以至于需要用联邦权力来加以约束和制衡。
5.这种对权力的分离、制衡的高度意识,表明了建国初期的美国人对权力的强烈不信任感,而这是与基督教新教中的幽暗意识密不可分的。
6.当时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总统太精明强干,不合共和精神,甚至会破坏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无道理,能干的林肯和小罗斯福执政期间,都曾大幅扩张联邦权力。
不过凡事有一利必有其一弊,正如汉密尔顿所言,软弱总统往往也意味着软弱行政,不管理论如何,实践中这必将是个差劲政府。
7.在他们看来,荷兰、威尼斯虽然“一直顶着共和国的桂冠”,其实最高权力“没有一丝来自人民”,而民选议会领导下的英国,却堪称世上最好战的国家。
汉密尔顿甚至不认为陪审团制度跟维护公民权利到底“有何不可分割的联系”。
28.内容:对目前联邦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
9.每一任新总统就职前都必须如下宣誓: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
将法而非人视作权威,正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重要区别。
1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
几经修改,不断完善。
尽管这部宪法有着浓厚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色彩,但其也未能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
对于那些宪法中所赋予人民的权利,只要其与党的精神不符或者于地方行政不利,那就大可以装作没这回事,不予理会。
比如个人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早就被大大地加以限定,并且极难实现了。
11.宪法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与中国文官制中长久以来司法、行政权不分;检查,判断权不分相关。
多种身份混杂于一,使官员对法律极为忽视。
甚至法律成了其行动合法化的护照。
12.美国学者孔飞力在弄清了清朝官僚体制后惊呼:(清政府)竟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体的!我倒很惊讶于这个美国人在行文中所用的那个叹号。
想必,在他看来这已经是对么而不可思议的事情。
不妨有趣设想,如果他将研究目光放在当下中国,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又会使用怎样的标点符号呢?认真对待权利1.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
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他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
2.并非所有的权利同等重要,其中的核心则是“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就连特定的自由权与财产权都从它推导而来受它限制,也只有它有着自然权利的地位。
对该权利的理解很容易出现偏颇,其实它不是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对待的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他认可的权利往往是属于个体的权利(包括法人),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发展权、民族权等等集体权利不在其范围之内。
因为德沃金将原则和政策区分的一个结果,原则规定权利、政策确立公共利益或集体目标。
后者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常常诉诸功利主义或者多数人的结果,因此不可避免的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所不顾,所以德沃金要求政策必须是在考虑了“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之上的结果,德沃金鄙夷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权利仅仅置于规则的事实,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否定了一些实证的权利。
4.德沃金有两章详细论述了公民不服从理论,这就是他将权利理论进行例证的一个例子。
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只要一个人出于理性的信念确信违背了法律,就有不被起诉的强意义上的权利。
即便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干涉也不可,如果确乎要限制只有两个理由:一、将发生即刻的、重大的、明显的危险;二、通过个人权利限制个人权利(这里又包括三个理由,见P267)。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是认真对待了作为个人的权利。
5.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德沃金的名言。
6.自从罗尔斯出版其代表作《正义论》以来,至少有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一是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一是来自社群主义阵营的。
来自自由主义阵营的也主要有三个,一个哈耶克对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批评。
二就是本书《认真对待权利》对罗尔斯的批评,认为他的原初状态的假设,实际上是以权利概念为深层概念的。
抽掉了权利概念,我们就不可理解原初状态下人们自由的选择了。
但罗尔斯的这种抽象不是指向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向所有人的所以德沃金指出罗尔斯的公平的下义原则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一种所有人作为道德人所拥有的抽象平等权利。
三就是诺齐克的权利理论。
至于社群主义阵营则以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或政治为代表。
哈贝马斯还区分了三种民主,一是自由主义的民主,二是共和主义的民主,三是商议民主。
7.当然这些并不是用来研究和学习罗尔斯用的,而是可以用罗尔斯的、诺齐克的、哈耶克的来研究德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