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发布)
代理词(劳动仲裁)

代理词(劳动仲裁)第一篇:代理词(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8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辨识标准(2018年2月22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法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16-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卫生规章高毒物品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作废)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安监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令)(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令)50号令征求意见稿(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令)(作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68令) (作废)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69令)(作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73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76令)(作废)废止和修改十部规章的决定(80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目录(12-7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12-8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3-17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14-3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4-1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5-1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15-124)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5-63)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15-59)《档案管理规范、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15-9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13-002)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13-0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3-00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16-9)职业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3-157诊断标准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60.1-85查询系统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189.1超高频辐射GBZ/T189.2高频辐射GBZ/T189.3工频电场GBZ/T189.4激光辐射GBZ/T189.5微波辐射GBZ/T189.6紫外辐射GBZ/T189.7高温GBZ/T189.8噪声GBZ/T189.9手传振动GBZ/T189.10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1体力劳动强度时心率GBZ/T 192.1总粉尘GBZ/T 192.2呼吸性粉尘GBZ/T 192.3游离二氧化硅GBZ/T 192.4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22-2009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51-2014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2-2014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3-2014造纸业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9-2014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6758-2008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AQ标准AQ/T 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 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4217-2012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9-2013预评价AQ/T 8010-2013控制效果评价AQ/T 4223-201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AQ4238-2014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T4239-201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40-2014 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AQ 4241-2015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AQ 4242-2015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3-2015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44-2015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7-2015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8-2015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T 4255-2015 制药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6-2015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7-2015 宝石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8-2015 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9-2015 石棉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0-2015 石棉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AQ/T 4261-2015 石棉矿山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AQ/T 4262-2015 石棉制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AQ/T 4263-2015 石棉制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细则AQ/T 4264-2015 石棉制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5-2015 木制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AQ/T 4268-201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快速检测方法AQ/T 4269-20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70-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1-2015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广东省服装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更新至2021年10月

12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12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0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33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134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135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13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37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38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39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14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14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序 号
相关法律法规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符
合
法
最新 发布 日期
律 和 生 产
地
法
规
禁 止 使 用 强 制 劳 工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禁 止 骚 扰 或 虐 待 劳 工
符 合 薪 酬 或 福 利 规 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安监总管一
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2017〕33 号
国家安全 的通知
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
安监总厅安健
管理总局 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 2017 年 4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 函﹝2017﹞65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浙安监管法规
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2017〕25 号
指导意见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人防办
《浙江省人防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26 号
&
Tel: 021-64138011
EHS Newsletter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府办〔2017〕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9 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津政办发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 〔2017〕61 号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津政办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2017〕67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深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了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我市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
目前全市已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
工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市带来了严重职业危害问题。
一是企业众多,守法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防护等相关工作,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
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
我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电子、机械五金、印刷、塑胶玩具及珠宝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行业。
三是目前我市工业企业对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规范,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 2017.11.04实施日期: 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201112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201607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2017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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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35
号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7-05-31【生效时间】2018-05-31【关键词】健康,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积极培育鼓励综合性医疗
机构、临床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
推动职业病专科医院规范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服务工作,设区的市以及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统筹指导该地区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实现全覆盖,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预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
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地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发病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核化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
健全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在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建立6个化学中毒应急救援分中心,在深圳、惠州、阳江、江门、汕尾等核电站所在地建立核辐射应急救援基地。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振动病等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轻工、机械、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
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
大力提升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