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学院学位授予细则(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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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位授予细则(发文)

石家庄学院学位授予细则(发文)

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部门和院系有关领导及教学方面的专家。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院系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1. 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2. 研究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则;3. 对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1. 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2. 接受和处理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3. 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按照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并且符合第八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2.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3. 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4. 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位授予对象和条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在计算各科成绩时,要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总评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总评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均应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时限: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由新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文件。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内容要点、执行机制、监督措施和未来发展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依据
1.1 学位授予法规和政策文件
1.2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1.3 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二、内容要点
2.1 学位授予的条件和标准
2.2 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流程
2.3 学位授予的审核和评定
三、执行机制
3.1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机构设置
3.2 学位授予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
3.3 学位授予工作流程管理
四、监督措施
4.1 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机制
4.2 学位授予违规处理机制
4.3 学位授予公示和申诉机制
五、未来发展
5.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5.2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5.3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整合
总结: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依照规定执行,才能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未来,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还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学位授予工作需求。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院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学院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学院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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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
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部门和院系有关领导及教学方面的专家。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院系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
2. 研究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则;
3. 对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2. 接受和处理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
3. 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按照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并且符合第八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 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4. 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再授予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因涉及本细则第十条2、3款所规定情况,但有以下突出表现者,本人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始材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但后经积极努力,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2.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但高于1.5,在修业期间获奖学金者;
3.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本院系毕业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

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学位办公室对各院系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
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公布后10日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士学位错授或发现在学士学位授予中有舞弊行为,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将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及2014级专接本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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