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精品

【关键字】设计、情况、方法、地方、问题、继续、执行、制定、发现、措施、安全、需要、项目、方式、作用、标准、检验、履行、满足、严格、监督、保证、维护、实施、规范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11批准1999—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C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C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2.11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实施细则

卸瓶阀
瓶阀检验
瓶帽检验
清洁内外表面除锈
气密性试验
原始标记登记
气瓶报废处理
装配瓶阀
瓶口螺纹与颈圈检查
内部干燥
气瓶外表面检查 壁厚测定与强度校验
水压试验及残变测量 与
气瓶内表面检查
音响检查
重量与容积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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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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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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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实施细则
1
1.1
总则
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
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引用
瓶水压试验方法》采用外测法。 3.10.2 保压时间:试验压力等于或大于 12MPa 的高压无缝气瓶不少于 2min;试验压力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工艺要求及操作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容积0.4~80L,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此范围之外气瓶,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在规程实施中,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
·G8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G8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G8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l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GBl0877 《氧气瓶阀》
·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l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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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8页
瓶壁,应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音轻而长,且应有旋律感为合格; 3.6.2 3.7 3.7.1 3.7.2 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音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瓶口螺纹检查与评定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 2 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允
涂检验色标。 3.14.2 3.14.3 毁。 3.14.4 3.15 合格气瓶必须按 GB7144 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操作流程图(图中实线为合格气瓶操作流程,虚线为判废气 检验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 报废气瓶应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产权单位。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
记录将原制造标志容积值改为现容积值。 现容积值大于制造标志容积值 10%的气瓶应报废。 3.10 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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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所检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 本院气瓶水压试验方法依据 GB/T9251-1997 《气
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有校验标记或记录; 3.9.3 气瓶现重量与制造标志重量的差值大于 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除点腐蚀外,
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3.9.4 3.9.5 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采用“气瓶水容积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容积; 现容积小于制造标志容积值的盛装高压或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容积测定
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和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检验项目。 3.2 3.2.1 外观检查与评定 气瓶的钢印标记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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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废; 3.2.6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 c 条或 d 条的规定;或其
缺陷深度虽小于 c 条或 d 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的短径,且凹陷 深度超过 1.5mm 或凹陷深度大于短径的 1/35,则该气瓶报废; 3.2.7 3.2.8 3.2.9 3.3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 2/3 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颈圈检查与测定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3.4 底座检查与评定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小于 10mm 的气瓶 应报废。 3.5 3.5.1 3.5.2 3.5.3 3.5.4 圆度、直线度、垂直度及圆周长检查与评定 筒体圆度超过 2.0%的应报废; 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4‰,且弯曲深度大于 5mm 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 8‰的气瓶应报废; 筒体的圆周长增大超过 1.0%的气瓶应报废。
卸瓶阀
瓶阀检验
瓶帽检验
清洁内外表面除锈
气密性试验
原始标记登记
气瓶报废处理
装配瓶阀
瓶口螺纹与颈圈检查
内部干燥
气瓶外表面检查 壁厚测定与强度校验
水压试验及残变测量 与
气瓶内表面检查
音响检查
重量与容积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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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
痕、裂纹、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3.2.3 3.2.4 3.2.5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渣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程度超过 2mm 并且超过公称直径的 1.0%,或大于凹陷短径 1/30 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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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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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检验的工
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1.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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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准备
在接受气瓶报检后,要求报检单位将待检气瓶送至本院气瓶检测基地。 申请受理后应在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实施检验前,检验员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检查确认检验仪器、检验设备、
原始标记、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妥当。
3
3.1
检验检测作业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
值。无数据要求定性类检查项目,经检查确认后,合格者在记录上划“√”,不合格者“标 注”,空格视为漏检项目。 4.4 检验与评定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产权单位、气瓶介质并且有检验人员签字。
5
5.1
检验与评定报告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员根据检验记录表在 10 日内整理出具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的气
瓶应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并与检验报告一并出具。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报告编号组批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41 条中第 5 款之规定。 5.2 检验员将检验结果报告与气瓶判废通知书一并交部门责任师审核,部门责任师如有不
的气瓶应报废。 3.11 3.11.1 内部干燥 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
瓶在一般干燥的基础上还应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3.11.2 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 待水沥净, 采用内或外加温方法进行一
般干燥。温度通常控制在 70~80℃,时间不少于 20min。 3.11.3 瓶阀。 3.12 3.12.1 3.12.2 瓶阀检验与装配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清洗或更换损坏的瓶阀。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应考虑盛装介质的性质选取瓶阀及密封材料。在装瓶阀 干燥后的气瓶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瓶内干燥状况。 内壁若是全面干燥状态便可安装
之前,必须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3.12.3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
数不得少于 1~2 牙。 瓶阀检验应配备专用检验台、气密试验操作台、专用水槽。 3.13 3.13.1 气密性试验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
了 GB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 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3 1.4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人员对钢质无缝气瓶进行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从事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应当遵守本院 TJTJ/CX-12-2010 《检验检测安全
许有不超过 3 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 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 1/3; 3.7.3 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 GB/T10878 规定的丝锥修复。修
复后用符合 GB/T8336 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时该气瓶报废; 瓶口螺纹检查所用工具为低倍放大镜、盒尺、直尺、丝锥、量规等。 3.8 3.8.1 内部检查 应用内窥镜或自制电压不超过 24V 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
瓶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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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操作流程图
送检、查收 气瓶发放 出具检验报告 (记录及报告存档)
剩余气体处理
涂漆喷字
卸瓶帽防震圈
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 标
检验项目 3.2~3.5 的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需要的测量仪器包括直尺、千分表、专用 卡板、游标卡尺和超声波测厚仪。 3.6 3.6.1 音响检查与评定 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它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木锤或重约 250g 的铜锤轻击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实施细则
同意见应及时通知检验员修改;若同意则在审核栏中签字确认并交院技术负责人签发。 5.3 检验报告及判废通知书审核签字手续齐全,交业务接待室打印。 产权单位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提取合格气瓶。 5.4 检验报告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 。 《气瓶判废通知书》格式见《报告格式汇编(压力容器部分) 》 。
查。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气瓶有无被油脂沾污。如有,必须进行脱 脂处理。 3.8.2 3.8.3 内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如有则应报废。 内表面存在的腐蚀可参照外表面腐蚀缺陷来评定。
内部检查所用工具包括内窥镜或自制安全灯,耗材包括脱脂剂等。 3.9 3.9.1 3.9.2 重量和容积测定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重量和容积测定; 所用量具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 1.5~3.0 倍。量具的校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