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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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江西省药品检验所对南昌某药厂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A.静态常规检验B.药品有效成分的测定C.药物纯度控制D.动态分析监控E.药品检验的目的【答案】 A2、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A.4.08B.4.50C.4.49D.4.09【答案】 A3、某果汁饮料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用自产市场价格为80000元的果汁饮料与某农场等价换取芒果和鲜橙,饮料厂已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换入的水果在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腐烂5%,其余部分当月生产领用。

该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A.1203.54B.2003.54C.1603.54D.2363.54【答案】 C4、甲技术开发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A.6.4B.21.18C.3.00D.9.2【答案】 D5、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装厂,2020年7月在订货会上签订了一批服装销售合同,预收了货款120万元,合同约定发货时间为当年9月。

7月份另对外出租一处年初新购置的厂房,合同为3年期,一次性预收了1年含税租金共计48万元,则该企业2020年7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A.3.96B.4.75C.14.32D.19.56【答案】 A6、(根据2015年政策,此题目政策过时)对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是()。

A.化工厂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B.皮具厂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C.律师事务所购买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D.广告公司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答案】 A7、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16年5月-2020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A.437.40B.364.50C.457.65D.384.75【答案】 A8、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适当调整认证、抵扣时间可节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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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拥有经营的自主权,为了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纳税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拓展经营的项目。

目前有很多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应当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力求少转出有关进项税额、多抵扣有关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如果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从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严格地说是一种估算,既然是估算,计算结果就是不准确的。

另外,计算结果的多寡,依赖于纳税人有。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财税〔2016〕36号,这些误区不能再有

财税〔2016〕36号,这些误区不能再有

学完财税〔2016〕36号,这些误区不能再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误区一:营改增后没有混合销售关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一直存在一些具体业务的争执点。

各家看法不一,因此对于一项行为分析是否为混合销售,分析到面红耳赤后,其中一个人说不要争吵了,马上改为增值税了就不存在混合销售这个问题了。

其实很早就有很多财税大家说了,全部营改增后就不存在混合销售了。

只存在混率或者混业销售了。

可是看到财税〔2016〕36号我们对混合销售还真需要重新理解一下。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我们以往理解混合销售,是按照增值税行为+营业税行为来理解的。

但是现在我们需要更新我们的惯性思维了,否则就成为误区。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误区二:服务业无视同销售在《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以往都认为营业税下,服务业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

因为营业税下视同销售只是存在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会计实操经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会计实操经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会计实操经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法律规定?】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1、正常的购进材料:借:材料采购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帐款2、由于发票过期,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材料采购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进项税额转出法律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 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 1.7 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 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 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实务中“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一般是被税务部门稽查的原因。

对于税务部门不让抵扣的进项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即可,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反分录或红冲,这里小编给大家总结的进项税额转出都是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如何计算转出。

01用于免税业务或职工福利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题】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洗涤剂用于其他商品买赠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万,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0.1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22年7月1日,A公司将所购进的该批洗涤剂由于活动撤销,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解析:用于买赠的商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当月认证抵扣是没有问题的。

但日后改变了产品用途,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重新分录,调出进项税额。

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02管理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做转出处理。

以下两种情况不转出进项税:1、正常的损耗。

如运输途中损耗、挑拣的损耗、储存中正常的挥发损耗、有一定保质期,但无法销售也没有办法使用的损耗。

都属于正常损耗,正常的损耗都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库存成本、生产成本中。

2、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地震、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依然可以抵扣不必转出。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2日采购了一批需加工的货物,价款100万元,运费1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和计算呢?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项目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

已知6月份甲项目取得收入400万元,乙项目取得收入600万元,丙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

(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

)问:6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呢?错误算法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错误算法二: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甲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万元。

分析(懒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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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是什么意思问:我单位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内无贸易业务,主要是出口退税。

另外,我公司还有以下两种非应税服务:1.对下属子公司的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

2.对外输出劳务收入。

以上收入均独立核算。

问题1.我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以后取得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的计算,下列算法是否正确: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增值税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

2.由于我单位利息收入是按季度计算,即每季度确认一次收入,那么,如果年终清算发现以前月份多抵扣税额该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

3.如果以前月份进项税少抵扣了,如何处理?另外,对于12月份的应抵扣税额,是按当月收入计算应抵扣比例,还是按全年收入统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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