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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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可能无法和谐共处,导致分家析产纠纷的产生。

这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产分割和担忧不公平所引起的。

当家庭成员发生争端时,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些纠纷。

本文将探讨分家析产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分家析产纠纷中,首先需要起诉。

起诉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涉及方的姓名、住址、职业和联系方式,诉求和请求的具体说明,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起诉书应直接且简洁地陈述案情,以确保法官和被告能够清楚地理解原告的主张。

2. 审理阶段一旦起诉书被法院受理,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局。

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

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文书,如财产估价报告或财务文件作为辅助证据。

3. 判决阶段在所有证据和辩论都提交后,法院将做出最终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财产的分割和争议的解决方案。

法院的裁决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旦判决作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上诉,以寻求对判决的审查。

二、案件证据在分家析产纠纷的诉讼中,充分而准确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证实主张的常见证据类型:1. 遗嘱或财产分割协议:这些文件可以证明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愿和协议。

2. 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房产证、股票、保险单等财务文件可以证明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

3. 目击证人:有家庭成员或其他人能够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词。

4. 专家咨询报告:财产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专家的报告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意见和评估。

三、解决纠纷的替代方法除了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尝试其他解决分家析产纠纷的方法:1. 谈判和调解:通过对话和互相妥协,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而无需诉讼。

2.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便宜和机密的争端解决方式。

3. 家庭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出明智决策。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做法

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构造、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

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无视的社会问题。

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展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

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预。

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

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

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扬的反映。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

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开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

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

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7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维森吕佳琳潘鸿臣丁明强【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簿对物权权属的推定力,本质上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没有必然联系。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一、张夏氏遗产范围;(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判决确认各方当事人继承遗产份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50年代张一与张夏氏为两个儿子张月元、张月宝分家。

即10间老房由张月元分得北4间(门牌××号),剩余六间房由张一夫妇住2间,张月宝分得4间。

后张一夫妇拆掉2间旧房新建4间即涉案××房屋。

张某某1等主张为张敬科结婚,张月元妻子夏西贞与张一夫妇互换房屋。

张一夫妇一直住××房屋,张敬科与夏西贞居住在××房屋均直至去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2007年9月20日)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

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与曹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9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当事人-个人】曹某1曹某2顾某李某1李某2曹某3曹某4【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闫争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韩俊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易闫争光刘洋韩俊莎【代理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所涉拆迁利益的认定及分割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院落内房屋系1992年以李某1的名义取得房屋准建证后建造。

虽曹某1主张翻建房屋时其亦出资出力,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顾某对曹某1曾出资建房的主张亦不予认可,依据法律规定曹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曹某1提出曾出资出力建房的主张,不予采信。

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家庭长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中具有较高地位的长者,如家长、户主等,应承担更多的权 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特殊保护,家长应承担抚养、教育等责任 。
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解释
分家协议的效力
01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
力。
析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02
当分家析产纠纷发生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诉讼处理
当家庭内部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分家析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定财产分割和权益归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分家析产纠纷的证据收集
财产证据的收集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 证、银行账户、股票 账户等财产权属证明 文件。
财产购置发票、维修 记任
03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06
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内部协商解决纠纷
总结词
家庭和睦,协商解决
详细描述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来解决问题。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可以避免法律诉 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自愿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选 择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或施加压力。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明确的界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存在 任何违法行为或规避法律的行为。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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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概述分家析产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而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形成家庭共有财产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

比如家庭成员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等。

对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来说,其一般不是通过共同劳动获得共有财产,主要是通过继承或赠与而成为财产的共有人,如目前越来越多的父母买房时喜欢将子女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实际是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与。

(2)存在一定的家庭结构。

即需要有一定的家庭成员,至少是由夫妻双方加上子女组成了三口之家,才有可能产生分家析产的事实。

分家析产实际上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是财产共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谓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就是因未成年人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或者在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并由此产生的纠纷。

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对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确定。

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判断他们是否是财产共有人,要看他们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过义务或“作过贡献”,如共同劳动、共同继承或接受赠与或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等。

如果没有对这些共有财产的形成作过“贡献”,就不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不是通过劳动对共有财产形成产生影响的,如果他们没有参与共同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就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2)对共有财产的确定。

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是正确分家析产的关键。

对于动产的共有状态,难以通过占有这一形式直接判断,但是可以借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需要进行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和不动产(如房屋),判断其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则相对较为容易,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共同继承成为家庭财产共有人,进而能提出分家析产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家析产并不等同于对继承财产的分割。

其主要区别在于,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确定化,是明确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分家析产主要是因为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睦、父母的离婚等,而继承的发生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分、各共有人享有份额的确定以及对共有财产的合理分割等,情形较为复杂,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在实际调解处理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时,一定要本着互谅互助、团结友爱的精神,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目的出发,妥善地处理该类纠纷。

(二)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有利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财产所有权,请求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对未成年人提出的合理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调解处理时,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共有财产效能充分发挥的目的出发来分割共有财产。

比如,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在分家析产时,就应当在房屋居住等方面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角度来分割共有财产。

再比如,对于一些生产工具,在未成年人手中,其效能难以充分发挥,在分割时就应当通过由未成年人获得折价补偿款的方式来分割。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外在的影响,其提出的分家析产请求如果不利于自身财产权益的,就不应当支持。

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教唆子女向对方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

这时,就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所有权,分割共有财产是否对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更加有利。

如果分割共有财产并不会给子女带来更好的利益,保持共有财产的现状也不会侵害子女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的请求就不应当支持。

2.分割共有财产时应正确区分共有财产和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因此在分家析产时,应正确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在家庭生活中,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既可以获得共有财产,也可以获得个人财产。

如未成年人获得的奖励、指定赠给未成年人的财产等,都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财产可能都由父母保管,分家析产时则不能进行分割,应当归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3.未成年人分家析产请求权应受到父母监护权的限制未成年人作为不满18周岁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具有监护权。

即使父母离婚后,他们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论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父或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并不改变,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利。

因此,未成年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应受到父母监护权的限制。

未成年人不能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财产权受到一方侵害时,才能请求分家析产。

即使在分家析产后,父母仍然有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权,监督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财产,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三)有关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四)有关涉未成年人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变更抚养关系后原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共有房产未必分割谢某(男)与吴某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子谢平(诉讼时系未成年人)。

2004年1月,谢某与吴某登记离婚,约定位于富都路某弄房屋由谢某和谢平共有,谢平享有1/3的所有权,并随谢某生活。

2005年9月,谢某把上述房屋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某分行贷款30万元,期限10年,用于购买另一处房屋。

谢某以谢平监护人的名义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盖章。

银行贷款由谢某每月正常偿还。

2007年10月,吴某通过诉讼将谢平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并共同生活。

同年12月,谢平以谢某将富都路房屋抵押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吴某为谢平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分割富都路房屋折价款50万元。

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屋(不包括室内装修)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现富都路房屋由谢某居住使用。

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在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前提下,作为共有人的谢平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现谢平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由谢某居住使用,故对该房屋的分割符合谢平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谢平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富都路房屋的产权归谢某所有,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谢平房屋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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