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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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家析产案的处理

浅谈分家析产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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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第 3 期 3
浅谈分家析产案的处理
徐小 明 金 辉 ( 州 市 南 浔 区 人 民 法 院 浙 江 湖 州 湖
33 0 1 0 9)
几千万元 . 登记 的股 东 仍 为 林 某 的 父 亲 及 哥 哥
20 0 9年 2月 , 某 因 至 于 分家 的程 序 也 以传 统 习 惯 为据 , 须 当 事 人一 一 商谈 。 王 无
222分 家 被 认 为 是共 有 财产 的分 割 ,而 非 赠 与 合 同 中 以 赠 与人 .l 与 林某 关 系 不 和 , 欲 离 婚 , 意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分 家析 户 诉讼 , 院 依 法 法 通 知林 某 作 为该 案 的共 同 原告 参加 诉 讼 。 告 1 主 张 记 存 不 同 人 的个 人财 产 为 赠 与标 的 . 念 L, 分 家 产 非 父一 人或 父 母 二 人 的财 原 . 某 .观 所 而被 认为 是 全家 的共 有 财产 , 庭 成 员人 人 有 份 家 名 下 的公 司 股权 、 产 、 辆等 财 产 都 是 家庭 共 有 财 产 , 和 丈 夫婚 后 产 , 房 车 她 直在 公 司里 工 作 .其 对 家 庭 财 产 在 其 婚 后 增 值 的部 分 有 权 分得 一 份 。 告 辩称 , 原 告 在公 司工 作 期 问均 领 取 了 工 资 , 权 、 产 、 被 两 股 房 车辆

3家 庭 共 有财 产 的 界定 .
处 理 分家 析 产 案 件 时 , 首先 必 须将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财 产 划分 为 家 庭 均 登 记 在其 他 个 人 名下 , 于 他 人 的 个人 财 产 , 原 告 尤权 要 求 份 额 , 共 有 财 产 、 属 两 夫妻 共 同 财 产 及个 人 财 产 。 我们 认 为 , 家庭 共 有 财产 须 具 备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

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

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处理过程四、案例启示正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财产纠纷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也日益增多,这使得分家析产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理过程,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分家析产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遇纠纷,可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

三、案例处理过程(1)案情描述:在某地区,一家四口人,父亲、母亲和两个儿子。

父亲去世后,母亲和两个儿子因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核实了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房产、存款、债权等。

然后,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

法院充分听取了母亲和两个儿子的意见,考虑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最终做出了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

(3)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母亲和两个儿子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家庭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债权等。

同时,法院要求各方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如有拒不履行的情况,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分家析产问题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分家析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力求公平、公正。

(2)如遇家庭财产纠纷,可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对家庭财产进行析产。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应积极举证,以便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3)判决生效后,各方应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如有拒不履行的情况,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在处理分家析产问题时,家庭成员应保持理智,依法维权,争取在和谐、稳定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家庭长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中具有较高地位的长者,如家长、户主等,应承担更多的权 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特殊保护,家长应承担抚养、教育等责任 。
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解释
分家协议的效力
01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
力。
析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02
当分家析产纠纷发生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诉讼处理
当家庭内部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分家析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确定财产分割和权益归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分家析产纠纷的证据收集
财产证据的收集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 证、银行账户、股票 账户等财产权属证明 文件。
财产购置发票、维修 记任
03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06
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内部协商解决纠纷
总结词
家庭和睦,协商解决
详细描述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来解决问题。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可以避免法律诉 讼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自愿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选 择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或施加压力。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明确的界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存在 任何违法行为或规避法律的行为。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法律_析产案件审理程序(3篇)

法律_析产案件审理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析产案件是指因离婚、继承等原因,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析产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其审理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文将从析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对析产案件审理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二、析产案件的立案1. 立案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议;(3)当事人已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初步协议或无法达成协议;(4)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程序(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有关证据材料;(2)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3)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三、析产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并向当事人送达传票;(2)开庭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3)开庭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4)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提交证据;(5)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6)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7)审判人员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进行判决。

2. 举证责任(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3)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勘验。

3. 法庭调查和辩论(1)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2)辩论:当事人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辩论。

四、析产案件的判决1. 判决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2. 判决内容(1)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2)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3)确定财产分割方式;(4)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五、析产案件的执行1. 执行程序(1)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上诉期满,判决生效;(3)当事人申请执行;(4)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依法执行。

分家析产纠纷怎么解决?

分家析产纠纷怎么解决?

分家析产纠纷怎么解决?律师处理分家析产纠纷的主要环节有: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确认分割方式、订立析产协议,在诉讼中针对分家析产纠纷举证等。

分家析产,是咱们老百姓常常面对的问题。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面临分家析产情形时,我们应当如何解决该纠纷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该问题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

分家,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就是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一、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2、分家析产的原因;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5、协议生效条款;6、见证人姓名;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订立协议时间。

二、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到人民法院诉讼。

同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包括: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

分家析产协议、分管等。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如离婚、死亡、分居等,需要将共同财产分割给各方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本文将从这两个法律文件出发,对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平均分割。

(2)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因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3)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分家析产案件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第一条: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2)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3)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第四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合理分割。

(5)第五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三、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适用1.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

2.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均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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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谢永林冷英群张毅【案情】
原告熊文鑫、熊文勇、熊春兰、熊媛兰、熊昭兰、熊瑞秀、熊菊兰、朱瑞萍、谭鹏辉诉被告熊北海、熊新明、熊清华、熊清萍、熊宗明、熊安华、熊丽华、熊金华侵权、析产纠纷一案,争议的房屋为上栗县上栗镇北街234号房屋,系熊秀彩、葛金连夫妻与其弟熊梅彩、李梅英夫妇在解放前共同建造经营药材,后因熊家与聂家祖上渊源关系该祖屋分了部分给聂家住。

熊秀彩于1956年死亡,葛金莲于1971年死亡,熊梅彩于1955年死亡,李梅英于1984年死亡。

熊秀彩、葛金连夫妇婚生熊文藻、熊文鑫、熊春兰、熊冬兰、熊媛兰5名子女,熊梅彩、李梅英夫妇婚生熊水秀、熊瑞秀、熊昭兰、熊文勇、熊菊兰5名子女。

熊文藻与其妻汪国珍婚生熊北海、熊新明、熊清华、熊清萍、熊宗明、熊安华、熊丽萍、熊金华8名子女。

熊文藻、汪国珍、熊水秀、熊冬兰均已故,熊水秀有一继子名朱瑞萍,熊冬兰有一子名谭鹏辉。

解放后,几原告陆续外出工作生活,该祖屋因政策原因与当时的上栗镇国药店合营,取名为同丰仁药店,在此期间该祖屋一直未予析产分割。

部分房屋仍由熊文藻夫妇及其子女居住,并对所住房进行了维修。

1981年上栗镇国药店将该祖屋购买。

当时萍乡市上栗国药店在对该房屋的处理单上注明“借用”二字,房主为汪国珍、聂竞容、李梅英,补偿价为3912元。

汪国珍、聂竞容、熊北海在该处理单上签名,李梅英未签名。

后汪国珍、李梅英并不认可将该祖屋出卖。

上栗国药店使用该房后,对该房屋部分进行了重建。

李梅英于1984年死亡后,汪国珍与熊文勇、熊文鑫多次在书信中提到要将共同祖屋收回,熊文勇、熊文鑫为此事亦回上栗处理过,汪国珍为收回该祖屋多次奔走。

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祖屋被熊家收回(未支付金钱)。

同年汪国珍以书信告之熊文勇、熊文鑫称共同祖屋已收回。

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无人提出对该祖屋进行分
割处理,该房屋也一直由被告方居住管理,被告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了维修。

1999年汪国珍将该祖屋宅基地面积335平方米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

原告方对此并不知情。

2005年7月,根据城建规划要求,该祖屋需统一进行拆迁改造,被告熊北海、熊宗明、熊新明私自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为42.45万元,其中房屋砖混结构补偿为1.94万元,砖木结构补偿11.62万元,占地面积补偿为2.86万元,其它补偿为2598元。

该42.45万元被8被告私下领取并分配占有。

9原告认为不公,不同意该补偿款如此分配。

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该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所有补偿款由被告适当多得,剩下的归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砖木结构补偿11.62万元全归被告所有或大部分归被告所有。

剩下的和房屋砖混结构(系国药店改造)补偿1.9万元,占地面积补偿28.62万元,其它补偿2598元则由原、被告共同依法定继承析产分割。

【管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以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熊秀彩、熊梅彩兄弟解放前共同建造在上栗镇北街234号房屋在其故世后其所有的房
屋产权依法由其法定的继承人继承。

1981年该房屋由汪国珍、聂竞容、熊北海签名“出卖”给上栗国药店,根据汪国珍写给熊文勇的信,熊北海写给熊文勇的信,汪国珍对卖房经过情况介绍及“分钱协议”可证实该房屋是以熊彩秀、熊梅秀的法定继承人与聂家共同“出卖”的,签名人汪国珍、聂竞容、熊北海应认为是熊彩秀后人熊梅秀后人与聂家后人的三方代表。

后因上栗国药店“购买”该房时违反了国家关于“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或购买私有房屋”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国家落实政策后,该类房屋按规定可归还原主及其继承人。

汪国珍与熊文勇、熊文鑫等亦据此为“房屋归还”事宜长期奔波并收回该房屋。

鉴于其他原、被告亦是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政策收回属于自己的部分房屋产权,且均未表示放弃,故汪国珍、熊文勇、熊文鑫等主张收回房屋的权利。

应视为他们代表全体原、被告主张收回该房屋的权利。

故该房屋收回后,该房屋应视为属原、被告共同共有。

1999年汪国珍将该房屋的宅基地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参照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199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等与孙洪武等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复函”,可认定汪国珍以其个人名义领取该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应视为汪国珍代表所有共有人登记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

该房屋一直未析产,应视为一直由熊彩秀、熊梅秀的法定继承人自然法定继承,其继承状态是连续的。

1999年汪国珍将该房屋宅基地登记在其自己名义下时原告并不知情,原告起诉时是自2005年7月被告将房屋拆迁费占为己有时2年之内,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成立。

国家落实政策时,聂家一直未主张要求归还其房屋的权利,现熊家又将该房屋收回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加上2005年该房屋已拆迁不复存在,故本案可认定拆迁该房屋的补偿费424513.20元归原、被告共有。

8被告私自签订协议将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侵犯了9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归还。

被告对该房屋
多次维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它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故被告对房屋的维修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应按析产纠纷处理,所有补偿款应扣去维修等管理费用之后,由原、被告共同依法定继承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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