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第七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档案备案登记措施方案

档案备案登记措施方案
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讲讲档案备案登记的那些事儿。
你想啊,档案就像是我们人生的记录薄(档案就如同记录我们人生轨迹的记事本),要是没做好备案登记,那不就乱套啦!对吧?
比如说,你找工作的时候,人家要看你的学历档案,要是没登记清楚,岂不是会出大乱子(那岂不是糟糕透顶了)!所以啊,必须得有一套完善的措施方案。
首先呢,咱得明确谁来负责这件事。
这可不是随便找个人就行的,得是认真负责的(得像老黄牛一样兢兢业业的人)。
然后呢,要有详细的流程,从档案的收集开始,每一步都得严谨有序,不能有一丝马虎(就像建房子,根基得打牢)。
咱还得有专门的地方来存放这些档案,要安全、干燥、整洁。
这可不能随便找个角落一扔(可不是像扔垃圾一样乱丢),得重视起来呀!再就是登记的信息要准确无误,不能有差错。
举个例子,咱登记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啥的,那可得一个字一个字核对清楚(就像警察查户口一样仔细)。
而且要随时更新,有变化就得赶紧登记上去。
大家想想看,要是档案备案登记马虎了,那后果得多严重(那可真是不堪设想啊)!咱可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对不对?
我觉得档案备案登记措施方案太重要了,就像我们的保护神一样,能让我们的档案有条有理,随时都能找到需要的信息。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认真去执行这些措施,让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好!。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5.08.21
•【字号】惠市档〔2015〕47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惠市档〔2015〕47号
各县区档案局、仲恺区档案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明确各地开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档函〔2015〕140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档〔2015〕7号)现予以废止。
各县区要按《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省局
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档案中介机构的备案服务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
2015年8月21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7779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ad.png)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档案备案管理制度

档案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我公司档案备案工作,做到档案备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操作简便、维护便捷、使用高效;并且,着力宣传普及档案备案管理制度和政策,增强员工档案备案管理意识,培养良好档案备案管理风气,建设规范、高效、廉洁的档案备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档案备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备案范围档案备案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备案和管理公司档案。
档案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
三、档案备案的原则1.合法原则。
档案备案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绝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真实原则。
档案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隐瞒、篡改、捏造等。
3.保密原则。
对于需要保密的档案备案,在备案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4.使用原则。
备案的档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
5.严格管理原则。
对于备案的档案,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便捷原则。
备案管理应该以便捷、高效为目标,让备案管理工作更加便捷和高效。
四、档案备案的程序1.确定备案范围。
明确公司内需要备案的档案范围。
2.整理材料。
公司内需要备案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进行整理,确保备案的文件齐全、材料完整。
3.申请备案。
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备案申请表,递交备案材料。
4.备案审批。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备案。
5.备案登记。
备案管理部门将符合备案条件的档案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备案号。
6.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的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档案备案的管理1.档案备案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专门的档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并遵守档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备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备案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3.备案登记。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的档案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备案的档案能够及时找到。
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备案档案的管理,确保备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备案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备案档案,是指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档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备案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备案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备案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安全保密:加强备案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四)便于利用:确保备案档案的完整、准确,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本单位成立备案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备案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备案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备案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备案档案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备案档案管理员负责备案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备案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备案档案的检索、查询、借阅等工作。
(三)负责备案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备案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备案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备案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及时性:及时收集备案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三)准确性:确保备案档案的准确性。
第九条备案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类型、内容、时间等分类整理。
(二)编目著录:对备案档案进行编目著录,建立档案目录。
(三)编号归档:对备案档案进行编号,按编号顺序归档。
第五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备案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备案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房地产中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遗失、不损毁。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档案分类科学、有序,便于查询、利用。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购房记录、租赁记录等。
2. 房源档案:包括房源基本信息、产权信息、交易记录等。
3. 合同档案:包括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协议等。
4. 财务档案:包括收入、支出、税费、佣金等财务记录。
5. 管理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员工培训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1. 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3. 归档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4. 归档材料应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
2. 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的专用档案柜。
3. 档案材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并定期检查、整理。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利用权限进行查询、复制。
3. 档案查询、复制应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办理。
4. 查询、复制档案材料应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整理第八条档案销毁要求:1.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四)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二、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二)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相关资料;(三)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的记录、资料;(四)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协议;(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三)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鉴定、销毁;(四)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利用服务;(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二)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准确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归档入库;(三)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编号,便于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被盗;(二)环境适宜:保持档案库房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技术保护: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延长档案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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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新会区档案局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
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档案中介机构事
后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新会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新会区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档案中介机构设立的备案登记审查”、“档案中介机构变更的备案登记审查”和“档案中介机构的复核审查”2项内容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为做好以上行政审批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YYY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区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事后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事后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具备档案中介机构相关条件后,可先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档案中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把相关登记资料(含复印件)交到区档案局进行事后备案登记。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
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档案中介机构注册事后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获准备案登记后,区档案局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区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把变更后相关资料交到区档案局办理变更事后备案登记。
第九条对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区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条档案中介机构获准注册营业,应遵守有关YYY,严格自律。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会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